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与真理的相互映照
像一切构成矛盾的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一样,价值与真理也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作为两个高度抽象的哲学范畴,它们的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表现为:它们都以对方为自己规定性的前提,它们都能把对方置于自己的对象视野之内,它们各自的现实表现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对方相联系。
作为主客体关系的范畴,价值与真理的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是以它们的规定性的相互映现、它们内容对象的相互可容、它们在实践活动中的相互引导为基础的。
各自以对方为自己规定性的前提和界限,各自通过自己与对方的区别来映现自己和对方,就是价值和真理的相互映现。真理作为人们实践活动中不依赖于主体及其需要和目的的客观内容,它的规定性中就包含了同价值的区别,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区别,真理才成为客观真理。“不管你是否需要,不管你什么态度,它就是它,它的规律就是如此”,这是真理所特有的意味。
所以,当我们把人们实践活动中的任何一种内容理解为真理时,我们也就是在理解它与价值的界限,是在通过某种价值关系形式理解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是在区分出价值关系中不依赖于这种价值关系的内容、因素和性质。总之真理的存在映现着价值的存在,真理的度存在于它与价值的界限。
价值的规定性也同样映现着真理的内容和界限。这是指,价值的规定性中包含了“是什么”这个前提。作为价值关系的客观承担者,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在这里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价值关系本身并不改变它,而是以它为基础去回答与它不同的另一层问题:这些所“是”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如何?正如“艺术品对人的价值”正是以“这是艺术品,这是人”为前提而与之不同的内容。所以,当我们指出实践活动中的任何一种内容是价值时,也就是在指出它与真理的界限。价值的存在同样映现着真理的存在,价值的度则映现着它与真理的对比。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相互映现、互为前提的情况表现得极为普遍和自然,以至于我们有时很难把它们截然分清。当人把一块石头凿刻成所需要的形态时,人的需要、能力和作用力与石头的本性、规律和反作用力是同时存在、共同表现出来的,我们很难脱离一方去单纯描述另一方。如果说关于石头的结构和性能的经验、知识以及材料学的有关定律、公式属于真理问题领域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必定来自人们以往同石头的价值关系实践。因此,这些经验、知识、定律、公式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它们所适用的某些价值环境作为前提。例如,在石头的性能定律和公式中,不能不区分下列情况:它作为重物还是承重物,作为连接物还是隔离物,受挤压还是受撞击或腐蚀,是取其物理效应还是化学效应,等等。这样,关于石头的“真理”就必然地体现着使用石头的历史、目的和方式等价值关系的存在。如果人加工石头的需要、目的,包括赋予石头的实用效果标准、经济效益、审美规范、应力指标等是价值领域的内容,那么,这一切也都必定是同对石头本身的了解有关的。显示石质特点的艺术风格或建筑结构,不把石头与木头、钢铁一样看待,而采取与石质特点相适应的开采、加工、贮运、构造方式等,必定成为这些价值活动的有机因素。这样,关于石头的价值,也就必然地体现着关石头的“真理”的存在。(www.xing528.com)
价值与真理的相互映现体现了主客体关系两方面的浑然一体。在实践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全部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各个方面、因素和环节不是彼此孤立、截然分开的。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之中,反之亦然;客体主体化存在于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之中,主体客体化也存在于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之中;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不是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发挥作用,而是在同一个地方共同起作用。正因为如此,当我们从中抽象出价值和真理这两个范畴时,绝不能把它们想象成一个可以脱离另一个而孤立存在。
价值与真理规定性的相互映现意味着它们对象范围的相互可容或可重合性。因为,价值问题是在真理问题存在的地方产生的,真理问题是在价值问题存在的地方产生的,二者都是同一主客体实践关系中的问题。它们虽然相互区别,但是彼此的角度和地位并不互相排斥。真理和价值都以同一主客体关系为对象,它们表明的是这一关系所固有的两种不同性质和特征,而不是它的两块实体成分,就像是一个物体的形状和颜色、结构和功能,而不是一个球体的两个半球。形状和颜色、结构和功能彼此并不分离,它们各自都可以指对象的全体。与之类似,真理和价值对象的外延覆盖面也是可以重合的。而且,实践活动的本性和主体的本性,决定了它们必然重合。人类绝不会在没有任何“是什么”的地方提出价值问题,也绝不会在没有任何需要的地方提出真理问题。
“对象互容”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任何属于真理问题领域的对象,也都可以成为价值问题领域的对象,反之亦然。就是说,对于人类,世界上没有什么问题只能应用真假判断而不能应用价值判断,或者只能应用价值判断而不能考察其真假。二是价值问题可以以真理内容为对象,真理问题可以以价值内容为对象,二者可以彼此以对方为自己问题的一部分。例如,“真理的价值问题”可以包括在真理问题之中,也可以包括在价值问题之中;“价值的真理性问题”也是同样。这两层意思简单些说就是:对于每一个可问“真假”的现象,都可以问“有用无用”,反之亦然;再进一步说,对于“真假”也可以问“有用无用”,对于“有用无用”也可以问其“真假”。
这两点看上去似乎十分简单。因为只要把问题和问题的答案区别开来,人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应用这种互容性。我们常常谈论某一科学知识的社会意义或某一社会价值的科学根据,就是在应用这种互容性。然而尽管如此,在进一步思考这个特点时,有两点应该引起注意:
一是对象的互容并不能使概念相互从属或归并。探讨价值的真理性问题,并不是取消价值问题,或把价值仅仅看作是真理的属性和类型;同样,探讨真理的价值问题,也不是取消真理问题,或把真理仅仅看作是价值的类型和形式。因为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真理是一个普遍的尺度,价值是另一个普遍的尺度。在客观上,它们通过主客体之间具体统一的过程和结果表现出来;在主观上,它们表现为人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样一个同一结果。从同一结果的完整性来看,两个尺度的对象是彼此重合、互容的,但是两个尺度却不能互相代替或归并。因此,从一个尺度上考察对象的全貌,可以与从另一个尺度上的全面考察相互对应,但是两个尺度的不同性质和层次却不能归结为其中一个,否则,就把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混为一谈了。
二是通过对象的互容性,去进一步探讨价值与真理相互连接、相互包含的规律性,使对问题完全或然性、随机性的答案上升为规律性的分析,是我们应该从中提出的理论任务。这就是:“真假”与“有用无用”之间,是否有某种客观必然的联系?如果有,其条件和形式如何?这是需要着重来分析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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