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果性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休谟认为观念的七种关系中有四种是凭直观就可确定,它们能成为确实的知识。还余下三种:同一、时空和因果关系。这三种关系获得的知识有可能出自推论,不过这三种关系如有推论的知识,主要也是由于因果关系。因为任何一些对象中都没有东西使我们相信,它们之间时空关系是固定或有必然规律的,但当以往的经验的观察中它们有些固定不变的关系时,我们就(运用因果性观念)断言存在着使它们保持这种关系的秘密原因。同样,关于同一性问题,如果我们经验中数次获得了同一个对象的观念,哪怕是间断地获得,那么就会超出感官印象去断言它的同一性,这个推论也是建立在因果性的观念上的。所以,人类能否通过推论得出普遍必然的知识,只要通过对因果观念的考察便可知晓。
关于因果性问题的论述,是休谟全部哲学中比较起来最难以理解的一个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在我们的思想习惯中,总是从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中来理解事物运动变化的过程的,并且把这种由因及果的关系当作一种普遍必然的关系。依理性主义的说法,因果性是人的理性思维所具有的种种普遍必然的观念之一,它是人的思维固有的。但是休谟不相信这一点。对他来说,观念是由印象而来的,印象的基础是人的直接的知觉。因此,因果观念也应当放到人的印象中去探源。经过一番探测,他得出结论说,我们知觉印象中并没有找到相关的因果观念。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前后相继的两个事件,看得多了,就形成了一种习惯的想法,以为前者的出现必然引起后者的出现。所谓因果观念不过如此而已。他的这种因果观事实上只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具有较大“或然性”的观念,它是不同于理性主义的作为普遍必然性的因果观的。
下面一段话,是休谟关于从经验事实的“习惯”中获得的因果观的起源的说明:
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经验的本性是这样的。我们记得曾有过一类对象的存在的常见的例子;并且记得,另一类对象的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经常的接近秩序和接续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看到我们所称为火焰的那一类对象,并且曾经感到我们所称为热的那种感觉。我们也回忆起那些对象在过去一切例子中的恒常结合。没有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亲见的特定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所有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都曾被感官所知觉,并被记忆下来。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一切情形下,只有一项被知觉或被记忆,而另外一项却是依我们过去的经验加以补足的。(34)(www.xing528.com)
因果性观念的经验起源说明它不是理性本身固有的一个观念,但是在推理过程中,人们却把这个观念用于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以为那些例子也类似于我们经验过的例子。休谟认为:“援引过去经验丝毫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你最多只能证明,产生其他任何对象的那一个对象在那一刹那中具有那样一种能力;但是你永远不能证明,同一能力必然在同一对象或可感知的性质的集合体中继续存在;更不能证明,相似的能力永远与相似的可感知的性质结合着。”(35)我们只能依据以往的经验对未经验过的情况作一种假设,但决不能把假设当作推论。推论应当依靠必然的联系,而不是必然的联系去依靠推论。
总之,由经验得来的因果观念只说明过去的经验;在理性主义的推论中,却是另一种被用于超出经验范围的因果观念,并且借助于那样的因果观念,推论似乎就有了普遍必然的性质。然而按照休谟的看法,那样的因果观并没有它的经验的根据,因此,那种哲学的推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确实,如休谟所说,因果观在推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切推论无不是由因及果。如果超出经验范围去使用因果性观念只具有假设的作用,那么一切依赖、运用因果性观念进行的推理也就没有什么普遍必然性了。休谟的这个观点对于以逻辑推论为方法建立普遍必然的哲学命题的本体论和近代理性主义,无疑如同釜底抽薪。
休谟由于始终囿于经验的范围,被后人称为“不可知论者”,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去详说。我们这里只是想指出,他的全部建立在“观念”基础上的哲学以及他关于因果性的复杂论述,目标是针对本体论和近代理性主义的,后两者在运用逻辑的方法以建立普遍的哲学命题这一点上是相同的。离开了这个背景,即使以我们自己的经验去理解休谟哲学,也会显得毫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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