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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支付税收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支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认识上并不充分,相应地在对策措施上并不及时,对电子支付将对税收收入及税收管理所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充分地认识。目前,中国电子支付处在第一阶段末期和第二阶段的初期,电子支付发展还需要长期的过程,需对税收理论、税收政策调整和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研究。

中国电子支付税收问题研究

第三部分 电子支付中的税收问题

电子支付既是一种支付行为,也是以电子方式处理交易支付的各种支付系统的总称,它是交易过程中支付手段或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形式,是依托于各种交易行为而存在的。而无论交易内容如何,支付总是交易完成的必经过程,支付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税基,因为电子支付的税收问题并非是指针对支付开征行为税。但是,专门的支付清算组织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却可作为交易行为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环节而成为独立的税基。

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支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认识上并不充分,相应地在对策措施上并不及时,对电子支付将对税收收入及税收管理所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充分地认识。

在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的过程之中,改革方向仍然停留在传统经济的思维,对信息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分析不够,所以对电子商务税收、电子支付税收等问题,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办法或制度。

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对电子支付将会带来的管理问题、管理困难分析不够,在管理措施上滞后于电子支付的发展;许多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甚至简单地把电子支付当作是电子报税。(www.xing528.com)

对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取向,整体上应该采取税收执中性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鼓励电子支付及其产业的发展。因为电子支付尚处在发展阶段,而且其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是有利的。但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子支付税收,应该采取有所区别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使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级阶段或起步阶段,税收政策上可以采取免税或轻税的税收中性政策;而在电子支付的发展阶段,税收政策上可以采取差别性优惠性政策,只对部分交易或产品实行优惠,而对大部分交易和产品正常课税;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发达阶段,即电子支付规范化和普及化之后,就将电子支付税收视同为一般意义上课税对象,实行一体化税收。

目前,中国电子支付处在第一阶段末期和第二阶段的初期,电子支付发展还需要长期的过程,需对税收理论、税收政策调整和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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