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价值的主体性:主体性和多元性
具体的主体性是价值的独特本性和标志。价值的主体性(或称“主向性”、“向主体性”)是指:价值因主体而易,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它表现为:由于主体尺度的根本作用,使得现实的价值具有主体间的个体性或多元性,基于同一主体的多维性或全面性,基于同一主体方面的时效性或历时性等。这是价值现象最突出、最典型、最重要,同时也最容易引起误解的特性或本性。
价值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关系内容,它依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性。因此只要问题涉及某一现象的价值(如“某现象是好还是不好”),而不只是客体的事实(如“该现象是怎样的”),就永远也不能回避个别主体,即“这个现象对谁来说是好的或不好的”。由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普遍地存在着彼此间的差异和个性,所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总会存在着价值关系上的差异甚至矛盾。如果这里的主体之间有一致性,那么得出共同一致的答案是可能的,否则就是不可能的。
依人类现实的主体层次划分,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价值现象特征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1)作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价值关系是整个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独特关系,这种关系为人类所独有,而不为自然界所共有;(2)每一阶段上的人类社会也具有自己不同于以前和以后社会的客观需要,例如原始社会后期对私有财产的需要和资本主义末期对废除私有制的需要,这些不同的需要构成不同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独特的价值关系;(3)在每一历史阶段的社会内部,不同的群体也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关系,例如民族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心理,使每一个民族都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个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价值问题上的阶级对立和分裂尤为强烈;(4)至于说到个人,人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地位、需要、利益、能力和生活上的个性差异,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独特性,就更加细致和明显了。
要言之:以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性或社会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这是价值的一种普遍现象,即我们所说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或独特性。
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根源于主体存在结构和生存条件的特殊规定性。一个主体,它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和条件,就同客体发生什么样的价值关系。例如,资本家在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意义上都是人,但是当他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时,他就只是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值自身,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获得剩余价值。资本的结构规定性,决定了资本家同工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恩格斯曾生动地描写:“厂主对工人的关系并不是人和人的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厂主是‘资本’,工人是‘劳动’。……他不把工人看做人,而仅仅看做‘手’(hands),他经常就这样当面称呼工人”[55]。
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相同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只能用主体的不同来说明。在这里,弄清主体的层次、范围,是理解价值的个本性或独特性的关键。在理解价值关系的特点时,不能忘记“主体”这个关系性存在的特定含义。一个人、一个群体如阶级,都可以而且必然是一定层次上独立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都是“个体”,它们的价值关系都具有个体性,但分别属于不同层次的个体性。这里不应发生混淆。
面包的营养价值没有阶级性,是因为阶级并不吃面包,这种价值关系的主体不可能是阶级,而只能是个人。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一个集团、一个群体时的独特性或个性,是工人阶级、农民、封建地主和贵族所不具有的。单个资本家在作为独立的主体时,他自身的规定性仍然是资本。因此,他有资本家这个阶级的共性,这是使他能够成为阶级的一员的前提。但是,在他身上,这种共性又带有他个人所独有的一系列特征,使他自己的价值关系同其他资本家的价值关系之间有着差异、矛盾和冲突。对于别的资本家有利的,对他来说可能并不有利,甚至有害。这就是这个单个主体的价值关系的个体性。
因此,一个主体在什么样的具体层次、具体关系上成为主体,决定着有什么样的价值关系。
价值的这种个体性或独特性意味着,现实的价值总是随着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发生或消失,它总是特定情境中的“这一个”,每一具体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情境,原来所发生的价值关系或情境就不复存在。事实上,具体的价值是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不可转移的。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出的价值判断。作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是,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依据进食者的情况,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而确定。于是结果必然呈现各不相同的情况。在现实中,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来说,就可能有(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能合并、替代或分割转让的。就像不可能将一个人已经“吃饱”和另一个人的“饥饿”,合并成“平均的两个半饱”一样。“一个住着200平方米豪宅的先富一族,能与住着十几个平方米棚户区的下岗工人‘人均’住房面积吗?一个拥有几千万家产的家庭能与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的平民‘人均’存款吗?一个有着博士学历的白领人士能与初中还没有毕业的辍学少年‘人均’受教育年限吗?显然不能。有很多数据,比如人们关心的住房面积、人均受教育年限、储蓄存款等等,是不能算‘人均’账的……‘人均’账容易让人们迷失对问题真实情况的判断。”[56]
可见,充分地认识作为主客体关系具体结果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可替代的性质。不仅是严谨的科学理论应该注意的事实,而且更是社会实践必须严格把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需要重申的是,要正确理解“主体”。作为个体的主体,决不仅仅是指个人。所谓个体性,仅仅是在主体的个性、特殊性意义上使用的。不同层次的主体如个人、集体、阶级、民族、社会、人类,每一个低级层次同它的高一级层次之间,都通过个性和共性的关系联系起来并统一着,这里无须再重述个性和共性关系的辩证法常识。
以个人为例,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总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他是个人,是独立的完整主体;另一方面他又总是一定集体、群体或阶级、民族、人类中的一部分,是更高层次主体的一个部分。在后一个层次上,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大主体的细胞参加着这个主体的活动,他身上体现着这个大主体的个性,即所有细胞的共性,他的价值与其他细胞的价值不是无可争辩的,而是有统一性的。双重主体的身份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包含的。但是,作为不同层次的主体,两者的个体性和价值不完全重合。正因为它们不能完全重合,才能够实际地发生这种情况: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或者实现了共同利益之后,还要满足个人利益。(www.xing528.com)
在阶级社会里,“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这里”[57]。这里所说的特殊个体的“力量”和“优越性”,就是个人、个别阶级的双重主体身份,这个“双重主体”的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在暂时地分离的时候,人、主体本身不会消失。所以,马克思说,人类能力的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个人的发展相一致”[58]。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克服对抗,显然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况。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达到整个人类的个体性同每个个人的个体性相互高度一致,在社会主义阶段就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这些都离不开正确认识和处理价值关系的个体性问题。可见,承认个体性不意味着一定导致个人利己主义;相反,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实,倒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承认每一具体价值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社会总体上的价值多元性。由于价值具有主体的个体性特点,所以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中,价值的标准、评定和表现是极其复杂的,是多层、异向、异质的。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一些人是好的、有益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是坏的、有害的东西;对一些人是善的、美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未必是善的、美的;各种不同的价值态度并非出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确实实是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只要这个主体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根本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价值去取代他的价值。例如,人们饮食的口味之不同就是最明显的实例。广东人喜吃生鲜,四川人喜吃麻辣,这是由地区间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造成的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你能够解释广东人和四川人为何如此,却不能强迫广东人学四川人或四川人学广东人,因为既无必要,也无根据。假如设想,有一天人们用科学的方法证实,广东人和四川人都应该兼食麻辣和生鲜,那么,其理由也无非是广东人的营养结构需要如此改进,四川人的营养结构应如此改进。这仍然是站在广东人和四川人各自主体的立场上,而不能脱离个别主体来谈论。在饮食上是如此,在其他事情上也无不是如此。
价值的多元性,是指在(并非只有一个主体的)一定范围的社会生活中,现实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而每一个主体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坐标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在价值关系上不可能彼此等同、重合或代替。价值的多元化是在人类内部存在着多样化生存条件、多样化利益差别和多样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
价值的多元性是世界无限多样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里“元”的含义,是指“最终的根据、基础和标准”。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万事万物的共同本质在于它们的物质性,物质世界是无限多样性统一的世界。这是一个存在论意义上的结论。如果我们注意并进一步考察世界“无限多样性”的具体表现,那么可以发现,在一元存在论的前提下,所谓“多样性”也有不同的具体情况:世界的“无限多样性”,不仅仅是形式上、数量上、暂时性的多样化,也有本质上、实质性、根本性的多样化。而多元性就是指那种根本性、根据性、实质性的多样化。
具体地说,“多样性”有两种:
一种是现实的多样形态之间,可以在同一根据和基础上最终综合、统一、一致起来。就像一个物体的形状、颜色、硬度等多种属性之间是完全统一的一样,一个主体在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之间,是必须和能够综合、统一起来的。这种情况可叫作“一元的多样性”。
另一种多样性则不然。如一个物体的颜色形状,并不与另一物体的颜色形状相统一,一个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并不能与另一主体相互等同一致,同一双鞋给不同人穿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等。它们之间如果要统一、一致起来,意味着要“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否定另一方,或一方归属另一方”。这是在现实意义上一种不能在同一基础上用同一根据加以综合统一的多样性。对于这种多样性,可以把它相对地叫作“多元的多样性”。
价值的多样性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一般说来,“一元的多样性”适用于一元化的主体,包括现实中的个体和群体整体等;“多元的多样性”则是多元主体(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等)情境下的必然。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囿于知识论的传统习惯,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后一种多样性,不能把握“多样性”和“多元性”两个概念的分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经常有意无意将其混淆,导致对实质性的多样化有所忽视和误解。而充分注意并合理对待价值的多元性,是自觉的、清醒的价值观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在价值和价值观领域,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现象。人们之所以不能清醒地承认并自觉地按照这种情况去对待它,往往出自两个误区:一个是“事实与价值不分”,出于某种利害考虑或主观愿望(因为其“可能有害”或“难以立对”等)而不敢正视、不愿承认或拒绝接受这种多元化的现实;另一个是“人我不分”,缺少具体的主体性思维,不懂得以独立、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总是把某个被认定的价值标准或终极目标,当成一切人的、应有的价值归宿,等等。这些误区都包含着对社会和历史的现实,特别是对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忽视。在现实的价值领域中,“普世一元主义”和绝对普遍主义,往往使强者产生“一元主义的僭妄”,成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专制主义的借口;而在弱者那里,则总是导致消极的屈从和依附心理、奴化主义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正视并承认多元化的现实,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面对多元化,要坚持主体性。只有懂得外部环境和不同主体的多元化现实,才能更自觉地把握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恰恰是以每一个主体的自我一元化为前提的。一个主体(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只有保持自身的价值一元化,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就像虽然世界上的人走路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方向,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却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多元”的方向道路,而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走一条道路。因此,一切所谓“自我多元化”或“自我指导思想多元化”之类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无知,就是出自虚伪。只有充分把握主体自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经过认真选择和论证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才是多元化背景下的自觉的主体意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