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益结构、定价机制、信息共享与中国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
第一节 中国主要电子支付工具与传统支付方式的竞争分析
一、支付工具之间的特点
电子支付技术是建立在对传统的支付方式的深入研究基础之上的。人们总是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来比较电子支付,所以在讨论电子支付工具特点前,有必要对传统支付方式进行一次再认识。传统支付方式有现金、票据和信用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现金有两种基本形式:纸币和硬币,由国家组织或者政府授权的银行发行。其中,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它只是一种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但是却可以代替货币加以流通,其价值由国家加以保证。硬币本身具有价值。
在现金交易中,买卖双方处于同等位置,而且交易是匿名进行的。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真实身份,因为现金本身是有效的,其价值是由发行机构加以保证的,而不需要买方认同。加之现金所具有的使用方便和灵活的特点,故多数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组织之间的小额交易是通过现金支付来完成的。
这种交易程序上很简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束后马上就可以实现交易目的:买方用现金买到货物,卖方用货物换取现金。然而这种交易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纸币作为纸张的特性决定了现金易于伪造、磨损和偷盗等;再者,受交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对于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的交易,就无法采用现金支付;还有,对于一些大额交易,纸币本身存在的小安全性使它很难适应需求。
2.票据支付
这里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则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因此,可以说,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者委托其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所以常常发生异地之间的兑换金钱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出现金,那数量可能是惊人的,这就可能带来许多麻烦和风险。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法,以票据为转移代替以现金为转移,则可以减少麻烦,使得交易可靠。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形成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票据支付可以避免清点现金可能发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时间,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3.信用卡支付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者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信用卡诞生于美国,由于其极大地刺激了顾客的消费,同时对客户来说的方便性使得它深受大家的钟爱。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信用卡也由在商业领域的应用转变成为金融领域的应用。电脑的发明和在银行的普遍运用,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大大扩大,跨越了国家界限,遍及了全世界。
信用卡进入中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改变原来的结算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结算方式。在这方面,走在最前列的是中国银行,随之其他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提供了此项服务。信用卡产业在50年中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发展。由此看出,信用卡在全世界都得到了普遍的支持,这一点与信用卡本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具体说来,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功能丰富。不同的信用卡,其功能和用途各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转账结算功能、消费借贷功能、储蓄功能和汇兑功能;其二,高效便捷。由于银行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了高效的结算服务,这样,消费者就便于也乐于持卡购物和消费;同时,便于异地存取,而且又有安全保障。
而电子支付工具具有传统的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整个电子支付产业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产业分工日益细化,发卡、收单、清算结算等各个领域都有专门的参与主体,如银行专注于经营发卡业务,国际银行卡组织专注于发展统一的支付渠道网络,推广基于网络的支付品牌等。同时电子支付日趋走向规模化、国际化,由于金融服务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电子支付产业基本上都形成了垄断竞争的局面。与传统的支付方式比较,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电子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绝大多数传统支付方式应用起来并不方便,各类支付介质五花八门,发行者众多,往往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在支付过程中要涉及票据的传输、个人信用的审核、银行对交易双方账户的人工处理等过程,不仅手续烦琐,而且机会成本很高(存在大量的在途资金)。在电子支付环境下,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来传输,在宽带网络条件下,所需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支付者的款项可以通过银行数字化管理系统迅速地划转至收款人的账户中,节省了大量在途资金。
第二,电子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更为安全。大多数传统支付方式在支付安全上问题较多,由于传统支付方式使用物理实体支付凭证,就始终存在交易在信用上的不确定性,比如空头支票、伪造背书签名等。有些传统的支付方式,比如现金、支票有时还会带来人身安全的威胁。但在电子支付环境中,由于采用现代密码学衍生出的数字协议技术,从根本上杜绝了上述情况。虽然也存在安全隐患,比如网络入侵、恶意篡改交易信息、计算机病毒等,但欺诈行为本身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成功概率上都要难了很多。
第三,电子支付能够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福利。支付成本,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在支付过程中,交易双方以及银行的所有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比如票据的传输,现金交易时的找零,银行对支付凭证真伪的辨认等,这些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都是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电子支付环境下,互联网和数字协议技术的使用,大大减免了支付手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关统计表明,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例,电子支付方式环境下的成本仅为传统支付的1%~25%。[1]
二、消费者偏好
在过去的30年中,多种个人支付工具层出不穷。特别是在金融体系比较完备的美国,1979年消费者支付还只能选择现金、支票或信用卡方式,而今密码借记卡、签名借记卡、电子现金等支付方式大大丰富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范围。同时支付工具的增加也渐渐影响着消费者的支付偏好与习惯。传统的纸质支付在世界范围内依旧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偏好已渗透到各个支付领域。在美国过去的25年中,电子支付的市场份额已从1979年的15%,增长到1995年的23%,2000年的42%,直到2003年的55%。可以说电子支付在人们生活中已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且纸质支付向电子支付的转移步伐也正在加快[2](见图1-29)。

图1-29 美国25年间电子支付的份额变化趋势
在不同领域内消费者对支付工具的偏好变化是不同的,据调查显示,消费者不断接受、使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这种偏好在店内支付、互联网支付、账单支付等领域均有体现。
1.店内支付
一般商场是支付最为频繁的场所,而消费者在店内的消费习惯能作为对不同电子支付的偏好及程度的主要考察指标。据调查显示,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美国店内支付习惯有所变化,使用现金与支票的比例有所下降,而对电子支付方式的接受度和实际使用率均有提高。尤其是借记卡支付,在店内支付的份额不断增长,密码借记卡从1999年占总份额的11%增加到2005年的19%,而签名借记卡也从1999年的10%增加到2005年的14%。[3]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这种趋势还会保持,23%的消费者预计自己在未来两年减少使用支票,14%的消费者预计增加密码借记卡的使用,13%的人计划增加签名借记卡的使用,12%的人预计使用礼品卡或预付卡(见图1-30)。

图1-30 美国1999~2005年店内支付组合变化
注:由于1999年和2001年没有对预付卡进行调查,因此,1999年没有预付卡数据,2001年该数据的2%是指“其他”。
2.互联网支付
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在互联网上消费购物越来越普通。据美国网上购物者反映,最近3个月平均发生6.1次在线消费,其中大部分使用信用卡支付。信用卡成为互联网购物的主要支付手段,借记卡位居第二。
2001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为9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75亿元,2005年规模增长为161.3亿元,年增长率超过100%。艾瑞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继续扩大,2007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到605亿元。随着传统支付观念的改变,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支付。
然而,在网上支付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进行的网上银行调查报告表明,在个人用户中,现有网上银行用户只占调查样本的19.4%,可能使用网上银行的用户占35.7%,不可能用户占44.8%。对于网上支付,更多的人不了解,不接受。在不可能用户中,有75.4%的人主要是担心网络不安全。这就是说网上支付与现实支付相比,风险更大。

图1-31 2005年美国互联网支付组合
3.账单支付
美国账单支付依旧是以纸质支付占据绝对的份额,超过一半的定期账单是通过纸质工具来完成的。但电子支付在账单支付中的份额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5年,45%的定期账单由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这一份额较2003年的35%和2001年的22%有明显上升(见图1-32)。

图1-32 2005年美国定期账单支付组合
随着在线账单支付、自动扣款等还款方式的普及,消费者将更加方便地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账单。对于持卡人,尤其是喜欢积分回报的持卡人,也将更加积极地使用卡基支付。
关于未来账单支付的趋势,至少有20%的消费者预计将在未来两年增加使用电子支付。19%的消费者预计支票支付将减少,1%的消费者预计现金支付将减少。可见,账单支付也同样有着向电子支付大转移的趋势,而且这种快速转移的趋势很可能持续。
三、电子支付的环境
中国电子支付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发展的阶段,商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是这一市场的主要玩家,它们的竞争与合作直接决定了电子支付市场的整体行业环境。据iResearch最新的调查表明,在2006年中国33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支付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正在呈下降的趋势。但据2006年电子支付调查报告抽样显示,商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不约而同达成共识,即在目前阶段,商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市场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三方是市场的共同培育者,缺一不可。同时政府对于电子支付市场的建立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银联与各商业银行是电子支付产业的主体
中国银联自成立以来,与各商业银行一起承担起改善国内电子支付环境的重任,积极投身于受理市场的建设,逐渐成为推动受理市场建设的重要补充。截至2005年,中国银联对开展受理市场专业化服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引导发展专业化服务,调动了各方参与受理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受理环境的建设,促进了特约商户和终端机具的快速增长。
中国银联开展专业化服务后,20多个中心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受理市场发展已经拉开了明显的差距,中心城市的商户和终端机具数量的年增长率明显快于其他城市;而一些其他经济发达城市,受理市场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大部分城市的商户数量停留在几年前的2000~3000家,没有明显增长。可见专业化服务机构是推动中国电子支付受理增量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专业化服务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创建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受卡环境。
在2006年电子支付调查报告调查中发现,有91%的商户表示银行与自己的合作态度很积极,只有极少数的商户表示银行的态度没有转变。从银行角度而言,不少大银行更乐于与规模较大的商户进行直连,同时也不放弃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整合中小商户。
100%的被调查商户相信工商银行将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发挥重大作用。来自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的数据表明,这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完成的交易量已经占到总交易量的28%,未来有可能占比更高。招商银行则以创新能力、强大的营销能力以及较好的服务受到商户的欢迎。以浦发、华夏等为代表的中小商业银行在支付业务上表现得极为活跃。在走访中,有关人士甚至预言,中小商业银行正在成为推广多种金融产品的渠道。当各商业银行都在零售业务上精耕细作时,浦发等中小商业银行在创新速度上体现了极大的优势。商户对中小商业银行群体也寄予厚望。
(二)第三方支付公司呈现竞争激烈的趋势
目前国内在线支付企业主要由三大类组成:一是由五大商业银行主宰的网关支付服务,比如银联,金融背景与业务熟悉是这类支付平台的最大优势;第二类,则是依托大型B2C、C2C网站的支付工具,比如支付宝就属于这种非独立性的寄生形式;第三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手段的特点,正迅速成长和扩张。目前在中国第一类支付企业占据着整个支付市场的主要份额,而第二类、第三类支付公司对第一类企业形成了微妙的互补关系,即在五大商业银行主宰的网关支付服务之外,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成长与扩张,与银行背景的支付企业形成了微妙的竞争互补关系。
2005年之前,国内主要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只有3家:北京首信公司、ChinaPay和上海环讯,而排在电子商务行业前列的电子支付平台提供商最多不超过10家。同时由于是产业刚刚起步阶段,企业利润也非常可观,商户同支付企业之间除了年费之外的利润分成,大致在1%~2%,国内最早的在线支付平台首信易支付开出的标准是1.2%。可以说,2005年之前是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发展的良性时期。
2005年以后,电子支付平台提供商迅速膨胀,一方面是对整个市场的肯定,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无序竞争。为了抢占市场,很多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采取降低交易手续费的策略,有些企业甚至不惜“倒贴”,零利润或者负利润去吸引商户。如网银在线拥有7000多家加盟商户,每月的经手交易额接近7000万元。一位在电子支付行业从业多年的人士表示,网银在线此举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交易额,因为“它们还没有盈利”。据测算,网银在线如果要实现盈利,那么月交易额应该超过1亿元。[4]
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须依赖银行作为清算管理的核心,因此银行本身对于网上支付的觉醒和热衷,也对它们的生存造成了压力。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都已经在网上电子支付投入了很大力量。除此之外,央行批准的15家外资银行准许在中国开办网上银行,业内认为,这势必会在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开放之后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造成冲击。同时被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认为是最大对手的中国银联,也从2005年初推出了中国银联电子支付。中国银联电子支付由于有中国银联的支持,在整个市场上具有其他支付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
2006年初,国内最早的电子支付公司首信集团,将其电子支付平台“易支付”以250万美元(约20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叫PayEase的香港公司。这被称为是国内电子支付企业洗牌的开始。此后的2006年3月,YeeP-ay并购西部支付。除了收购和出售等途径外,国内的不少支付企业,也都在借助某种方式跳出目前用户不信任、商户不忠诚、竞争激烈造成的盈利难题,并使自己的规模扩张达到牌照发放的要求。
第二节 利益结构对中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发卡机构、消费者、商家、监管者与相关利益者
整个电子支付产业中存在着多个角色和参与者,从买卖双方角度有消费者和商家;从支付平台角度有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网络运营商;从政策监管角度有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联等。下面主要以电子支付产业中的银行卡产业为窗口,分别从各个角度对不同角色进行描述和分析。
(一)网络运营商的市场势力与行为分析
网络运营商在整个网络系统中的角色影响着其价格结构和效率。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多种性质的银行卡的联盟,如对开放式网络而言,VISA网络是非营利性的,万事达网络是营利性的,而中国银联带有一定的政府性质;美国运通和发现网络均是营利性的,而且这种封闭式网络往往会受到很少的管制。因此,这些网络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营利性的网络和非营利性的网络。由于大部分网络都是私有的,所以其营利性特征是指其网络运营商自身是否获得利润。实际上VISA也是营利的,只不过是其会员行,即其股东是营利的,但由于VISA网络运营商是非营利的,所以称其为非营利性的网络。
在银行卡网络中,银行卡支付过程产生一定的成本,而银行卡网络运营商则通过向会员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网络服务费来弥补其成本或者争取收入。费用的大小和结构因银行卡网络的性质而不同。网络的营利性质会影响到价格结构的两方面:其一是交换费的确定,二是网络转换费的收取,这两点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银行卡网络的价格结构。
此外,银行卡网络运营商对于网络内结构的判断,也会直接影响交换费的水平:由于银行卡产业中的支付网络往往是寡头垄断的,所以网络间的竞争与合谋行为也对价格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VISA和万事达网络的双联垄断制度遭受质疑以来,大量学者针对网络间竞争行为展开了研究。
(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
一方面,发卡行的相关成本主要包括获取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坏账的形成,此外还包括运营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发卡行除通过从收单行获取交换费之外还从消费者处获得收益来弥补其成本,这些费用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年固定费用或可变费用,当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时,消费者还需要支付利息。消费者持卡费往往采取年固定费用的形式,即消费者只需要支付给发卡行一定的费用,加入一个银行卡网络即可,在其进行消费时无须支付其他费用,在其超额消费超过保证期之后发卡行收取利息。实际上,在不透支的情况下消费者几乎不用因为使用银行卡而支付任何的成本;相反,发卡行间的竞争往往促使发卡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频繁使用的奖励、信用额度的增加、现金折扣等,产生发卡行之间的竞争。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支付给发卡行负的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即发卡行提供一定的优惠给消费者促使他们使用银行卡。
另一方面,收单行的相关成本包括资金清算成本、交换费、市场营销成本,以及向网络运营商支付的费用等,并将通过收取会员费和留存一部分商户折扣费来弥补成本或赚取收益。
同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也存在着很复杂的竞争关系。在传统的哈佛SCP范式中,市场结构对于经济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银行卡产业同时存在着两个市场,即消费者市场和商户市场,这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决定了银行卡产业的效率。在针对银行卡费用结构的大量研究中,得出最重要的结论是随着发卡行与收单行市场结构不同,其社会最优定价也是不同的。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发卡端还是收单端,都存在着很强的竞争关系,比如中国银行卡发卡市场就存在着各商业银行之间很强的竞争关系。
(三)消费者与商户的行为分析
商户和消费者作为支付服务的享有者,可以同时选择接受单一品牌银行卡或者多种银行卡,或者选择同时持有同一品牌下的多家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这影响了银行卡网络的价格结构。一方面,商户可以不接受某特定的品牌的银行卡,或者针对银行卡消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对现金消费者打折,这种行为统称为商户抵制;此外,商户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卡与支付网络相关主体谈判,交纳不同的商户折扣费。2004年遍布中国各主要城市的商户抵制现象之后带来的即是相应定价方法的调整。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比较其获取的效用和费用,选择是否持有卡、持有多品牌的卡或单一品牌的卡,以及是否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使用哪个品牌的卡进行消费。一般而言,正如Tirole(2003)中所讨论的,双边市场中有一边是利润中心,而另一边是利润中性或者利润为负的。在银行卡网络中,消费者方为利润中心,实质上所有的利润都来自于消费者的消费所产生的连锁效应。所以消费者在整个银行卡网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的信息和偏好影响着银行卡产业。此外,商户如果接受银行卡,他必须支付商户折扣费,这增加了其成本,因此商户存在向银行卡消费者转移成本的动机,即商户对现金消费者和银行卡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该价格歧视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对银行卡消费者额外收费或给现金消费者一定的折扣,这两种方式都是让银行卡消费者承担其成本,而防止了银行卡消费和现金消费之间的隐性补贴。但是目前一般的银行卡支付网络禁止商户的歧视行为以促进银行卡的发展,即实行非歧视性的价格规则。
(四)监管者在产业链中的作用
作为产业链系统中的监管者,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应在整个产业的发展中起到推动的作用。发展银行卡产业,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和扶植力度,同时要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加入WTO的承诺,注意方式和方法。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体系,从不同的层面支持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竞争力。具体说来应具备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进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和法规,创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环境。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银行卡产业的监管、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维护包括商户、持卡人在内的各方权益,保护民族银行产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银行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须建立和完善,已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管理。要通过补充和完善对于银行卡欺诈和其他银行卡犯罪的界定和惩罚,来防范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要倡导社会诚信,建立征信系统,对银行卡产业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吸取其他国家信用卡发展中的教训,避免出现高速发展后的高风险。
第三,改善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系。一方面明确监管的主体,将银行卡的发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网络建设、业务和产品创新等各项工作的监管理顺,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对国内企业监管的同时,重视对国外金融机构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审批及准入制度,避免国外机构利用垄断优势进行不当竞争,保护民族银行卡产业。在产业国际化的进程中,需要克服如外汇管理制度的限制。在产业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应该放松国内从事银行卡产业的主体资格限制等。
二、电子支付中的合作博弈关系
在电子支付产业——特别是银行卡市场中存在发卡机构、消费者、商家、监管者等众多的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既存在竞争,也存在一定的合作,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作博弈关系。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其固有的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关系。
(一)电子支付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
研究电子支付产业所具有的网络性就必须先从国外的有关网络经济的文献开始追溯。早期的网络经济学,又称“网络产业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Network Industries)”,长期以来一直被划归在通信经济学(The Telecommunication Economics)的范畴中,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电信、电力、交通、公路、铁路和航空等基础设施行业。之所以被称为“网络产业经济学”,是因为这些行业共同具有“网络”式而非“垂直”式的经济结构特征。这类的网络经济学主要研究与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相关的经济学问题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其中网络外部性、接入问题、网络外部性对网络服务定价的影响等问题是网络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网络经济学中,关于网络外部性的叙述,最早是由Jeflrey Rohlfs于1974年在对电信研究的服务中发现的,但比较完整的经济理论的探讨是由Katz和Shapiro(1985,1986)以及Farrell和Saloner(1985,1986)完成的。在他们的文章中,对网络外部性的解释是当消费同样物品的其他使用者的人数增加时,某一使用者消费该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增值;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网络外部性是指当采取同样行动的代理人(Agents)的人数增加时该行动所产生的净价值的增值。所以平常一般性的理解:网络外部性是其他人购买或使用某种产品或服务而授予此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收益。虽然网络外部性不一定都是正的,现实中也存在不少负的网络外部性,但在大多数文献中所讨论的都是正的网络外部性的问题。可以用最普通的通信网络E-mail为例说明,如果使用它的人越多,它本身的价值就越高,老用户就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这时E-mail就体现出正的网络外部性;但如果大家都使用这种方式,又有可能出现网络堵塞,E-mail使用者就会由于网络速度过慢而苦恼,这时就产生了负的网络外部性。所以说,网络外部性产生的福利不仅与使用者本身有关,还与参与网络的其他使用者的行为有关。
网络外部性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通过消费同样产品的购买者人数对产品价值的直接影响而产生的。体现直接网络外部性的典型例子是通信网络,诸如电信市场、在线服务、E-mail等,随着消费这些产品的用户数量增加,网络本身的价值不断增加,带来了直接的网络外部性。间接的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一种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市场上出现了更多的互补品供选择,而且价格更低,使得消费者更偏好于消费此种产品,从而间接地提高了该产品的价值。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符合硬件—软件范式的网络,最常见的是计算机的硬软件,当某种特定类型的计算机用户的数量增加时,就会有更多的厂商愿意生产这种计算机所兼容的软件,导致了使用这种类型的计算机用户可供选择的软件数量增加,质量提高,价格下降,结果是增加了计算机的使用价值,体现出间接的网络外部性。
对于本研究涉及的银行卡产业,不具有直接的网络外部性,持卡人数量的增加并不能增加单个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带来的价值或效用。但银行卡产业具有显著的间接网络外部性,在电子支付市场中,持卡人对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持卡费用和持卡人的规模,而且更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规模,因为受理银行卡的商家越多,持卡人越可以方便地进行持卡消费,因此持卡所带来的价值越大;同理,商户对于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成本和其他商户规模,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者持有银行卡的规模,因为持卡人越多,商家受理银行卡业务的价值越大。由此说明,间接的网络外部性是银行卡产业的一个明显的经济学特征。
银行卡产业存在的另一种外部性为使用外部性(Usage Externality),区别于网络外部性,即市场某一方的需求决策影响市场中另一方的成本与收益。对于持卡人而言,当存在多种支付手段可供选择的时候,如果持卡人在消费时选择现金支付,商家就要承担现金管理的成本,但同时节省了支付给银行的银行卡的相关费用;同理,对于商家而言,如果拒绝接受银行卡服务,持卡人将要承担携带现金所带来的成本,但同时节省了刷卡消费所必须付给银行的费用。所以说,支付系统的每一端用户的选择决策,会对另一端用户的福利产生影响,但在双方作出决策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知道对方的选择,所以并没有考虑这种区分。这些不同外部性的意义在于:首先,在产业或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外部性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网络发展初期,由于正反馈效应,市场双边的用户只有达到临界规模(Critical Mass),网络才能够得以生存(达到有效、稳定的网络规模),所以此时(直接或间接)网络外部性非常重要。但是在网络达到一定规模后,网络外部性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对于使用外部性来讲,无论在网络发展的初期,还是进入成熟期以后,因为都涉及网络的有效使用问题,这种外部性的重要性一直存在。在银行卡经济学中,通常将使用外部性称为基本外部性(Fundamental Externality)。
(二)电子支付产业中的双边市场特征
关于双边市场的早期工作由Stahl(1988)和Yanelle(1989)完成,他们考察了厂商在投入和产出方面均存在竞争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厂商的自然策略是在投入端加强竞争,以便在产出端击败竞争对手。Caillaud和Jullien (2001)选择了中介产业作为研究对象,在这个竞争模型中,平台扮演了媒介的作用并采取了区别定价策略,[5]结论证明了在位者阻止潜在进入者的最优策略是收取交易费用而不是注册费用,同时,如果平台不能阻止用户同时加入多个平台,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
Rochet和Tirole(2001)的文章为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在文中他们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产业中,而总体上分析了双边市场各部分的价格配置如何受平台的各种特征的影响,这些特征包括:平台的性质(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终端用户同时加入多个平台的成本、平台本身的差别、平台基于交易量定价的能力,市场的某一边是否存在外部性的问题,以及平台的兼容性,同时比较了私人最优价格结构和社会最优价格结构之间的区别。
经济学家提出过不同的双边市场定义,其中目前广泛接受的定义是:双边市场是指两种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层或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的数量(Armstrong,2004)。在经济学意义上,双边市场更确切的定义是,给定每一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如果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与价格结构或两端的相对价格有关,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反之,如果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只与总价格有关,而与相对价格无关,这种市场就是单边市场(Rochet和Tirole,2004)。
双边市场具有鲜明的经济学特征:首先,存在两组参与者之间的网络外部性,即市场间的网络外部性,强调的一点是,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与以前研究的(单边市场)网络外部性具有根本的不同;其次,双边市场采用多产品定价方式。中间层或平台必须为它提供的两种产品或服务同时进行定价。双边市场在现实中存在得比较广泛。许多传统的产业,如婚姻介绍所(双边市场分别为征婚男女双方)、媒体(双边市场分别为广告商和受众)和计算机操作系统(双边市场分别为用户和应用软件开发商)都是典型的双边市场。更确切地讲,就是在这些市场中,不同用户或者市场的每一端所承受的价格往往不平衡,在很多情形,市场中某一方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费用。比如婚姻介绍所或舞厅对男方收费较高,甚至由男方承担全部费用;电视或报纸的成本主要由广告商承担,而观众免费观看节目;计算机操作系统主要从用户而不是向开发商收取费用等。这种定价模式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外部性密切相关。
对于银行卡市场,其核心是银行卡提供给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服务,这种服务是由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共同向消费者和商户提供的支付服务。整个银行卡产业涉及的市场参与者包括持卡人、发卡银行、商户、收单银行以及银行卡组织(见图1-33)。由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卡市场,由商户和收单银行组成了银行卡产业的收单市场,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发卡服务,在消费支付时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支付商品价格以及卡费;收单银行向商户提供收单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商户扣率费用。[6]如果持卡人和商户可以相互协商,那么服务交易量只取决于整个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总成本,而与持卡人支付的卡费和商户支付的扣率费无关,此时的银行卡市场就是单边市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原因,这样的协商很难实现,所以持卡人与商户所收取的费用直接影响了交易数量,按照定义银行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Rochet和Tirole(2004)指出,银行卡支付是一种由发卡行和收单行二者合作提供给两种支付卡的消费者——商品消费者和商户(商品出售者)的一种支付服务。实际上,应该说银行卡支付是一种由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行卡支付网络三者共同合作提供给消费者和商户的一种支付服务。

图1-33 银行卡产业双边市场
银行卡产业市场是个典型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在选择银行卡支付时,消费者考虑的不仅是银行卡给自己带来的安全性、便利性等效用以及使用卡支付的成本,如卡的成本费和卡的年费,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有多少家商户能受理银行卡支付方式,即商户对银行卡需求的潜在规模大小。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数目越多,持有银行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也越大,消费者就越有动机去持有银行卡。同样,商户在选择受理银行卡时,他不但要考虑受理银行卡的收益如销售量的增加和受理银行卡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有多少消费者愿意持卡消费,即消费者对银行卡需求的潜在规模大小。持卡消费者的潜在数目越多,受理银行卡的商户的效用也就越大,商户越有动机受理银行卡。
从双边市场的理论角度分析,银行卡组织提供的网络平台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了相互依赖性的服务。只有当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得到平衡时,银行卡组织网络平台才能正常运转,银行卡的价值才能体现。银行卡组织网络平台通过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结构,使消费者和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达到平衡。由于银行卡组织不能直接和消费者或商户发生交易,所以组织并不能直接对消费者和商户制定价格。为了得到一个最优的价格结构来平衡消费者和商户的需求行为,银行卡组织一般采用交换费来间接地达到影响消费者价格和商户价格的目的。
(三)电子支付产业中的博弈关系
银行卡产业中存在着众多的参与者,其中典型代表包括前文论述的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以及银行卡组织等。这些参与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有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可以说整个银行卡产业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中间存在着较复杂的运作机制和利益关系。本节为了从理论上揭示银行卡产业最基本运作方式和利益结构,需要适当简化其结构,认为银行卡支付体系仅由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和收单行组成。如何协调好四方彼此之间的关系,成为银行卡产业是否可以持续正常运作的关键。
同时假设持卡人可以在银行卡与现金中选取自己的支付手段,在这里所需要解释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银行卡作为支付手段,而不是选择现金?答案取决于持卡人和商户利用银行卡支付和现金支付分别得到的净效用。假设bB为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相对于现金)的净效用,bS为商户使用银行卡(相对于现金)的净效用,c为银行卡支付系统提供支付服务的(相对于现金支付)总增量成本,由发卡行的增量成本cB和收单行的增量成本cS相加而成。很明显,当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是选择银行卡作为支付方式的社会最优条件,也就是bB+bS≥c。
但在银行卡这个双边市场中,由于内部的利益结构导致即使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时,银行卡支付交易也有可能不能实现。为了说明这点,需要进一步简化发卡市场与收单市场为完全竞争的,[7]所以产品价格应该等于服务的边际成本,在没有转移支付和商户策略性考虑的条件下,银行卡支付交易完成的充要条件是持卡人与商户都能在此次交易中获益,表示为bB≥cB以及bS≥cS。比较两个条件发现,后者比前者更为严格(数学上应该是更紧),所以在不存在转移支付和商户策略性考虑的条件下,尽管使用银行卡作为支付手段的社会条件可以满足,但由于边际成本定价不能同时满足持卡人和商户的成本与收益条件,银行卡支付交易是不能实现的。发生这种情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存在着外部性,持卡人或商户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弥补其支付成本而导致银行卡交易失效,在现实中商户与银行、用户与银行之间的矛盾也在于此。举例说明,假设bB=1,bS=8,cB=3,cS=2(在图1-34中用A点表示)。此时持卡人的意愿支付低于价格或边际成本(bB<cB),因此持卡人将不会使用银行卡;但如果持卡人使用银行卡,那么商户得到的净效用为bS-cS=6,换句话说,持卡人选择现金消费使商户损失的效用为6,或者说持卡人对商家产生了-6的外部性。但如果此时选择银行卡作为支付手段,那么社会最优条件将得到满足,也就是说,bB+bS=cB-cS=5。同时假设当持卡人和商户由于选择支付工具不同而没有进行交易时,两者都得到-2的效用,那么在图1-34中A点时可以得到如下的策略组合(见表1-9)。当持卡人和商户都选择用银行卡交易时,持卡人获得的效用为-2,而商户获
得的效用为6;当持卡人和商户选择的支付工具不同时交易不能进行,双方都获得-2的效用;持卡人和商户选择现金交易时,相对银行卡他们获得的消费都为0。对于持卡人而言,选择现金支付是其占优战略,而商户在知道持卡人的选择后也会选择现金支付,所以这个模型有唯一的纳什均衡点就是交易以现金作为其支付工具。这个博弈结果就如上面所述,虽然满足社会最优条件,但银行卡交易是不能发生的,持卡人和商户会选择现金作为交易工具。

图1-34 银行卡交易的社会最优与个人最优条件
表1-9 在无转移支付下的支付选择

当商户是同质的和发卡与代理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Baxter认为,如果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进行适当的转移支付(交换费),就可以校正使用外部性所带来的市场缺陷,从而达到有效的社会最优的银行卡交易水平。假如收单机构向发卡行支付交换费a=bS-cS,发卡行的净成本变成cB+cS-bS=c-bS,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成本变化将完全反映到持卡人对银行卡业务支付的价格上,因此,实现银行卡交易的条件变成bB≥c-bS,可以看出,上式与社会最优的银行卡交易水平是等价的。
在银行卡交易中存在着转移支付(交换费)的情况下,我们再考虑上面的模型。假设收单机构向发卡行支付交换费2,使发卡行刚好弥补其交易运营成本,那么可以得到如下的策略组合(见表1-10)。在这样的情形下模型有两个纳什均衡点,其中使用银行卡交易为强纳什均衡,而使用现金交易为弱纳什均衡。可以得出,交换费可以作为转移支付手段,平衡市场双边的商家和持卡人的成本和收益,以便得到帕里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结果。
表1-10 有转移支付情况下的支付选择

以上的模型和结论都是基于很强的条件假设,最重要的有两点:第一,假设发卡市场与收单市场都是完全竞争且分别根据自身的边际成本定价。这一点在现实中是很难站住脚的,首先,现实中发卡行和收单机构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特别是发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都非常得高,所以很难排除银行组织通过卡塔尔定价使其收取的价格高于自身的边际成本,实际产量小于社会最优的产量,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其次,在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也会存在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说双方业务上的不熟悉、合同签署的不对称性等,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双方在市场平台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所以在定价时由于价格扭曲而偏离了自身的边际成本。第二,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和商户都没有考虑到竞争策略的问题,一个商户的总收益及其是否接受银行卡,将不仅取决于商户的技术收益(比如欺诈控制、盗窃保护、交易速度、消费者信息收集等),还取决于由于系统成员身份而导致的需求增长和零售加价。商户会把接受银行卡服务作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增加需求的一种手段。现实中消费者为了方便会光顾那些接受刷卡服务的商户,结果是直接增加了这些签约商户的需求,所以商户在考虑是否接受银行卡时,不仅会考虑相应的成本,还会考虑接受银行卡支付可能带来的需求量的增加。可以估计,考虑到这个因素后,商户会更加愿意接受银行卡支付服务。
上面仅简单分析了持卡人、商户、发卡行与收单行的最基本运行机制和利益关系,并没有涉及银行卡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其他产业参与者。作为银行卡运行定价的银行卡组织,一方面需要在内部制定合适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形成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促进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的协调运作。同时也存在银行卡组织与银行卡组织之间的竞争,银行卡组织在非营利的情况下,引入系统竞争只会影响价格结构。在不同银行卡系统产品趋同的情况下,[8]与普通市场不同的是,引入多个银行卡组织并不一定提高社会福利(Rochet和Tirole,2003)。在银行卡支付市场,系统竞争可能产生两个作用,一是降低价格总水平,二是影响相对价格。但在银行卡组织具有非营利目标时,系统竞争只会对价格结构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取决于双边市场的市场支配权力,这样就会对价格机构产生扭曲,从而降低社会福利。
(四)典型案例剖析:从产业发展环境角度分析银商之争
2004年6月2日,深圳一批中国银联特约的大型百货和连锁商户纷纷以“设备正在维修为借口”,停止使用银联的POS机而使许多消费者无法刷卡消费。到6月中旬,参与抵制银联的商户越来越多,“刷卡风波”迅速蔓延到广州、成都、西安、福州、上海等城市,一时间银商之争成为媒体和各界关注的焦点。
其实深圳商户早在2004年的2月起就关于银行卡手续费率过高的问题与银行方面进行多次交涉。[9]2004年2月27日,深圳市零售商业协会就代表商户向中国银联深圳分公司送达《关于要求降低刷卡消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函》,并与银行方面进行了首次交涉,该函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深圳支行及深圳贸工局。在此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双方代表进行了三次磋商,但均未取得进展。2004年4月27日,深圳市零售商业协会发出了《致深圳银联及深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的通告》,要求深圳银联于5月10前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否则将保留不少于50家大型连锁商场联合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5月20日下午,银商双方就此进行谈判,商户代表要求深圳银联将其刷卡手续费率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0.5%。深圳银联则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到2004年底,如果参加此次统一行动的商户刷卡消费量增加超过6成,银行统一将目前的手续费率降低到0.9%;如果刷卡消费总量增长超过100%,则同意将手续费率降低到0.8%,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谈判无果而终。5月25日,商户向外宣布于2004年6月2日、3日联合拒绝刷卡消费,其结果是出现了上文描述的一幕,35家商户以“设备正在维修为借口”拒绝刷卡消费。
深圳商家的举动不仅轰动了全国,而且得到了业界的广泛支持。2004年6月,全国商业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中国百货行业协会先后发表声明,支持深圳商家抵制银联的垄断行为。他们认为:银联的出现,统一了各银行分设的POS机系统,解决了跨行结算问题,在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方便商家和消费者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推广银行卡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带来的是目前银联独家运营、垄断定价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商家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变薄,而银联在不冒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下游的特约商户处于极端不公平的地位。深圳商户抵制银联卡实质上是市场化的商业向非市场化的银行业的“叫板”。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2004年6月7日的“声明”中指出,深圳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给予支持。该协会认为,零售业整体利润水平偏低,在低利润、高费率之下商家很难正常运营,因而商家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连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0.92%,其中连锁超市的利润率为0.64%。[10]随后2004年6月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也就此事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郑重提出建议:尽快协商下调银联刷卡收费,并将银联刷卡中的比重收费由现在的1%下调至0.5%。
到2004年6月中旬,中国银联首次对这次事件进行辩解。首先对费用结构做出解释。中国银联在明确“现在的手续费率是目前银行体系维持银行卡发展的基本标准”、“商户承担的也只是正常的支付结算成本”的同时,也承认从长期来看“交易手续费存在结构性调整的可能”,同时也对中国银联的“垄断经营”地位做出解释,认为2001年起步的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作为国内跨行信息转接机构,在推进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资源共享、运行效率、成本控制等方面收效卓著,手机、网络支付等新功能相继推出,是各商业银行的服务机构。同时中国银联在保持上述立场不变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针对此次事件,深圳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已制定出《深圳市特约商户类别细分》、《深圳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该稿实施,深圳的零售业最低可获得0.8%的手续费率,餐饮业可获得最低1.5%的手续费率。
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并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严格银行的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意见》要求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银行卡业务有关六方市场主体(发卡行、收单行、银行卡清算组织、专业化服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让各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过去的由商户一家承担。同时指出,要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以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和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积极性。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9部委局《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深圳商家最为关心的是实施意见的第五条:认真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不断扩大受理范围。按照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由服务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商户可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签订受理银行卡协议。同一商户应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专业化服务和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银行卡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至此,深圳商家在银行方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率方面的反垄断有了最后的结果,根据该实施意见,商家可自主选择各银行及各收单服务机构(包括收单行)等协商定价,签订受理银行卡协议。
从上面事件的描述中可以得出,银商之争是中国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阶段性问题。发达国家在其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相似的问题,[11]不过随着银行卡应用的普及,银商双方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接受了集体定价并因为规模效应逐渐使扣率(交换费)有下降的趋势。不过中国银行卡产业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导致了中国银商之争的程度较之其他国家(地区)更为激烈,总结而言归于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银行方面,二是商户方面。
从银行方面而言,由于中国银行卡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前期资本投入是相当巨大的,银行卡组织本身不可能为了吸引商户而制定小于成本的扣率水平。从1993年中国开始实施金卡工程以来,各银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改善用卡环境。[12]仅在硬件投入包括发卡系统、交易及网络系统以及ATM 和POS终端等方面,银行的投入就达数百亿元人民币,远远大于银行卡业务取得的收入。现在随着广大持卡人对用卡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体系还在继续加大市场扩展和终端设备的投入,特别是加大了中小商户和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商户的投入,这在短期内很难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https://www.xing528.com)
同时,银行卡组织所制定的扣率水平是各银行和银联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已考虑到了商户的成本问题。近几年银行卡交易的手续费水平有下降的趋势,平均已从前几年的3%降到现在的1%左右。[13]2004年初,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根据央行新的收益分配方法宣布商户费用总体下降30%,家电、超市、百货扣率分别调为0.6%、0.5%~0.8%、0.9%。同时中国刷卡手续费标准与国际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如在本书第一章中所提到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其平均刷卡手续费扣率是2%左右,所以中国商户承担的刷卡扣率仅相当于发达国家同类商户的一半或更低。
从商户的角度考虑,确实有部分商户在固定比例扣率的机制下,由于利润微薄,行业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巨大,无法承担现行费率。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连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0.92%,其中连锁超市的利润率更低,只有0.64%。零售业整体利润水平的低下是目前无法改变的实际情况,在低利润、高费率的收费情况下商户提出降低刷卡手续费扣率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除去零售业整体利润低下的因素外,零售业内部不同行业间的差异性也是导致对现行费率反应敏感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国的银行卡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签约商户的类型很广且跨度较大,有传统的酒店、餐饮服务业,也有很多新兴行业,比如妇女时装商店和成员俱乐部等。各行业发展基础不同且行业间差异较大,即使一个行业由于自身发展也可能在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很大,所以商户的盈利能力等差异也是明显存在的。通过在各地调研的结果显示,餐饮行业的毛利率为50%~60%,但净利率仅10%左右。超市的利润率大约2%,特别是家电卖场如国美等由于近年来价格竞争剧烈,行业利润率非常低,而同时销售额非常高,卡基支付带来的成本显得非常沉重;相反一些新兴服务业,如成员俱乐部(体育、娱乐、运动)、妇女时装商店、按摩店等虽然利润率较高,但由于行业能力较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和银联进行谈判,也有降低刷卡手续费扣率的意愿。同时,地区(位置)差异导致各产业在不同地区、不同位置发展速度不大均衡。在发达经济地区商户对现行扣率的承受能力就明显高于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在机场、高档商场等位置的商户也较之其他位置的商户对现行扣率有更强的接受意愿。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对市场进行细分,常常采取区别定价的竞争策略。我们认为,采取有效的区别定价是中国银联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利润水平的重要竞争手段,同时也是中国银联有效解决银商之争、应对未来市场开放与竞争的唯一出路。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把区别定价分为三类,其中最有实际意义的是第二类区别定价(价格依赖于消费水平或数量折扣),在银行卡产业,通常按照商家的利润率设定不同的交换费和商家扣率(第三类区别定价),在此基础上,很多国家还实行由按笔收取的固定费及与交易额相关的百分比费用组成的两部制定价(第二类区别定价)。
根据银行卡的特征,在理想情况下,应该对银行卡都设计一组由固定费和百分比费用组成的商家扣率菜单。但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信息,并且需要保持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对未来定价机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保留现有的基本定价格局,根据商家利润率对交换费实行区别定价(第三类区别定价),以便充分利用商家的意愿支付信息。在按照利润率区别定价的基础上,实行按笔收取的固定费和交易额百分比费用组成的两部制定价。采用两部制定价可以保证在保持银行现有交换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交换费和商家实际承担的扣率水平,这是解决银商之争的根本出路。
第二,考虑到改革的连续性,可以利用现有交换费的再平衡,设立适用于高利润商户、一般类商户、低利润商户三个水平的两部制价格。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对每类商户提供由多个(比如三个)两部制价格组成的菜单,由该类商户自我选择适用的交换费(第二类区别定价),其中百分比费用与每笔固定费用成反比。
第三,在未来市场开放和竞争格局下,按照利润率区别定价会给商家提供投机(Arbitrage)的激励,特别是交易额较高的商家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而选择收费较低的系统。为了保持激励相容,中国银联需要提供更有竞争性的定价选择,比如需要提供合理的数量折扣,或者逐渐过渡到提供两部制价格组成的菜单,由商户自我选择。
第三节 定价机制对中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定价机制对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针对银行卡支付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已经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针对价格中的具体单个费用或者价格政策进行研究,主要的研究方向包括非歧视性价格规则(Non Surcharge Rule)的影响、交换费用的中性与否等;第二个阶段明确提出了价格结构的概念,主要涉及消费者费用和商户费用之间的平衡与分担。这些研究都建立在对银行卡产业收费的具体解析之下。
在银行卡市场中,存在五种可能的价格,即银行卡网络收取一定的网络接入费,收单行向发卡行支付一定的交换费,收单行向商户收取一定的商户折扣费,发卡行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及商户可能对消费者实行的价格歧视,这五者相互联系。Tirole(2004)指出,在双边市场中,考虑到一个平台分别向卖方和买方收取每笔交易费,总交易量不仅受到价格水平的影响,而且受到价格结构的影响。因此在银行卡市场中,不仅商户和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总量,而且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费用的分担,服务成本在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分担,以及分担的形式都对银行卡网络中的交易总量产生影响。
1.商户支付的商户折扣费以及固定费用
银行卡网络、发卡行和收单行三方共同向商户提供银行卡服务,商户必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收单行可能向商户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并针对每笔交易收取一定比率的商户折扣费。商户折扣费指商户因接受收单行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可变费用,即商户的代理银行即收单行收取商户信用卡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在美国的商户折扣费是交易额的3%~5%。该收费形式在于银行卡消费的主动权在于消费者。
商户接受信用卡的动机来自于其接受便利性的大小以及发卡行从竞争对手抢夺竞争性策略,因此商户接受的折扣费率也受到行业背景和行业结构的影响。如VISA和中国银联就分别根据商户便利性大小的不同,对不同产业的商户收取不同的商户折扣费率。
2.发卡行收取消费者的会员费和可变费用
发卡行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获取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坏账的形成,此外还包括运营成本和市场营销成本。发卡行除通过从收单行的交换费之外还从消费者处获得收益来弥补其成本。发卡行会收取消费者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发卡成本,这些费用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年费(会员费)或每笔交易费用,当然此外当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时,消费者还需要支付利息。消费者持卡费往往采取会员费的形式,即消费者只需要支付给其代理行——发卡行一定的费用,加入一个银行卡网络即可,在其进行消费时无须支付其他费用,在其超额消费超过保证期之后发卡行收取利息。
实际上,在不透支的情况下消费者几乎不用因为使用银行卡而支付任何的成本。相反,发卡行间的竞争往往促使发卡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频繁使用的奖励、信用额度的增加、现金折扣等,产生发卡行之间的竞争。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支付给发卡行负的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即发卡行为促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提供一定的优惠。实际上根据Chakravorti(2003)的统计,在美国市场上,发卡行超过70%的收入来自于消费者透支产生的利息收入,约13%来自于消费者折扣,而消费者支付的会员费仅占其总收入的2%。
3.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的交换费
交换费是产业组织领域研究银行卡产业的重点之一。交换费是指由收单行向发卡行转移的一部分收入,通常由银行卡网络统一制定其费率,是作为发卡行弥补其运营及发卡成本的费用。交换费在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存在并扮演着双重角色:银行卡支付网络并不直接控制消费者和商户支付的交易费价格,相反它通过制定发卡行和收单行间的交换费来影响这些价格;同时交换费可以作为转移支付手段,平衡市场双边的商家和持卡人的成本和收益,以便得到帕里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结果(Baxter,1983)。因此银行卡支付网络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通过制定适当的交换费保证市场两边有足够参与者留在市场中。Schmalensee(2002)和Wright(2004)考虑到双边市场中市场力量的差异,得出了银行卡组织通过交换费平衡持卡人需求及商户愿意接受卡的程度来最大化银行卡的交易量。在持卡人具有较高的需求意愿但只有少数商户愿意接受银行卡交易服务下的交换费水平不是最优的;同理持卡人的需求很小但多数商户愿意接受银行卡交易服务下的交换费水平也不是最优的。总之,确定最优的交换费能很好的平衡持卡人和商户双方的不对称性。Rochet和Tirole(2004)的模型分析了银行卡组织内存在着的竞争情况,他们认为银行卡交易体系中的竞争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商户之间的竞争,在考虑到了商户存在策略行为后,商户更愿意接受银行卡从而吸引更多的持卡人进行消费,所以直接导致了商户的需求增加。当商户的需求增加时,银行卡组织会制定较高的交换费水平,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卡交易量以及整个系统的整体利润。第二种是系统间的竞争。银行卡组织在非营利的情况下,引入系统竞争只会影响价格结构。这些研究对收单行和发卡行间交换费水平如何影响银行进入或退出银行卡产业做出了不同的分析,但这些模型基本上是理论性的,须得到进一步的实证支持。
4.商户对消费者的歧视性价格
由于商户如果接受信用卡,他必须支付商户折扣费,这增加了其成本,因此商户存在向信用卡消费者转移成本的动机,即商户对信用卡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该价格歧视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对信用卡消费者额外收费或对给现金消费者一定的折扣(Cash Discount),这两种方式都是让信用卡消费者承担其成本,而防止了信用卡消费和现金消费之间的隐性补贴。但是目前一般的银行卡支付网络禁止商户的歧视行为以促进信用卡的发展,即非歧视性价格规则(Non Surcharge Rule)。
非歧视性价格规则指银行卡支付网络规定商户必须对现金消费者与持卡消费者一视同仁,不能因消费者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而收取额外费用。Katz (2001)从商户的角度出发,对这一规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在理论上如果银行卡支付网络允许商户针对银行卡交易收取额外费用,商户可以转嫁由银行卡产生的成本,这会消除低廉支付方式(现金)对昂贵支付方式的隐性补贴,并鼓励消费者使用最有效率的付款方式。而Rochet和Tirole(2003)考虑了银行卡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性等,将接受银行卡支付作为商户吸引顾客的战略手段;认为如果商户被允许实行歧视性价格,消费者是否用卡取决于技术收益(比如便捷、盗窃与欺诈控制等)和使用卡支付的附加收费。基于上述框架,Wright (2000)深入分析了非歧视性价格取消时,商户附加收费的设置将使得持卡人无法如从前一样得到盈余,持卡人减少。对比而言,当允许附加收费时,Rochet 和Tirole分析过的商户互相竞争的条件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要挟,商户并不会实行歧视价格。这些研究表明非歧视性价格的存在促进了银行卡作为“一种更昂贵的支付方式”的发展,进而证明了非歧视性价格规则的合理性。本书的研究也将基于这一点不考虑非歧视性价格。
商户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是否会收取附加费是目前业界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一直假设商户在有机会的情况下就会收取附加费。但是国外经验说明实际情况有可能和我们的假设相反。自1975年以来,美国的联邦法律允许商户为现金交易提供折扣优惠。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只有不到10%的零售商提供这种折扣优惠。提供折扣优惠的做法在某些特定的领域里较为普遍,比如加油站。但是,即使在这些场所,当商家开始接受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之后,这种做法也比较少见了(Evans和Schmalensee,1999)。学者们对于为何很少商户收取额外费用有不同看法。Kitch(1990)争辩说,在美国,其他规章制度形成的障碍相对抬高了商户为现金交易提供折扣优惠的成本。Frankel (1998)也表示,商户们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从不同价格中取得收益而使消费者反感。
如果银行卡组织允许商户针对每笔交易另收费用的话,在理论上商户将把由于使用不同的银行卡而产生的任何成本上的变动转嫁给使用这些卡的消费者。这将消除采用低廉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提供给采用昂贵支付方式的消费者的隐性补贴,并鼓励消费者使用最有效率的付款方式。因此,如果昂贵的支付手段正在被滥用的话,允许商户额外收费可能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
不过,允许收取额外费用可能会导致第二种效应。如果商户乐于采用这种方式以转嫁成本,开放式的银行卡组织就无法用交换费影响商户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Gans和King,2001)。假设该网络提高交换费,而发卡行又通过更低的费率或额外的补贴将增加的收益返还给持卡人,收单行通过提高商户扣率的方法,将增加的交换费转嫁给零售商。这种情况下,商户将以提高针对卡交易的额外收费作为回应,这样就抵消了发卡行提供的更低的费率。因此,如果允许商户额外收费,提高交换费率以刺激用卡的方法就不会很有效。
随着附加费的引入,有关ATM收费的争议变得更加激烈,但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越来越多的ATM网络,开始允许其成员银行或机构向持卡用户收取附加费。附加费对ATM网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对于ATM所有方而言,附加费的收取能够更好地平衡消费者的需求与ATM提供方的利益,特别是在ATM网络并不发达的地区和某些高成本地区,仅由交换费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安装和维护成本,而附加费可以为ATM所有方提供充分的收益,保证ATM所有方有扩大投资和服务范围的激励。
引入附加费后,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更多的地方享受ATM服务,但另一方面,跨行ATM交易可能会减少,因此削弱ATM网络的效用。由于附加费增加了跨行ATM交易的费用,持卡人的需求自然下降。为避免高额的附加费,持卡人可以使用发卡行的ATM大额取款,还可以利用密码借记卡或信用卡从销售点取现。
对整个ATM网络产业,引入附加费的最大风险是将会改变银行间的竞争模式。由于消费者对附加费的规避行为,附加费的引入在减小ATM共享网络的作用的同时,会更加强调各银行自己提供ATM服务的能力。消费者会选择自己喜欢的银行提供ATM服务,而不考虑银行提供的ATM存款账户上的利率水平,所以会导致ATM服务网点竞争的加强,而减少利率方面的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带来的后果是,银行间会在同一地点重复ATM投资,这种恶性竞争会引起成本的增加,最终导致消费者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且在不能提供消费者更多便利的情况下,ATM的平均交易量将会下降。
当然,因为用户对于年费的敏感性,引入年费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户。但问题是,用户对所有价格都是敏感的,而由于年费可以看作接入,即付费得到使用银行卡的权利,而直接交易费与交易的多少有关,所以接入费对交易而言是一种沉淀成本,因此用户对年费的价格弹性要小于对交易直接付费的弹性。[14]
综上所述,从原则上讲,根据有效定价原则,应该逐步引入附加费,关键是需要慎重考虑在中国引入ATM附加费的时机。与国外相比,中国ATM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定价时应重点考虑ATM服务的消费群体及消费能力的培育,因此过早引入附加费会影响消费者对ATM服务的选择,并带来恶性竞争问题,最终影响ATM网络的发展。但提供ATM服务所带来的巨大的成本,已经使ATM发卡方与收单方感到巨大压力,通过何种方式在弥补成本的同时并不对ATM消费产生很大影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银行卡产业即将开放的前提下,需要加快ATM网络设施建设,以便在竞争中占得先机,而引入附加费无疑会增加ATM网络设施的投资激励。为此建议:首先,先向用户收取相对不敏感的周期性收费(年费),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成本压力;其次,在一段时间后(比如明年),再按照区别定价方式收取附加费。
5.支付网络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仅在开放式银行卡支付网络中存在。在开放式银行卡网络中的银行卡支付过程产生一定的成本,而银行卡支付网络则通过向会员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网络接入费来弥补其成本或者争取收入。费用的大小和结构因银行卡网络的性质不同,假设费用是采用线性的形式,当支付网络为非营利性网络时,由于固定成本为其会员行的沉没成本,所以一般支付网络仅针对会员行的每次交易收取相应的可变成本费用;而当支付网络为营利性网络时,支付网络可以类似于垂直一体化的产业收取一个二部价格费用,以获得垄断利润,并将银行剩余从会员行拿走。
二、典型案例分析:中国ATM查询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
(一)中国银行卡跨行ATM查询交易定价改革的背景
自1987年中国第一台ATM由中国银行在珠海投放以来,中国ATM业务得到了飞快的发展。截至2005年12月,国内发卡总量9.6亿张,年净增长量为1.8亿张,增幅为23%左右,其中借记卡发卡量达到9.2亿张;在收单市场,全国ATM投放量不断增加,2004年底已达68325台,2005年ATM终端8万台,同比增长20%,预计仍会以平均年增1万台左右的速度增长。
中国ATM业务的飞快发展,得益于两条非常重要的经验:一是成立了中国银联。作为提供路由转接和信息交换的银行卡网络机构,中国银联通过有效协调各家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促进了跨行ATM交易的发展,增加了ATM共享网络的价值,避免了网络外部性对ATM网络和业务发展的制约;二是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通过确定合理的定价和利益分配机制,无论是对大银行,还是对新进入的小银行,都能比较好地保证它们的基本利益,提供了合理的投资ATM的激励,更重要的是,为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方便,使银行卡成为生活中获取现金和进行相关交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但随着中国银行卡ATM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ATM跨行交易不收费的做法,给发卡行、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带来越来越大的困难和挑战。长期以来,为了培养和鼓励持卡人用卡,中国银行卡系统一直提供免费跨行ATM查询服务,或者更确切讲,没有直接对跨行查询业务收费。虽然从ATM网络外部性的角度,在ATM网络发展的初期,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ATM网络的发展,这种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其价格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
事实上,容易理解的是,同取现等其他银行卡交易一样,查询交易同样占用系统和网络资源,同样需要引致通信和设备损耗等成本。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改善,跨行ATM查询交易量不断上升。根据统计,在2004年15亿笔的成功交易笔数中,有6.9亿笔为查询交易,为跨行ATM交易总量的一半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ATM跨行交易的不收费,给收单机构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与此同时,跨行ATM查询免费服务也给银联卡境外受理市场拓展造成一定阻力。在2006年初开通的新、泰、韩受理业务中,新加坡和泰国因银联卡ATM查询不收费而未能顺利开通;在目前进行的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市场拓展中,受理机构也普遍提出对ATM查询交易收费的要求。
实际上,根据银行卡业务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跨行ATM查询收费已成为国际银行卡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且许多国家和地区也以此为由,强烈要求对银联卡ATM查询交易收取相应费用,否则拒绝提供免费服务。比如美国的VISA、万事达等国际信用卡公司,以及各种EFT网络也对ATM查询收费有相应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根据有效定价原则,还是基于国际经验,对中国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业务进行收费改革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合理的ATM跨行业务查询交易定价,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长期发展的同时,能够为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用户所接受。容易理解,跨行交易收费涉及批发和零售两个层次的定价,这里批发定价主要涉及接入定价问题,主要指发卡行向收单行和中国银联交纳的交换费和转接费,而零售主要是指对用户收费问题。由于银行卡业务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以零售定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是在跨行业务的接入市场,则存在市场支配权力问题,因此可能需要政府的干预,由政府根据业务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包括银行卡查询交易的替代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结构和收费水平。
(二)银行卡ATM交易的有效定价机制
下面基于银行卡定价理论,讨论银行卡ATM交易的有效定价,为后面讨论中国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交易收费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为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定义银行卡ATM交易的各种收费。
概括讲,银行卡ATM收费包括批发和零售两个层次上的收费。所谓批发定价主要是指运营商所支付的价格,包括发卡行向收单行支付的交换费和发卡行向网络组织(中国银联)支付的转接费;而零售价格为持卡人向发卡行、收单机构或ATM所有者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持卡人向发卡行支付的跨行交易费,以及向收单机构直接支付的附加费等(见表1-11)。
在经济意义上,ATM本身并不属于一种支付手段,而只是提供取代人工服务的一种接入银行账户的方式,以此取得现金或进行其他相关交易活动。换句话说,ATM网络的作用是对现有银行网点的一种替代,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讲,ATM网络可以节约业务成本,而对于持卡人来讲,ATM业务提供的是一种便利,零售价格反映的就是持卡人对于这种便利的意愿支付。
一个典型的ATM网络由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行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持卡人构成。由于在ATM市场中只有持卡人一种用户,因此ATM市场不是双边市场,这是ATM产业区别于银行卡支付产业的最主要区别。尽管如此,ATM网络存在直接网络外部性,这是因为对于持卡人来讲,某个ATM网络的价值随着可使用卡的地点的增多而增加。当某一个银行决定加入某个ATM网络时,由于可使用ATM的地点增加,其他银行的持卡人的效用会随之增加,但是这个银行不会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银行的持卡人的效用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可能导致ATM投资低于社会有效水平。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网络外部性在ATM网络发展初期更为严重。实际上,成立银联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内部化这种网络外部性。但是很多研究表明,随着ATM网络的发展,这种网络外部性的重要性减弱,因此后面的讨论将不考虑这种外部性。
表1-11 银行卡ATM交易定价

在一个典型的ATM产业,银行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相互争夺ATM业务;而银行卡网络服务可能存在竞争,也可能由一家银行卡网络提供。为讨论方便并反映中国的现状,考虑一家银行卡网络的情形。容易看出,当银行之间展开竞争时,需要考虑非常复杂的策略性因素,而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一方面,每家银行要为争夺用户市场份额展开竞争;另一方面,要考虑收单市场或批发市场的竞争。在竞争性金融服务市场,金融机构要极大化利润,而利润来自于发卡和收单两个市场的利润,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市场的利润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只考虑争取用户,而不注重ATM投资,那么会带来零售市场的收益,但是服务成本会比较高,跨行交易会增加,在交换费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会带来批发市场的亏损;反之,ATM投资策略带来的收益是,跨行净收入增加,服务成本降低,但是零售收入会降低。
除了银行之间在ATM交易市场上相互竞争以外,对于跨行查询服务还存在其他查询方式的替代竞争。人们关心的是,考虑了竞争策略因素以后,资源配置结果或者均衡定价是什么。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一般来讲,均衡定价取决于业务成本、需求、竞争等多种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均衡定价与银行在查询业务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权力密切相关:如果银行在查询业务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权力,并且ATM接入市场也不存在不完全竞争,那么定价非常简单,此时跨行收费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应该等于成本;但是如果存在市场支配权力问题,那么均衡定价非常复杂,与成本、需求、竞争等多种因素相关。比如在Bertrant竞争的特殊情形,银行卡跨行业务定价应等于替代查询方式的收费。下面的讨论将限定于银行卡查询业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一般情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必须考虑策略性因素,所以我们必须在对策论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而不能只考虑静态的情形。容易看出,银行卡跨行查询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典型的双向接入(Two-way Access)问题。在竞争性用户市场的前提下,当用户和ATM分属不同银行而发生跨行ATM交易时,用户所在的银行只有向收单银行购买接入服务,才能实现跨行交易,也就是说,发卡行向收单行支付的交换费是接入价格,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双向接入分析框架,在银行卡ATM交易的环境下,首先讨论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均衡零售价格,在此基础上讨论最优批发价格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学角度,确定交换费需要考虑复杂的竞争均衡问题,但是确定转接费的基本原则比较简单,这是因为转接费属于单向接入问题,一般可以使用简单的成本加成原则。
(三)ATM查询交易定价改革带来的影响
分析收取ATM跨行查询费的影响,需要考察发卡行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将成本向用户转嫁。由于金融服务的市场存在竞争,所以发卡行在上游购买接入服务成本的增加,必然通过某种方式向下游零售用户转嫁,也就是说,没有免费午餐。但需要指出的是,发卡行提供ATM跨行业务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全部向持卡人转嫁,甚至不一定需要向持卡人转嫁。实际上,跨行查询收费以后,发卡行将根据成本、需求和竞争压力等因素,调整相对价格,也就是说,按照最优定价调整相对价格结构。
如果发卡银行向用户转嫁一部分收费调整带来的成本,那么就会直接向用户直接收取跨行费,这势必引起社会反应。但对于此,需要向持卡用户解释的是:第一,跨行收费是对ATM交易提供的便利所支付的费用,反映了这种便利的意愿支付,体现了有效定价原则;第二,没有免费午餐,如果不直接向用户直接收取跨行查询费,就会通过其他方式,以交叉补贴的方式回收跨行查询交易的成本,但交叉补贴会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或者说减少社会总福利,从而减少用户得到的效用;第三,虽然增加收取了跨行查询的交换费和转接费,但这些收费都属于持卡人支付的批发价格,而不等于用户支付的费用会受到直接影响;第四,尽管收取了跨行查询的交换费和转接费,但发卡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并且收费是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所以收取跨行查询费并不意味着为银行和中国银联带来超额利润;第五,不同查询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这种不同查询方式间的竞争,不但制约着批发和零售价格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消费者面临充分的选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跨行交易的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在国际上都是常见的做法。根据美国联储的统计,在1995年,美国有85%的银行向用户收取跨行交易费,包括对ATM跨行查询交易收费;到了2001年,尽管这个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78.5%的很高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用户支付的跨行费有所下降的同时,用户直接向收单机构支付的附加费逐年上升,换言之,对于ATM跨行交易,不仅发卡行向用户收取跨行交易费,收单机构也向用户收取跨行业务附加费。
根据前面的分析,应该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交易进行收费,境内跨行ATM查询交易收费的分配采用固定代理机构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而发卡行是否向用户直接收费或者收费水平由市场决定。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这样的调整方案在考虑效率原则的同时,兼顾了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收费改革的操作性。
第四节 信息共享机制对中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的影响
电子支付是一种基于各种电子化设备及其网络,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流转,以数字化信息传输代替传统实物货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发起与完成电子支付的各个环节都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化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对于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安全监管、消费者行为分析有着重要的价值。比如商户一般对于消费者的支付习惯的信息比较了解,银行等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对于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而银行卡组织等网络提供者则掌握着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的每一笔交易的信息,监管者从监管的层面也掌握着相关的信息。支付信息作为一种电子支付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产品,它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因此各参与方一般都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严格保密。这就使电子支付信息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中国电子支付产业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电子支付产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协调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样的,一种合理的电子支付信息共享机制也需要明确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节我们主要从监管者层面的信息共享及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息共享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首先,从监管的层面看,也是两个层次的利益共享机制,一是监管者出于监管的需要,需要电子支付提供商提供相应的信息,以便对整个电子支付产业进行有效率的监管,使中国的电子支付产业安全有效地发展;二是在不同国家的监管者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尽量防范跨境的电子支付风险以及进行国际反洗钱合作。
从国内电子支付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支付系统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是从目前电子支付发展的情况来看,很多由第三方发起的网络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已经逐渐脱离了监管者的视野,也有很多第三方电子支付提供者利用监管的漏洞打监管的“擦边球”,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电子支付市场,对整个产业的发展不利。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整合多种卡基支付工具,或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货币、虚拟账户)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目前除支付宝等少数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外,很多这样的公司可以代行银行的职能,直接插手资金管理。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公司很可能出现携款而逃的风险,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网络游戏中的电子支付。网络游戏为游戏用户提供一个虚拟账号,并可以给账号充值。虽然每个账号中的资金额很小,但是大量的在线玩家累积起来的资金是非常庞大的。而这种小额的支付形式并没有被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中,也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支付的有关规定。由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极易造成混乱。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是需要确认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之上,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主体应将其相应的业务数据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便于人民银行进行日常的监测,并可以评估其对货币发行的影响。
从跨境监管的信息共享的角度来看,其重点是对电子支付领域中可能存在的洗钱活动进行共同的监测和信息沟通。目前中国已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并出台了《反洗钱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FATF在其最近发布的一项报告中就新兴支付方式(包括预付卡、网络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中存在的洗钱活动进行了评估,认为在这些电子支付方式中存在潜在的洗钱活动。尤其是那些离岸的支付服务中洗钱活动更加猖獗。
互联网支付方式包括所谓的电子钱包、具有资金存储功能的记忆芯片磁卡(类似于预付卡)以及非传统银行及信用卡公司经营的互联网支付服务。目前,全球最大的网络支付中介当数eBay的PayPal和Neteller。Neteller是总部设在马恩岛,并在伦敦上市的一家公司。PayPal仅在上个季度就处理了91亿美元的业务,而Neteller在2005年处理了73亿美元的业务。对于在网络上做交易的用户来说,在线支付服务非常实用,而且不必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例如,买方不必向一个无法证实的网上商店透露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而只需要向一个网络账户转账即可。此外,用户无须多少钱就可以开通一个网络账户,甚至也没有最低存款额,因此风险也降低很多。由此方便了那些因为缺少信用而很难取得信用卡的用户,以及那些缺少资金而无法在银行开户的用户。
然而,电子钱包和在线支付却让FATF忧心忡忡,因为这些服务允许用户匿名开户。开一个网络账户,用户只需要一张信用卡、银行账号或电汇,有时甚至用一张长途电话卡就可以开户。信用卡和银行账户很容易追溯到个人,而且它们本身对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要比电话卡高,电话卡几乎随处可以用现金买到。一旦电话卡内充足金额,它们就可以被用来购物,而且不必像信用卡或支票支付那样留下书面记录。因此监管者对各种离岸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进行监测和信息共享对于国际反洗钱来说意义重大。
前面从监管的层面上说明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参与者)、跨境监管者之间进行电子支付及其监管信息共享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只有在有序的监管下,一个行业才能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脱离了有效的监管,整个电子支付行业必然成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最终会使电子支付行业中风险日益积累。
下面再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有关持卡人和商户(或其他支付工具的使用者)的信用状况方面的信息对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客户开发、风险管理均有很大价值。国际经验表明,发卡行通过建立、查阅不良信息库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卡经营风险。中国银联于2003年建成了全国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同时出台了《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运作规则》。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系统是中国首个包括不良持卡人、不良特约商户等银行卡重要负面信息在内的全国性、跨银行的不良信息共享平台,它实现了各成员银行之间不良信息的内部相互沟通和交流,为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这种信息共享还只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自愿行为。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各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则,实现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共享,加强在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合作,同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是随着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兴的网络支付方式和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原有的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覆盖面不够。有些网上支付虽然也基于银行卡支付,但通过网络的转换后,用户的信用信息很难被银行追踪到。一些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也对用户的信息严格保密,比如贝宝(PayPal)的用户协议规定:“贝宝会与为贝宝提供市场服务的公司共享。另外,贝宝会与和贝宝有联合市场协议的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不包括银号账户和银行卡信息)。”除此之外,贝宝一般只是在司法机关有要求时才提供相关信息。
我们认为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原有的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着局限性,尤其是除银行之外的其他电子支付提供商在信息共享方面各自为政。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界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将所有的支付服务供应商纳入到信息共享机制中,在共享协议下各方均有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不良信息进行共享。
另一方面,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方的合作,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而各个政府部门也应相互进行合作,比如税务部门可以将个人与企业的纳税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使社会信用信息更加全面。
二、商户的义务
在电子支付中,商户是作为用户而存在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特约商户在与持卡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核实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其无权要求发卡行支付交易款项。这种核实义务既维护了特约商户的利益,也保护了合法持卡人的权益。目前,对审查义务的规定有三个来源: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合同约定;发卡行的章程;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首先从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合同约定看,商家在接受信用卡作为消费方式的同时,都应当与发卡行签署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向发卡行提取持卡人消费的款项。合同的内容一般与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规定相似,合同一般均有关于商家审核义务的具体规定。
从各发卡行的章程中也可以核定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消费的审核义务。发卡行的章程是经过特约商户、持卡人确认,并对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各章程中均有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的有关内容做出的规定: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账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账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规定:“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
为了进一步防范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发卡行还要求特约商户查验持卡人在交易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
200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作了规范。该规范除了要求特约商户核定卡片签名条上有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字样,卡片有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和核定信用卡的有效期、照片外,还要求对密码和签名进行确认。
但是在实际中,商户往往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这为一些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一些不法分子用盗用的信用卡和伪卡在商户的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给合法持卡人和发卡行造成损失。
而从刑法的角度来讲,特约商户有核对持卡人合法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否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特约商户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事实上,在已经发生的大量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很多是商户与不法持卡人相互勾结,通过POS机刷卡套现。
三、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
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拨浪潮,各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推出C2C电子商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已有1.1亿网民,其中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将达到58%。目前中国在线交易市场保守估计在400亿元左右,其中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额已达150亿元,规模已超过沃尔玛在中国的销售额。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店”开到网上去,既节约了开实体店需要支付的各种成本,而且也不用交税。对于这种交易中的节税到底是合理避税还是非法逃税呢?
非法逃税也称偷税(Tax Evasion),一般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中国税法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避税(Tax Avoidance)一般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而合理避税既可以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来避开税收征管环节,也可以是通过合理的筹划,降低适用税率或者延迟纳税时间来获取纳税收益。
如果店主开的是实体店铺,除了有店铺的租金,还会有大量的税费支出,如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外,还有与各种机构打交道的“隐性”成本。比较起来,网上开店简单很多:申请一个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交纳商品登录费、查看买家的留言或邮件、用邮件或电话确认交易、收款、发货、交纳交易服务费。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税收的角色。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不管交易是通过什么形式实现的,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应当缴税。如果是生产经营型企业,即使是在网上交易,也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只是简单买进卖出的店,也要缴纳4%的税。很显然,网上交易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有关媒体报道说,按照几大主要拍卖网站的成交额估算,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网上交易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但是由于网上交易通过各种新兴的网络支付手段来实现货款的支付,交易信息传递具有“瞬时性”,这为税控带来了困难。尽管对于网上交易是否应当收税还有很多争论,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交易纳税都是天经地义的,关键是实施的难度很大。对于实体店铺来说,收税很容易办到,但是对网上交易进行收税无疑会有难度,如果C2C都要注册的话,工商部门的工作量会很大。但如果只对B2C或B2B收税,又会有很多B2C混入C2C中,很难区别。
也许从技术上以及现实性(如小额的C2C交易很多是个人的旧物品再出售,可以实现废旧物品的价值)来考虑,目前还不适合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征税是必然的。这就需要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还在于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一些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的商家有义务将其掌握的有关网上交易和支付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审查,从而使税务机关有据可查。
四、典型案例分析:一人多卡,透支消费
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发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这一点往往容易被一些恶意持卡人利用。目前一人多卡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就可以突破单一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限制,如果发生恶意透支将给发卡行带来巨大损失。
由于各家银行之间关于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不能实现共享,而中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也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银行对“一人多卡,透支消费”风险的防范能力很弱。通常的情况是持卡人申办多张信用卡,这些卡属于不同的发卡行,持卡人用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刚开始的时候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维持信用卡的正常使用,直到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后逃之夭夭。
还有一种情况是持卡人并非恶意,但在目前的发卡机制下被迫持有多张银行卡。目前,信用卡的发卡渠道主要有:外包公司、直销团队、(集团)数据库营销以及与各家分行结合点对点的公司客户营销模式。在激烈的竞争和利益驱动下,发卡市场相当混乱。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银行卡发卡机构达190多家,发卡总量约9.6亿张。这个数字无论是与中国的13亿人口相比,还是与信用卡起源地、同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的美国相比,都是非常巨大的。然而我们的银行卡刷卡消费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60%的目标要到2008年才能实现。我们已经发行的9亿张银行卡中有相当部分是睡眠卡,并且存在着严重的一人多卡现象,不仅是一人持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而且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一人持有同一家银行发行的多张同类银行卡”。
国内的发卡机构盲目发卡,加上审核不严的滥发,以后产生的恶果可能就不仅是集中退卡风潮了,很有可能产生一大批坏账和一群没有支付能力的新“卡奴”。中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没有为“卡奴”设计退场机制。此种后果,轻则可能导致银行出现一大批呆死账,重则可能引发一场骚乱。
这一点充分暴露了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的制约。中国银联的银行卡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只是电子支付信息共享机制的一个初步框架。在一人多卡的情况下,只要持卡人能按期支付最低还款额,就不属于不良用户,其信息也就不会被上传到共享系统中。一旦用户的信用记录出现问题了,银行的损失已然发生,因此起不到一个事前的风险控制作用。对于发卡市场的混乱状况,目前基本上没有更好的治理办法,但一个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无疑对于发卡机构进行发卡管理来说是很有价值的。银行发行信用卡是要赚取利差收入和年费等收入,而不是“培养”没有支付能力的“卡奴”。
【注释】
[1]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The Emerging Digital Economy”April,1998。
[2]资料来源:《美国个人支付工具偏好调查》。
[3]借记卡支付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支票交易份额的减少,而现金交易的份额在2003年后相对保持稳定。
[4]资料来源:网银在线官方网站,http://www.chinabank.com.cn/。
[5]中介的收费策略可以简化为一个两部制定价,包括固定的注册费用和中介观察交易而收取的交易费用。
[6]一般而言扣率费用应包括收单行支付给发卡行的交换费,银行卡组织的转换费以及收单行自己的服务运营费用。
[7]在前面提到目前全球有些国家的银行卡发卡市场与收单市场都存在着相当的竞争,上面假设符合一般现实情况。
[8]即银行卡系统层次的产品区分,而不是银行的产品细分(如发卡银行的公里计划),而后者即使不存在系统竞争也会存在。根据Hausman等(2003),如果系统竞争带来系统层次的产品区分,系统竞争可能提高福利,否则系统竞争并不会提高社会福利。
[9]深圳银联刷卡的商户折扣费率(Merchant Discount Rate)为1%,也就是商家刷卡销售额的1%是给银联的,而目前的深圳百货业的平均利润只有5%,家电类更少,在2%~3%。
[10]可以看到,连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是很难支持银联制定的1%的银行手续费的。
[11]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世纪90年代沃尔玛为首的商家对威萨和万事达的集体诉讼、2000年欧盟委员会对威萨和万事达分阶段降低交换费的裁决。
[12]从理论模型上分析,商户的扣率应等于交换费、收单机构成本与利润加成之和:pS=cS+a+mS。
[13]具体情况请参见人民银行144号文,其中对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取和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4]我们无法得到银行卡产业的弹性数据,但其他行业的弹性数据证明了这样的结论。比如电信业的长话价格弹性大于本地价格弹性,而本地价格弹性大于月租弹性,月租弹性大于初装费弹性。根据最优定价理论,弹性是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因此无论对于企业定价还是政府定价,在很多行业,价格弹性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但我们还没有注意到中国银行卡产业有关弹性研究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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