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特征
在本章中,我们暂时只能从沃尔夫关于本体论的定义出发,对本体论的基本特征作一初步的讨论。
首先要提出来讨论的是,本体论所研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本体论最基本的性质。尽管定义上讲得很明白,本体论是关于“是”的学问,然而这个“是”却不容易理解。我们会问,“是”是什么?然而“是”不是任何的什么,因为“是”本身不是任何的“所是”。我们可以用“是”泛指一切存在着的东西,或万物,但是这还不足以穷尽“是”的意义,因为即使那些并不存在的东西,只要我们对之有一个哪怕是虚构的观念,便都落在“是”的范围内。我们只能说,“是”是无所不包的,“是”包容着一切所是。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便已经从其逻辑规定性方面来理解“是”了。由于“是”中包容着一切所是,于是,从“是”便可产生或推出各种所是,如“一”、“善”,以及“偶性”、“实体”、“因果”、“现象”等范畴,其中也包括“存在”范畴。由此我们得出初步的印象:本体论是讨论“是”及各种“所是”的范畴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其中“是”包含着一切“所是”,一切“所是”都是从“是”中产生出来的。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上述所谓的“产生”其实是形式逻辑的演绎过程。关于这一点,我们前面引述的两部百科全书上都有揭示:《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本体论是走向关于诸是者之本质的必然真理的演绎的学说”;《美国百科全书》说,本体论之所以运用范畴来表达,是为了将“实在”纳入“形式逻辑的法则”。
那么,这种符合于形式逻辑法则的、用范畴来表达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上面的引文中已经提及了它就是“实在”,在《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条目中更是明确指出:本体论是“关于‘是’本身,即关于一切实在的基本性质的理论或研究”。于是问题又在于“实在”是什么?
即使在现今的哲学中,对于实在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切近于日常生活的理解,他们以为,凡是能为人看到、听到、感觉到的东西都是实在的;另一种理解恰恰相反,因为他们认为,人的感觉是变化不居的,依赖于感觉、经验的东西并没有实在性,真正实在的东西是变中不变的东西,它是事物的本质,在人的感觉经验之外。如果说关于“是”的学说的本体论同时就是关于实在的学说,那么,本体论所谓的实在决不是经验的实在,而是先验的(a priori)实在,即上述两种实在中后一种实在。
在西方哲学史上,凡是本体论,都是活动在这片先验的领域之中、并且以之为对象的。这片先验的领域最初是由柏拉图设立的,称为理念世界,它与我们的表象世界是分离存在的,然而它却是表象世界的本质、原理。在黑格尔这里,这片领域称为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黑格尔虽然不同意在绝对理念和我们的表象世界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他同样认为,绝对理念是纯粹的原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表现都是绝对理念的外化或展开。这样的原理由于不是从经验中得出的认识,而是先于经验的、它必定是从概念到概念构造出来的体系。
康德是反对本体论的。他对于自己所反对的那个本体论的理解,与我们上述的理解是一致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他把狭义的形而上学分为超验哲学(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和纯粹理性的自然学(physiology of pure reason),“前者,是在不考虑可能给予的对象,而只涉及一般对象的原则及一切概念的体系中,只研究悟性及理性本身(ontologia,本体论)”(31)。
本体论就是这样与经验世界隔绝或者先于经验世界的理念世界、绝对精神、纯粹理性的领域,它是纯粹的原理,“第一哲学”。(www.xing528.com)
正因为本体论是先于经验的纯粹原理,这些原理从理论上讲就不是人主观地设想出来的,而是概念自身逻辑运动的结果。对此,黑格尔作了如此概括:“这种精神的运动,从单纯性中给予自己以规定性,又从这个规定性给自己以自身同一性,因此,精神的运动就是概念的内在发展:它乃是认识的绝对方法,同时也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我认为,只有沿着这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哲学才能够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32)在本体论哲学家看来,正是概念的逻辑运动,才保证了这套原理系统作为真理的客观性和普遍必然性。
与本体论运用逻辑方法这一特征相符的是,在本体论中所使用的那些概念必须是从逻辑上加以规定的概念。逻辑地规定的概念与日常语言中的概念的区别是,日常语言的概念是从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方面得到其意义的,而逻辑的概念则是从其与其他的逻辑概念的关系中得到规定的,逻辑概念的意义就是它的逻辑规定性。本体论通过把一切概念转变为“所是”和“是”,使“是”成为统摄、包容一切“所是”的最高、最普遍的概念,从而使它们都成了逻辑的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本体论就是运用以“是”为核心的范畴、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哲学原理系统。它有三个基本的特征:
(1)从实质上讲,本体论是与经验世界相分离或先于经验而独立存在的原理系统,这种哲学当然应归入客观唯心主义之列;
(2)从方法论上讲,本体论采用的是逻辑的方法,主要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到了黑格尔发展为辩证逻辑的方法;
(3)从形式上讲,本体论是关于“是”的哲学,“是”是经过哲学家改造以后而成为的一个具有最高、最普遍的逻辑规定性的概念,它包容其余种种作为“所是”的逻辑规定性。Ontology因之而得以命名,即它是一门关于“是”的学问,其较适当的译名应为“是论”。
以上关于本体论的三条基本特征,只是一种初步的概括,它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有差异和变化的,对此,本书下篇将有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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