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目标,应该在完善和改革中国税制的大前提下,针对中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和发展方向,确定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一节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一、对现行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估
第三部分第二章对现行电子支付的税收政策框架进行了全面分析。综合而言,中国目前暂未对电子支付实施特殊的税收政策。总体上看,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支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在指导思想上认识并不充分,相应地在对策措施上并不及时,表现之一:是电子支付对经济增长及相应的经济政策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主管部门等,都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准备,但对电子支付将对税收及税收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充分地认识。表现之二:是在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的过程之中,改革方向仍然停留在传统经济的思维,对信息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分析不够,所以对电子商务税收、电子支付税收等问题,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办法或制度。表现之三:是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对电子支付将会带来的管理问题、管理困难分析不够,在管理措施上滞后于电子支付的发展;许多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甚至简单地把电子支付当作是电子报税。
二、对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取向
对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取向,整体上应该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因为电子支付尚处在发展阶段,而且其发展方向对中国经济增长是有利的。但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子支付税收,应该采取有所区别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使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具体而言,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级阶段或起步阶段,税收政策上可以采取无税或轻税政策;在电子支付的发展阶段,税收政策上可以采取差别性优惠政策,只对部分交易或产品实行优惠,而对大部分交易和产品正常课税;在电子支付发展的第三阶段,即电子支付规范化和普及化之后,就将电子支付税收视同为一般意义上课税对象,实行一体化税收。
从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的阶段看,它处在第一阶段的末期和第二阶段的初期,电子支付在中国要走的路还很长,所以需要研究和探讨的税收问题还很多,需要在税收理论研究、税收政策调整和加强税收管理上进行全方位的准备。
第二节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的途径
针对电子支付信息化、网络化、虚拟化等特点,需要重新地、全面地认识电子支付税收的特点。从源头入手,加强监控和管理,完善制度,从而制定公平合理的电子支付税收制度。基于此,我们提出“税源监控、修改税法、完善政策”三项基本原则。
一、加强税源监控的原则
对电子支付税源的监控,是确定其税收政策的基础,应力求全面、真实和便于管理。
对电子支付税源的监控,从纳税人划分,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企业和个人。从征税对象划分,包括B-B、B-C和C-C等全部交易行为。从税收管理的层次划分,包括对交易过程的监控,以及对交易过程中税源的监控两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指对交易单位、交易品种、交易金额等的监控,它们是税源监控的基础环节;第二个层次是对纳税人、计税基数和纳税数量的监控,这是税源监控的目标所在。
二、修改税法
修改税法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指在税制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大背景之下,对电子支付税收作相应完善。目前,中国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之下,它基本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但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之后,其不适应性已经显现。比如对内企和对外企两套税制的设计,已经违背了加入WTO之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改革,当然也包括电子支付税收的改革。第二个层次是对电子支付税收自身的改革,由于电子支付税收具有自身的特点,对其政策尚处在一个不断探讨、不断研究的过程之中,所以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都需要涉及税法的修改。当然,在修改的程序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完善政策框架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包括完善电子支付税收制度和管理办法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要根据电子支付的特点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当前的重点应是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并适时调整印花税政策。后者是指要根据电子支付的特点,强化管理措施:一是要完善纳税登记制度;二是要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三是要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并逐渐推广;四是要逐步安装税控收款机设备或软件,加强对电子合同及交易的管理。
第三节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构想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两者合称间接税)、所得税(或直接税)、印花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后三者并称为其他税),以下是主要建议分析。
一、完善间接税的对策
第一,现行税收政策继续适用于电子支付税收,不必对电子支付税收采取新的课税形式。如香港税务局已经在年度的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并正研究监管电子支付税收。(www.xing528.com)
第二,确定间接税应在消费发生地征税。消费地的确认对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特别是当双重税收协定不适用于间接税时。这里出现的矛盾是供应商不能确定客户的位置,并且供应商可能在消费发生地所在国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之外。同样,对一国来说,供应商也可能在消费发生地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之外。
第三,数字化产品提供不应按提供货物处理。这就意味着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体制,数字化产品的提供将视同劳务的提供。这种处理将避免如对进口征税和运用产品生产地原则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四,在增值税体制方面,现行的抵扣机制要求客户缴纳进口劳务的销项增值税,但客户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办法有其优点,即由位于消费地税务部门管辖权的人纳税,境外的供应商不必在消费地注册。
第五,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电子支付发展。中国电子支付发展水平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严重束缚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发展空间,要改变这种局面,就有必要运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就税收政策来讲: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完善直接税的对策
第一,分类确定征税对象。根据电子支付运行的特点对电子支付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以此来确定不同的征税对策。对于有形产品的销售,如客户离线购买一本书,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别为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对于数字产品的电子支付,又分为两种情况:客户在线购买该本书的光盘或客户在线购买该本书的网上数据而不购买该光盘,但在任何时间调阅该本书,第一种情况可视同有形产品的销售处理,而第二种情况中的交易就属特许权的转让,流转税应改征营业税,征税对象为特许权的转让收入,至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该书数据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为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润,按正常的所得税征收;若提供者为非居民纳税人,则要征收预提税。
第二,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来确定电子支付业的纳税人地点。首先根据电子支付业的特性重新对“常设机构”概念进行补充定义,对国际互联网电子支付业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提供者所从事的仅是通过设在中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中介服务,应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交易的交易者起着实际办公室的作用,批准或接受合同办理或接收订单,收取费用时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管辖权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充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应优先行使居住地税收管辖权。
三、完善其他税的政策
第一,关于印花税,现行规定基本上适用电子支付税收的发展要求,但印花税制的规定过于复杂,需要进一步简单,这一过程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将得到解决,与电子支付税收关系不大。
第二,关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它们分别是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一种附征税和流转税的附加,本身不规范,属于一种过渡形式。目前在电子支付税收中按规定附征即可。将来税收体系健全之后自然会完善此办法。
第四节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措施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的征管措施,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
一、逐步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税务登记制度
即纳税人在办理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支付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密码的钥匙备份,规定电子支付者必须有专门的纳税登记号,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各种机制追踪不适当的网址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地点。
二、建立示范性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对交易的会计记录进行保存
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一套示范性的电子账簿、记账方法,要求电子支付纳税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将大量的业务记录用计算机自动保存下来,包括接收的电子订单及信用卡及其发货记录等,并要求电子支付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三、大力推行电子申报制度
纳税人可利用网络使用纳税申报软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将申报表如实填写,自动进行逻辑审核,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直接将各种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税务机关发来的各种回执。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各种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核、自动计税、自动产生电子税票信息,通过税务机关与国库间的网络,以电子邮件或FIP将电子税票发送给国库,另外接收国库反馈的与银行之间的税款划拨信息及电子税款回执,记录并将其发送给相关的纳税人,国库收到税务机关的电子税票后,按内容通知银行划款,并接收银行返回的划款结果,将结果最终发回税务主管机关。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部门要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积极开发现代化征管手段,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记录、计税和入库,同时可开发一种子电子税收监控系统,能存储文件表单和报告,从而实现无纸化税收征管。因此这个系统的关键在于税收监控点的切入环节。以此为依托,税务部门要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依法查处偷漏税行为,严格推行税收处罚标准,保证电子支付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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