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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唯物主义:价值客观性与主体客观性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现象的种种特殊性,只有用主体人的特性才能加以充分的解释并论证其客观性。可见,是否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以及在如何解释这种客观性的问题上,存在着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分歧。这种观点否认主体的客观性及其对于价值客观性的决定性地位。后者的主观性并不能取消前者的客观性。

实践唯物主义:价值客观性与主体客观性

3.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的客观性

简单地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地把握价值的特性,因为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例如,主体服从于客体,受客体支配,也是一种统一,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价值。价值的特点就在于: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因此,对价值客观性的理解,首要地取决于对主体之客观性的理解。也就是说,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的客观性,对于理解价值的客观性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和标志。

价值现象的种种特殊性,只有用主体人的特性才能加以充分的解释并论证其客观性。例如,“美”这种价值归根到底同人、主体的审美结构和活动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相联系。因此,美学的研究正在朝着研究人、主体的方向深入。例如,“对艺术的研究,是对人本身研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40]。“关于‘美’的本质的理论探讨(美的性质造成美的条件等)让位于对人的审美能力的探讨,对美的对象的描述让位于对人的内在感受能力的心理分析。”[41]从价值论的观点看来,这正是“美”作为一种价值所提出的必然课题。对于一切价值研究来说,对它的主体的研究才是问题的核心。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主体、人的问题。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在谈到主体、人的时候,马克思的唯物论与一切唯心论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把主体即人看作是一个抽象的主观存在,而是始终把人看作物质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存在,也就是说,是强调人、主体的社会存在客观性。而唯心论则恰恰是把有关人、主体的内容,看作是精神、观念、主观的东西。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能够用人的、主体的客观性来说明价值的客观性。而按照唯心论的习惯,则必定得出价值的主观主义结论。

所谓主体的客观性,是指人、主体所具有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存在、本质、本性、能力、条件和活动方式等客观规定性。它包括人、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等一切并非由人主观随意决定的表现。

主体需要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是人的本质和本性的客观性。对此,我们已经在前面说了很多。人的需要,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自然的还是社会的,也无论是物质的需要、精神的需要还是物质—精神综合的需要,都从根本上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因此它有着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人的需要和尺度的客观性方面来理解价值,就能够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上来理解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唯心论和机械的、庸俗的唯物论显然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唯心论的影响下,“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42],他们最多只是用人们对需要的思考来理解价值,而不是把需要看作是形成价值的客观的前提,因此不可能从主体方面看到价值的客观性。旧的唯物论则把人的需要仅仅理解为自然的、生物的需要,不懂得需要是社会地、历史地发生、发展和满足的,从而把满足需要的过程同人们自觉的社会历史活动对立起来,使之庸俗化。因此,旧唯物论同样不能在人的社会性本质意义上理解主体的客观性和价值的客观性。

对于马克思来说,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正是以揭示人、主体的具体历史客观性为依据的:“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43]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既是一般的、基本的,又是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的。从这一点出发,是揭开一切价值和评价之谜的关键

可见,是否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以及在如何解释这种客观性的问题上,存在着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分歧。旧唯物主义把一切客观性都归于客体,是一种以“唯客体主义”为标志的唯物主义。这种观点否认主体的客观性及其对于价值客观性的决定性地位。在不能理解主体、人的社会存在和活动的客观性方面,它的思想方法同唯心主义是一致的。因此,它不能把价值的客观性观点贯彻到底,不能真正驳倒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

人、主体活动的客观性,即人的生存发展实践的客观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物质世界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客观性。人有意识、有目的这一特征,使这种相互作用内容更丰富、更深刻,形式更多样、更活跃,但并不改变其客观性的实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不满足同样是客观的,而“满意”、“不满意”只是对客观的满足与不满足的意识。后者的主观性并不能取消前者的客观性。主体在与客体打交道过程中的实际体验和感受,本身是一种主体性的客观事实。了解了这种客观事实,就能够找到价值的客观存在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的客观性不仅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而且是承担和体现价值客观性的最终形式。价值的客观性,最终要通过主体生存发展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来,并得到验证。

总之,价值不是主体的属性,更不是主体的主观性产物,但价值却是在主客体的统一中,更多地、更深刻地体现着主体性的客观内容和尺度的东西,是在实践活动中更充分地显现着主体性作用的内容。

主体的客观性在于人的社会存在性。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首先要在人的社会存在意义上加以理解,要从人的社会存在中认识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客观性。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4]。这里所说的“现实生活过程”,首先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过程,同时还包括受物质生产制约并反过来制约物质生产的其他过程,如现实的人的生命过程、生活过程和人本身的再生产过程,人们的全部社会关系社会交往过程,等等。这些构成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领域,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的物质客观性。正是由于这种物质客观性,它们才构成人的社会存在,才成为社会的客观存在。二是它们对于人类来说的必需性,即必然的需要。

人的最起码的一般的需要,是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内在前提和标志。“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45]当然,需要也为生产所决定和改变,随着生产而不断发展。但是,“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46],无论何时,作为生产和现实生活过程的主体的人的本性,作为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内在的、客观的因素,人的需要都是人们的客观存在表现。客观性和必需性其实是一回事,它们共同体现着人的活动的本性——客观社会性。(www.xing528.com)

人们的价值关系,正是以客观的必然的需要为核心的现实关系,是人们现实生活过程中的关系,所以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关系。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价值关系是存在于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社会交往之外的一种独立的特殊关系。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把价值关系同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民族关系、阶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并列和对立起来,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实际上,价值关系其实是贯穿在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不是与它们相外在的单独形式。

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伦理道德生活、个人日常生活等,本质上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和以物质生活为前提的精神生活。在这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有一个普遍的价值关系,即利益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向来重视利益在人们活动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以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公开地把“利益”两个大字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7]

利益的特点、地位和作用,集中而充分地显示了价值关系的性质:利益总是现实的人(或群体、人类)的实实在在的现实关系,它在每一具体的场合都表现为一定的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利益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个人、群体、社会、人类等不同层次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对立的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也是冲突的;利益总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性基础。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他总是把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与事物或他人关系的一个尺度,等等。

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内容和主体尺度的表现。在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生活,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物质或观念的运动时,必须承认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承认它的主体性和主体尺度。但是,承认利益这种价值关系的主体性特质和它的作用,却不应该走到另一个极端,把利益问题片面地、抽象地加以夸大,以为它是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不能忘记,在一切有主体尺度的地方,都必然存在着客体对主体起制约作用的尺度。

首先,在各种利益之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是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并不是孤立主体的个性表现。“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48]私人利益的历史条件性,使它具有某种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社会客观性,因此它才成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存在或仅仅是一种社会性的“意识”。社会历史条件对于个人利益来说,就是一种客体尺度。

其次,个别利益之间、个别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不是任何利益本身能够解决的,而是取决于利益以外的客观发展。马克思指出,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由于私有制的出现,造成了“人们的利益彼此背离”[49]。个别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彼此背离,只有作为废除社会分化对立的结果,才能够真正克服。克服对立的过程虽然同人类大多数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但它却不是由现实的利益所决定,而是一个使利益在其中得到改造和发展的过程。自然的、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客观尺度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再次,人们追求利益的有目的活动常常彼此冲突,而其结果则总是显示出社会客观规律的作用。“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50]这就是说,利益作为人们投入社会运动过程的动机,动力和目的具有决定的意义,但它对于社会运动的结果和发展方向却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不是主导的因素。“所谓的物质利益在历史上从来不可能作为独立的、主导的目的出现,而总是有意无意地为引导着历史进步方向的原则服务。”[51]“历史进步方向”主要是由社会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利益作为价值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内容,它的地位和作用永远不应被忽视。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利益的前提、历史特点和实现过程的具体分析,把它抽象地夸大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则是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边沁功利主义时曾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52]边沁的功利主义实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剥削”的理论,它坦率地表达了资本主义人际关系的特点,“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53]。当然,这并不是人类历史上一切阶段的普遍特点,更不是人和人关系的唯一本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不仅还有着非功利的关系,而且就功利而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历史地发展进步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就是,价值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各个方面,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因此,它属于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并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们的精神和社会意识活动起着客观的基础作用。作为社会存在的价值关系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客观性,即价值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物质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些关系的首要的和直接的表现,是客体对于主体的物质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如需要、权益、利益的实现;实现的过程是同一定的社会物质过程相联系的。

二是社会历史性,即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它任何时候也不是游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条件之外的。价值关系的表现及其实现过程,随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历史地改变着,同时它也反过来表现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

三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然历史过程的统一。人们的社会存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消极的静止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人的本质活动的过程。“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54]人们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鲜明地代表了社会存在的这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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