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价值的真理问题
价值问题及其各种表现是否有真假之分?价值领域是否存在着真理问题?人们的活动达到了一定价值目的,即实现正价值,是否同遵循真理有一定的联系?对人类有用的是否一定有真理?与此有关的各种问题,可以叫作“价值的真理问题”。这里是把价值问题作为真理论研究的对象,考察价值问题在真理问题领域中的地位。
凡是对人类确有价值的必有真理。如果简单地说,这个命题不过是“凡是真理,对人类必有价值”的逆命题,它可以由一个公认的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这个前提就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生物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79]以这个论断作为大前提,可以进行这样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推理:
认识只有反映了真理,才能对人类有用;不反映真理的认识,不可能对人类有用;(大前提)
实践证明,某些认识确实对人类有用;(小前提)
因此,这些对人类有用的认识必定反映了真理。(结论)
这个推理并不局限于“认识”,也适用于“实践”。如果我们代之以“一切对人类有用的认识和实践”这个全称,用“有用”代替“反映了”,那么结论就是我们所要说明的那个命题:在实践活动中,凡是对人类有价值的,必有真理。当然,实际问题绝不像这个形式逻辑的推理那样简单明了。在这里,更需要的是根据“有用”即正价值、“真理”、“人类”等概念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丰富性和历史内容来理解。
在考察中,我们始终注意到这样一个前提:真理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社会;而价值的主体则是多个,不同的价值联系着不同的主体。因此,在考察价值是否包含真理的问题时,就要区分“对于人类主体的价值是否包含真理”与“对于个别主体的价值是否包含真理或真理的成分”。在此基础上才能通过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真理的成分与真理的统一,达到对“价值包含真理”的高度本质抽象。
这样,我们的考察就要在两个层次上,并通过两个层次的相互关系研究来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对于人类历史发展有(正)价值的,是否必定包含真理或同真理相一致?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是不难理解的。
首先,“必须不断地追求价值、实现价值”,这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而人类所要追求和实现的最高价值之一,就是真理的价值,因此,对于人类及其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来说,追求价值以追求真理为前提,这是在最起码、最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包含真理”。
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不断创造和丰富价值的过程,也是有客观规律的历史过程。价值的实现,是人们通过掌握和运用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人本身的规律而达到的。因此,对人类社会发展有肯定性质的价值,如社会进步、人的解放、文明的提高等,本身也是客观规律及其真理起作用的表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意味着人对真理的掌握和运用的发展,人类的价值收获包含着真理成果的收获。这是从价值是人类一般的实践—认识活动成果的意义上看“价值包含真理”的必然性。
最后,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活动,任何社会现象,只要是能够符合人类历史发展需要,确实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必定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有它的客观根据;这种客观根据必定是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必然性和条件相一致的,也就是与社会发展的真理相一致。唯有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能够鉴别各种现象的价值是正的还是负的,其质和量的状态如何。而这种鉴别本身又是以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标准的。任何个人、任何阶级的任何社会行为,不管它们对个人和阶级本身的价值如何,以社会发展的客观效果为标志,依据它们符合客观规律与否及其程度来最终决定其历史价值的正负和大小,符合的即为正价值,违背的即为负价值。可见,社会的价值标准包含着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从价值标准的方面看,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具有社会价值,包含和意味着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
把上述几点综合起来就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凡是确有(正)价值,必定包含或体现着真理。
第二个层次是:对于个别主体有正价值的,是否必定包含一定真实性或同某种真实的必然性相一致。对于这一点,回答也是肯定的。
理解这一点本身并不困难,因为它无非是说,任何一个个别主体(个人、群体、阶级)追求自己价值目的的努力能够成功,能够获得满足自己一定需要的效益,必定是由于这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实的本性及其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发现事物符合我们关于该事物的观念,并产生我们所预期的效果,这就肯定地证明,到此时为止,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知觉符合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80]列宁认为:“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81](www.xing528.com)
这一点,对于一切个别主体都是适用的。只要这里所说的“对于个别主体的正价值”是客观的事实,而不是主观的幻想和虚构,那么情况必定如此。就像一场战斗的胜利必定包含着战术指挥和动作的正确性,一场战争的最后胜利必定包含着战略指导思想的正确性和组织指挥的正确性一样。即使是某些看起来极端反常的情况,其中也必定包含着类似的原因。例如,谎言和欺骗有时能够成功,终归是由于它们把握了现实的某些真实联系和某些人的真实心理。谁也举不出相反的例子来证明:完全违背一切真实性的主观任意行为是能够成功的。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任何“成功”的背后,都有一定相应的真实性、“正确性”、主观符合客观、主客体的某种统一为其根据。在这一层次上,对于个别主体的个别正价值的实现,即“成功”必定包含着以某种“真实性”、“主观同客观的符合”为原因的成分,可以理解为是“价值包含真理”在个别情况下的特殊形式。
在“价值包含真理”这个命题下最容易造成误解和引起混乱的问题往往是,人们常常会问:如果“价值包含真理”这个命题适用于一切主体,那么,岂不是说,坏人坏事、谬误、谎言、欺骗、违背客观规律而提出的价值目的,只要它们获得成功,就拥有真理权吗?这岂不是在为十恶不赦的罪行、欺诈、强权和暴力辩护吗?这岂不是要导致真理的主观随意性和多元论?如此等等。可见,仅仅通过分析而承认上述两个层次的事实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指出两个层次的“包含”之间的辩证统一性。这就是: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真理的个别成分与真理之间的联系和统一性。“有价值的必有真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总体性的结论,归根到底只有符合人类历史发展需要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价值。
首先,要弄清楚个别主体与发展着的人类历史主体,即“个别主体”与“普遍主体”的关系,弄清对于个别主体的价值与对于普遍主体的价值,即“个别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个人、群体、阶级等个别主体,都不是同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人类社会主体即普遍主体毫无关系的。实际上,它们的关系总是使个别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区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与普遍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相一致的和与之不一致的。
在一致的情况下,二者的正价值和负价值是一致的:对于个别主体有正价值,也就是对普遍主体有正价值,反之亦然。例如,有利于劳动群众的解放也就是有利于社会的解放,社会的解放也就是劳动群众个人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普遍价值包含真理”同“个别价值包含真理成分”是统一的。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二者的正负价值彼此背离,性质相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害于普遍主体的个别正价值,归根到底要转化为负价值。例如,用谎言、欺骗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公众利益的人,即便一时能够使自己得到好处,最终是要落得个否定自己的下场的。就是说,谎言、欺骗的价值,不仅对于普遍主体是负价值,而且对于个别主体长远来说也是负价值。“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生活来说,是一种必然。
在这个意义上,“普遍价值包含真理”同“个别价值包含真理成分”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综合和统一关系。由于个别主体对于普遍主体在结构和发展双重意义上的从属性,决定了两个层次的正负价值之间的统一。归根到底只有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需要的,才是真正的(正)价值,因此,“价值包含真理”在两个层次上的不同含义和表现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动态统一的必然性根据。
其次,要弄清楚真理和真理的个别成分之间的关系。
真实性、正确性,在某一有限范围内主观与客观的局部的、瞬时的一致等,这些都是可能从属于真理的具体成分,但它们还不必然构成完整的真理。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是全面包含了这类成分的持续的综合、整体。在现实生活中,从把握真理的个别成分走向把握全面的真理,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必经途径。
在这条道路上,包括真理个别成分的积累和综合,也包括对它们的扬弃和超越。其中,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局部范围内事实真相、真实性相违背的东西,却在另一个局部范围或更大的总体范围内成为真理的成分。例如,有时医生用隐瞒病情或说假话的方式安定重病患者的情绪,正义的策略家用假象迷惑敌人等。假话、假象同谎言、欺骗在违背具体的真实性方面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它们却有不同性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医生说假话确实能够有利于治病,延长甚至挽救病人的生命;如果策略家制造的假象确实能够帮助善战胜恶,那么,它们的普遍正价值性质就是不能否认的。
如此说来,岂不等于承认违背真理也有正价值,价值可以不包含真理而包含虚假和谬误了吗?否。虚假和谬误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正价值,只有负价值。它们有时产生正价值,是对它们特殊掌握的结果。正像“毒草能肥田”,“坏人可以当反面教员”,是把它们翻转过来加以运用的结果。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价值不是虚假本身带来的,而是正确地运用虚假所带来的,这种运用恰恰符合某个特定范围内的某种真实联系。如符合某些病人的心理、精神状态与疾病和治疗之间的联系规律,符合敌人所处的地位和心理状态等。就像电影片和录像片用不动的画面给人以动的场景,是利用了人的视觉真实特性,魔术表演的成功是利用了人的视听和心理上的真实特性一样。这些“假”的运用在更大的范围内揭示了更丰富的“真”。可见,普遍的正价值能够实现,有时看起来是依靠了“不真实”的手段,然而对“假”的正确运用却恰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扬弃了假,而达到了真。
这就是说,这里看起来似乎假的东西,其实却比直观的、局部细节的、静止的真实性更接近于本质的、总体的、动态的真理。其所以能够如此,根本在于普遍主体——发展着的人类社会及其需要、利益和活动本身,是代表和符合人类社会的客观真实性和真理的。与之相反。那些对普遍主体有负价值的东西、坏人坏事,尽管由于它们具有某种局部的、细节的真实性,因而能够成功于一时,但是,它们终归是在总体的谬误、主观与社会发展的客观相分离的背景下运用这些真实性的,所以,在它们那里,“真实性”在总体上、发展上不属于真理,而属于谬误,属于真理所否定的方面。运用某些科学技术成果盲目地破坏自然以捞取财富终归是不科学的、利用人们的诚实去投机取巧终归是不诚实的,无数这样的事例证明了这一点。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和活动中,个别的、局部的真实性只有同普遍的、整体的、发展的真实性和必然性相一致,才成为真理的有机成分,才是真理。我们所说的“价值包含真理”,应该在这个客观的、合理的意义上理解为:“对人类没有(正)价值的东西,它所包含的真实性不是真理或真理的成分。”
最后,价值虽然具有主体的多元性,但是归根到底是在人类社会这个最高主体的普遍性上统一的、一元的。
对于人类发展的价值是一切个别价值的最终的、绝对的标准,只是在从属于它、符合它的意义上,个别价值的性质才有统一的、确定的标准。真理以发展着的人类社会这个整体为主体,任何个别的实践都只有处在人类实践这个背景下,并纳入它的轨道,才能证明和掌握真理。个别主体和普遍主体、个别价值和普遍价值、人们行为的真实性和真理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动态的综合和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使我们能够以哲学的高度抽象性和概念的辩证规定性形式,表述这一客观的历史辩证法内容:“凡是确有价值的必有真理,凡是丧失真理的必定丧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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