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形而上学中的“先验幻相”
康德关于形而上学基本观点的第二个方面,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谈的。这里,康德认为,如果将理性作超出经验范围的运用,企图从纯粹概念的推论中获得原理、真理一类的东西,那么结果只能得到一些错误的假象,即“先验幻相”。
在“探索本体论问题的根源”那一节中,我们已经介绍过,康德是怎样在对三类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追问中,发现理性的不同使用。在前两类,即有关数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判断中,理性的作用是以一定的方式整理经验材料;在形而上学一类的先天综合判断中,理性凭自己的自然倾向,越出了经验范围,就进入了形而上学的领域。
用通俗简易的语言来说,所谓形而上学的命题是脱离了实际,纯粹从概念到概念,讲些不着边际、不能以经验事实加以证实的东西。我们也已经介绍过,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的产生并非无缘无故,而是理性的自然倾向。理性主要是逻辑推理的能力,它不仅指引人由前提到结论、由原因到结果进行由上(普遍)到下(特殊)的演绎推理,而且还倒过来由下向上追溯,直到最大的前提、最终的原因。从纯粹逻辑的观点看,对于整个演绎系统来说,最大的前提或最终的原因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全部演绎系统的出发点。用康德的话来说,经验的判断都是受某种条件限制的,而能够作为最大前提和最终原因的纯粹理性判断,则将一切条件罗列出来,即提出了适合一切条件的普遍的判断。适合一切条件也就是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因而就是无条件限制的判断。然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一个不受一切条件限制的判断,当然是无法以经验事实去验证的,它越出了知性能力的范围;其所涉及的对象和关于这种对象的知识,纯粹是由理性的推论得出的。在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推论称为“先验辩证法”。
辩证的推论一共有三种。第一种是关于主体的。在这里,纯粹理性根据每一种属性都有一个主体,这个主体作为属性又属于另一个主体,这样无穷地推断下去。纯粹理性把这个思路用到对作为思维主体的自我的把握,把自我当作是思维能力所属的实体。康德认为,这是一种谬误的推理,“因为自我决不是一个概念,它仅仅是内感官的对象的标记”(23)。这个说法是以康德的一些基本观点为前提的。这里首先要追溯到康德关于经验、表象和对象的看法。经验当然是指人能知觉到的东西,一切外物都是、并且只能是作为表象在经验中被知觉。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外物只是意识根据经验中提供的表象所作成的一个对象,离开了表象,我们无法知道这个外物还是什么。那么同样,通过我们的反省,我们可以知道,在构成各种表象、认识的过程中,有我们的认知能力在其中起作用,这也就是所谓内感官的作用,以这些内感官为表象,我们作成一个对象,称为自我,如此而已。但是,如果以为自我是一种实体,那就等于说,自我可以被认为是抽去了它的种种属性(即认知能力和方式)以后仍独自存在的东西。这种实体是完全落在一切可经验到的东西之外去了,因而是根本不可认知的。所以,这样的推论是谬误的推论。
第二种辩证推理实际上是为一切有关自然界的推论寻找最终大前提的结果。从有关自然界的推论追溯上去,集中为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以大前提的形式得到确定。即关于时间的起始问题、世界的单一性问题、因果必然性问题和最高的概念“是”的问题。每个问题分成正反两种讲法。纯粹理性依其自然的本性断然地得出了这四个问题正反共八个判断。对这八个判断分别加以考察,是难以发现它的毛病的,但将正反两个判断合起来看,它们的错误就将暴露无遗。对这种“先验幻相”的揭露和批判,大概没有人会比康德本人在《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的第五十二节(乙)里说得更明白、更精辟。(www.xing528.com)
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而不自相矛盾,这在综合命题里,即使在完全虚构的命题里,是完全可能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们所连结的概念都不过是一些理念,这些理念(就其全部内容而言)决不能在经验里提供,因而就决不能通过经验来反驳。因为,世界是永恒存在的也罢,或者是有始的也罢,物质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也罢,或者是由单一的部分组成的也罢,我们怎么可以从经验中得出来呢?像这样的一些概念都是任何即使是把可能性推到最大限度上去的经验都不能提供的。因此命题上的错误,都不能通过这块试金石去发现。
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已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这里在有关四种自然的理性理念一方面得出的四种论断,另一方面得出同样多的相反论断,而每一种论断都是非常严谨地根据普遍承认的原则推论出来的,这样它们就揭露了纯粹理性在这些原则的使用里的辩证的假象,而这些假象如果不是这样,本来是可以永远不被揭穿的。
因此,这是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实验,这个实验一定会把掩藏在理性的前提里的某种错误必然地给我们揭露出来。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例如,“一个四方的圆形是圆的”和“一个四方的圆形不是圆的”这两个命题都是错误的。因为就拿第一个命题来说吧,既然说这个圆形是四方的,那么说它是圆的就是错误的;但是,既然它是一个圆形而又说它不是圆的,即说它是四方的,那也同样是错误的。因为,一个概念的不可能性,它的逻辑标志就在这点上,即假如我们以它为前提,则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就都是错误的;从而,既然在两者之间想不出一个第三者来,那么通过这个概念,是什么也想不出来的。(24)
以上的批评是针对形而上学的宇宙论中所包含的“二律背反”即第二种辩证推理的。
第三种辩证推理是有关一切可以思想的东西所归属的最高的“是”的概念的,这才是真正本体论的部分。我们在下面第四节作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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