4.3.2.1尚未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目前,我国设立了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而循环经济涉及面广,不仅包括清洁生产和节能,还涉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等众多方面,是否有必要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还是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设其他方面的专项资金,需进一步研究。
4.3.2.2增值税对发展循环经济存在抑制作用
首先,现行增值税是按照产品增值部分缴纳税收,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交纳更高比例的税。其次,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因废旧物资大多是从民间收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加重了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最后,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实行不抵扣制度,抑制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客观上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4.3.2.3资源税征收范围窄,调节力度小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固体盐等资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性质。一方面,征收范围过窄,如土地、淡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没有列入;另一方面,征收税率过低,起不到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不仅如此,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又是对使用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www.xing528.com)
4.3.2.4尚未建立与循环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消费税
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十多年来在引导生产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与当前循环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这些措施表明了国家正在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但仍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对电池、塑料包装袋及其他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等。
4.3.2.5缺少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
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等,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而且这几项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8%左右,达不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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