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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电子支付税收基本原则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电子支付税收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税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原则是一国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中,税收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属于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最为基本的税收原则。

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电子支付税收基本原则

第一章 电子支付税收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是一国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理论上一般公认的税收原则有:税收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及税收中性原则、最小征税成本原则、便利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等等。其中,税收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属于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最为基本的税收原则。

第二节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一、OECD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OECD是税务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为了迎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挑战,1997年11月,OECD国家在芬兰召开的“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

1998年10月在渥太华召开的OECD部长级会议上,OECD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原则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通过了部长宣言《渥太华宣言》,并在《无国界的世界——实现电子商务的潜力》中作了阐述,认为政府对传统商业的征税原则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具体表述为:

第一,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各种形式之间,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应力求中性、公平,以避免重复征税或不征税。商业决策应以经济本身为动机,而不是出于税收的考虑。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交易应被课以同样水平的税收。

第二,效果和公平原则。税收应该在适宜的时间,按适宜的规模征收,并尽可能使潜在逃税、避税最小化。同时对存在的风险有相应的行为措施。

第三,确定和简化原则。税收法规应该清楚、简单、易于理解,使纳税人能在交易之前预知纳税义务,包括纳税时间、地点和税收是如何计算的。

第四,灵活性原则。税收体系应该是有弹性、灵活的,以便于随时跟上技术与商务发展的步伐。

第五,效率原则。对企业因征税而产生的相应成本和政府的管理成本都应尽可能的最小化。

目前,《渥太华宣言》中阐明的主要观点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制定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指导原则。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第一,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第二,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

第三,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

第一,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

第二,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

第三,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

第四,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

第五,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三、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ECTSG)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由INTEL、IBM、微软公司和普华、库柏会计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ECTSG)于1998年4月1~2日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一致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应力求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中性原则,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的各类交易,均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

第二,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第三,减轻管理和奉行政策所带来的负担,从而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四、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这份文件也是全球第一份由一个国家财政部提出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文件,它提出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第一,税收中性原则。文件认为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令新技术得以发展。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乃是保持中性原则的最好方法,尽量利用重新界定一些概念、范畴和修改现行税制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www.xing528.com)

第二,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已很难有效地运作。相反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大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和纳税人,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去看,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

第三,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所采用的税收原则不够明确,有待补充,也应注意避免双重征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

第四,改进税务管理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影响到对现行税收法律的施行效果、税务管理和质量,税务当局必须采用新技术和改进管理去面对这场挑战。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宣布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税收原则:首先,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度;最后,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五、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

第一,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

第三,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不同而有所差别。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可以看出有以下一些共性:

第一,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第三,效率原则。即指对电子商务征税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第四,简单便利原则。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

第三节 中国电子支付税收原则

在参考其他国家电子税收原则后,总结出以下的中国电子支付税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收入原则

所有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发展与任何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一样,都必须坚持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财政收入原则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一段时期对电子支付的征税和对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够应付在同一段时期内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确保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无论纳税人采用传统商务方式还是电子支付方式,应承担同等的税负,这既可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支付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这并没有改变其商品交易的本质。所以,在此原则下,对电子支付征税是合理的。但这并不否定从保护扶持新兴的民族高科技产业的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

在制定电子支付税收征管措施时,既要考虑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点,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也要兼顾纳税人的低奉行成本。电子支付的税收立法应贯彻肯定、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方针,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控制在低水平,提高税收效率。

三、税收的稳定性原则

税的开征、税种设置、税收要素及税收征纳程序、税务争议处理程序等均须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纳税人也不能被要求纳税。但目前除美国有真正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外,其他国家均没有单独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但我们不能因此武断地认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无法可依的。因为电子商务并未使得交易活动出现实质性改变,现行税收法规仍然是可将其绝大部分涵盖其中的。

而且从现时各国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中,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大都持谨慎态度,并以现行税制为依归。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一再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欧洲委员会也认为通过修改现行税收制度而取得的税收中性较之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佳。

总括来说,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一定要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做根本性的改革,而应该尽可能让电子支付适应既有税收制度。

四、税收中性原则

中性原则是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税收原则,美国财政部和欧盟等都赞同这个观点,我们在制定电子支付税收政策时,也应注意税收中性原则的运用。中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所有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任何决策都是基于市场情况而不是以税收作为决定因素考虑的。也就是说,任何税收政策或税法的制定,不应使电子支付的发展受到外部的阻碍。

五、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在制定电子支付的对策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原则,以免令国家权益受损。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互配合和制约,来作为对跨国纳税人所征税收在各国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方式电子化的特点,其交易信息大多转变成在网上传送的数据。因此,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规来判断。

由于电子支付应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会涉及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国际社会对此分歧较大。美国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先驱,在网络经济的范畴,无论是作为卖方还是网络服务供应商,美国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从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立场和本身的利益出发,美国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大多发展中国家都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必须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同时要坚持在常设机构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税收制度,以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

六、前瞻性与灵活性原则

电子支付的发展一日千里,形式也不断完善,今日的对策未必能应付将来的发展。因此,在制定税收对策时,一定要灵活考虑电子支付和网络技术未来的发展,探讨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从而预先作出适当的规定,使税收政策有一定超前性。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一套机制,时刻监控着电子支付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并评估其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在需要时,对税收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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