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价值与真理的统一及其根本条件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同为人类所特有这一事实,价值与真理范畴的概念分工和实践地位,能够使人确信价值与真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必须而且能够辩证地统一起来的。当然,这种统一绝不是无差别的合一,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中介的直接等同。价值与真理达到统一的基础、条件、表现形式和标准等,在理论上存在着歧义。在实践中更表现得极其错综复杂。
主张价值和真理的辩证统一,归根到底是以下面这一点为根据的:价值与真理作为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两个内在尺度的相互作用,它们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个统一体就是人的活动,就是实践。主客体相互关系的存在本身就证明了起码的统一,而实践的持续发展则从动态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证明了这种统一的客观存在。
在主客体关系的运动中,作为主体的人是这一关系的建立者和推动者,是这一关系的主导活动因素。无论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还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无论主体的内在尺度还是客体的内在尺度,无论价值还是真理,都通过主体的人的活动而显示出来、运动起来,产生影响。只有主体调节自己的活动(包括思想和行动),才能保持这一关系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人、主体及其活动是这种统一的创造者和体现者。价值和真理达到统一的首要的和最深刻的根据,在于主体、人的本性和能力。换言之,作为主客体关系的客观内容,价值和真理统一的方式是实践,统一的根据是主体、人。
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根据是主体、人,这一点不仅应该从主体、人在建立和推动主客体关系方面的地位上理解,而且应该在人、主体的本性、能力和活动的具体历史客观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说,人、主体之所以能够成为自己活动两个方面彼此统一的根据,还因为人、主体本身具有与世界、与客体相统一的本性;或者不如说,人本身就是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社会与自然界、个人与社会统一的产物和体现。人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地存在并活动着的人。作为具体主体的具体人,他有什么样的本性,有什么样的能力,都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也不是先天主观的,而是人本身在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制约下能动地活动的结果。因此,主体、人作为真理和价值统一的根据,不过是人的活动以世界的统一性为根据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罢了。
对人、主体的本性和能力作具体的、历史的、客观的理解,就是从人、主体的存在、结构、规定性、需要、能力和活动中,揭示出人与世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不是把人当作纯粹主观意志的象征。关于人的这一观点,同片面强调“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古代主观主义人本论有原则的区别。“人是万物的尺度”包含着局部的合理因素,它反对这样一种信条,即认为世界的存在本身就包含着已经预成的一切,所以,人只是探索,而不是创造。但是,这种哲学人本主义在否定一种倾向的时候走向另一个极端,它完全否认预先存在着的世界的客观规律对人的制约,而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夸大到脱离其客观基础的地步。
我们的观点是“万物是人的尺度”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统一。人、主体本身正是这种统一的产物和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把主体看作是主客体关系统一的根据,把人看作是人与世界统一的根据,丝毫也不意味着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
主体的本性、能力及其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意味着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统一的方式表现于具体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在实践的全过程及其结果中,价值和真理依照人的本性和能力而结合在一起,互相补充,彼此合作,作为基本的要素而贯彻始终。
真理使人们懂得世界“有什么”和“没有什么”,“是什么”和“不是什么”,“怎么样”和“为什么”,从而提供着实践的可能性、基础、权利和运动轨道;价值使人们明白应该和能够从世界得到什么,通过怎样的付出而获得,从而提供了实践的必要性、选择定向和动机、动力。对于实践来说,真理问题,即主体对于实践中一切因素的有无、实虚、真假、是非等的把握与处置是否合乎实际及其规律,这一点作为客观必然性决定着实践的命运;而价值问题,即客体的变化满足主体需要的可能性,以及主体如何理解、构想和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则通过主体的能动性决定着实践的命运。
在实践的结果中,总是客观地包含着两个方面:对真理的肯定和价值的实现。即一方面使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精神和物质形式上增加或验证了新的知识、经验和体验;另一方面获得了具体的物质和精神效果。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连接和相互补充总是十分具体而细致的。所以,从整体的、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真理与价值在实践过程中的互补、合作、和谐,即“相辅相成”,是它们统一的根本方式。(www.xing528.com)
当然,真理与价值的相辅相成不是自发的、自然而然的,而是通过矛盾调节才能达到的。由于价值和真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方向,它们本身在具体的环节上常常不是相互一致,而是相互冲突。例如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愿望中的东西不是事实,而事实不符合愿望;隐瞒真相是不符合真理的,而为了政治或经济、军事的利益,却不得不保密,甚至制造假象等。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不由主体在思想和行动上加以调节,使它们变为相互制约的有机因素,而是任其对抗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事实上人们总是能够依自己的根本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其能力所及加以调节。
调节意味着斗争。但是这种斗争的结果不一定是一方吃掉一方。调节一般是使真理和价值的内容,以手段和目的、条件和任务、了解和利用、长远和眼前、选择的限度和限度内的选择等之类必要关系的形式统一起来,巧妙地成为一体。在这些关系方式中,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不具有对抗的性质,而是根本一致和总体上和谐的。整个人类活动的历史和现实、每一成功的实践活动的过程,都能使我们随处看到这种调节及其所造成的和谐和统一。
不难看出,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是保证这种统一的重要条件。这里充分显示了人的自觉能动性在达到价值和真理统一的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价值和真理都是人的活动中的东西,它们的相互关系状态必然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在任何情况下,要使活动既不违背客观规律又于人自己有利,除了靠人自己努力之外,别无他法。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所包含的合理思想,正在于此。但是,主体的自我调节绝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限制的、无所不能的。一般来说,主体自我调节的限度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人类的能力限度。即决定这种自我调节能力最高限度的人类一般发展水平和特征,即人类认识和掌握现实、真理的具体能力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外,人们即使认识了现实的必然性,认识了某种真理,也不能超越现实而使它同自己的利益实际地统一起来。例如人类现在还不具备离开地球上的生存条件而生活的充分能力,假如地球和地球上的环境因某种原因马上就要毁灭,人们即使知道了,也不能立即做到或者使它不毁灭,或者使自己适应别的条件。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历史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它只是人类的自我调节能力的限度,在各种个别主体那里,这种限度并不十分明显。
另一方面则是个体能力的限度,即具体主体的根本利益及其在历史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限度。一个人、一个阶级、一种社会形态,它的根本利益是否与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它是否具有代表社会发展历史方向的客观地位,从根本上决定着它能否真正做到使自己的价值与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相一致。如果一个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与社会历史的真理、规律根本冲突的,那么在它不放弃自己的根本利益,即未实现彻底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改造的情况下,它的自我调节终归是有限的,只能局部地、暂时地有效。对它来说,价值与真理的根本冲突、对抗乃至破裂,是不可避免的。而个别主体与人类历史主体之间的对抗,最终失败的只能是个别主体;价值与真理相对抗时,最终毁灭的只能是价值。即这种价值的主体及其根本利益。历史上一切没落的、反动的势力终究不能做到使价值与真理、利益与规律统一起来,不是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得不充分,而是这种主观能动性本身就是狭隘的、有根本缺陷和致命弱点的。
由此可见,真正能够保证价值与真理实现统一的自我调节能力,不是任何主体都无条件地具备的。从根本上说,它只能为与人类发展的历史需要即与人类这个最高主体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个别主体所具有。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上,具有发展前途的社会形态以及与它的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群体、阶级和个人是这样的个别主体。每一个时代先进的社会制度、先进的阶级和个人,从根本上来说才具有这样的自我调节能力:在人类所具备的最大能力限度内,有效地调节自己的活动,以便做到人的需要和利益与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价值与真理有机地相互补充、彼此和谐、相辅相成,即达到价值与真理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上述分析表明,作为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条件,所谓“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包含着对主体的深刻要求,即这个主体必须是与人类这个最高主体相统一的主体。这一点与价值、真理本身都有关,价值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不同的、彼此对立的价值不可能都同真理相统一,而只有那个能够成为真理主体的主体,才可能使自己的价值与真理相统一(我们谈论价值与真理的关系时,一个当然的前提是指它们有共同的主体,而不会是说甲的价值与乙的真理相统一)。而真理的主体不可能是彼此对立的许多个(不可能只是个人的真理),真理的主体本质上只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主体,也就是说,是实践着的人类整体,是具体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的无限整体。这种主体形式,是真理的本质所必然依存的。
既然价值与真理统一的前提是它们有共同的主体,而真理又决定了这个主体只能是人们的社会历史整体,不是分散孤立的群体和个人,那么,对于什么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深刻条件,我们也就有了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理解。这就是:历史地发展的社会整体,作为主体,它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实现价值与真理的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统一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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