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个重要的问题:理念间如何结合
芝诺的论点是:事物不能是多数的,论据是一个反证:“如果事物是多数的,它们必定是既类似又不类似。但这是不可能的。”这个论证颇蹊跷。从日常意识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多种事物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我们会说,事物是多数的。从我们能够理解的一种哲学观点说,多种多样的事物就其都是事物而言,这是一;但就具体的事物而言它们又是各不相同,是多。因此,事物应当是多和一的统一,也是类似和不类似的统一。当其作为事物,作为一时,是类似;当其作为众多具体的事物时,各有差异,是不类似。这样又何妨多种事物的存在以及事物是多数的呢?
但是,或许从另一种角度看,芝诺的论点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假设多数的事物为S,类似和不类似分别为A和非A,则如果我们承认事物是多数的,即承认它是一和多、类似和不类似的统一,那么S就既是A又是非A。从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这才是一个不可容忍的结论。
少年苏格拉底是不同意芝诺的观点的。他根据事实说话:
如若有人指出我是一又是多,这有什么可惊奇呢?当他想说明我是多时,他可以说,我的右边部分是不同于左边部分的,前面不同于后面,上面部分也不同于下面部分,因此,毫无疑问,我是分有多的。当他想证明我是一时,他会说,我是在场七人中的一个,因为我也分有一。所以这两点都是对的。(45)(www.xing528.com)
但是,少年苏格拉底并没有停留在用事实反驳的层次上。对他来说,事实如此这般是不足为奇的,可惊奇、当追问的是使事实之为如此这般的原因。要说事物的原因,就提到了理念论。理念被认为是说明事物的原因的。它是事物不变的本质:一个事物今天看是美的,隔天就不美了;有人看着美,有人看着却不觉得很美。虽然现实生活中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但我们心中仍有一种不变的、绝对美的东西,并且,因为有了它作为标准,我们才能评判现实中的事物是否美,以及美的程度。这个东西就是美的理念。美的事物之为美是因为分有了美的理念。我们记得,在《斐多篇》里,理念论还被用于解释事物的相对变化:一个相对于较小的人而言是大些的人,是由于他分有大的理念;当这个人与另一个更大的人相比较而是小些的时候,又是由于他分有了小的理念,而同时,原先那个大的理念是退出去了。为什么当小进来时,大就退出去了呢?因为理念是绝对的,大的理念是绝对的大,它不能有任何不大的东西在其中,更不能与其对立的理念小共处于同一事物。这一理论就算是可以解释相对于不同的事物,一物在性质上发生变化的原因,然而,现在却失效了。因为一个事物不只是在其与不同事物相比较时才显示出不同的性质,在不与它物相比较时,其自身也会呈现出许多不同的性质,甚至是相反、对立的性质,如少年苏格拉底指自己同时拥有左右,前后,上下的性质。芝诺的那个推论,即S不能同时既为A又为非A,恰恰把理念论的这个困难揭示出来了。芝诺的推论多半是柏拉图杜撰出来的,这不过是柏拉图用来揭露自己以往理念论的不足之处,以便谋求新的发展的一个抓手。
柏拉图以往的理念论不足以解释其自身中包含着对立性质的事物现象,出路有两条:或者根本放弃理念论,或者对理念论加以修正、发展。柏拉图显然是选择了后一条道路。他让少年苏格拉底反复地说,一个事物同时表现为类似、不类似,一、多这些性质并不足为奇,但是,要为它找到原因就难了。如果说,事物具有不同或对立的性质,是因为分有了与这些性质相应的理念,那么,首先就应当说明这些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念本身之间是互相结合着的。能够对这一点加以说明才足以令人惊叹:“如果有人指出,类似可以是不类似,不类似可以是类似,这毫无疑问是令人惊骇的。然而如果事物因分有这两者而有这两种性质,我看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同样,一切事物因为分有一而是一,同时又因分有多,而是多。但是如果有人指出,那个是一的本身就是多,或多本身是一,我将不胜惊讶。”(46)“如果有人着手去说明木棍、石头之类的东西,说同一物是多又是一,那么我们会说,他所说的是,某事物既是多又是一,还不是一本身是多,或多是一;他并没有说出令我们惊异的事,而是我们人人同意的事。但是,如果有人照我现在说的,首先把一些自在的理念分开,例如类似和不类似,多和一,静和动,以及一切其余的这种理念,然后指明,这些理念能在它们自己之间结合起来,或分离开来,那么,我就十分佩服了。”(47)
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对西方哲学的发展具有开辟新的方向性质的问题:研究关于理念间结合和分离的问题。问题的提出始于最初的理念论不足以解释复杂的事物,而对理念间结合的研究的展开,我们将看到,最终导致了本体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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