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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唯物主义研究:价值与客体属性的影响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不妨先从价值与客体谈起。看不到这一点,以为在任何价值关系中都可以使客体产生或获得人所需要的属性,必定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

实践唯物主义研究:价值与客体属性的影响

2.价值与客体的属性

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它不表示在主体、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独立存在物;价值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着“价值”这种属性。不能把价值理解为任何存在物生而有之的固然属性;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一个特定关系方面的质、方向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当人们试图论证或否认价值的客观性时,常常着眼于揭示价值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好像只有一切都从客体那里得到了说明时,价值才是客观的,否则它就是主观的。因此,不妨先从价值与客体谈起。

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客体关系,当然也就没有价值和价值的客观性。而且,客体必定是客观的。如果它不是客观的,那么它与主体的所谓相互作用,所谓价值,也都不可能是客观的。这一切都十分明了,无须赘言。那么是否可以说,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或者如有人所说的那样,是客体在实践中“获得”的属性呢?例如,“营养”是否是食物本身固有的一个属性?抑或是否当人吃食物时,就使食物产生了被叫作“营养”的那样一种属性呢?人在赏花时所感受到的“美”,是不是花本身的天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呢?为了说明这个有趣的问题,我们需要首先来区分一下客体的属性与它对主体的作用(关系)。

哲学上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31]。这就是说,事物的属性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属性如何表现出来,固然会依其外部关系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属性如何、属性的存在本身,却并不取决于事物同他物的关系。这正像某物的内在结构和规定性决定了它在与他物相互作用时的功能,在与他物发生物理关系时,它的功能就是它的物理属性,发生化学关系时则是化学属性。事物的功能或属性在不同关系中的表现不同,但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它的结构和本质规定,而只是表现出它的本质所固有的功能和属性,就像食物在肠胃中能够表现出它的物理功能和化学功能,却不能表现出寄生虫的生物功能一样。

因此,不能把属性看作是从它的内在结构和本质规定以外获得的东西。一物在同他物的相互作用中,并不“获得”自己的属性,而只是作为它自己的客观存在、结构和规定性的功能,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它自己。换句话说,属性只表现事物自己所固有的东西,这正是属性区别于关系之所在。

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在主体和客体所固有的东西之外“产生”或“获得”的,是其“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能归结于主体属性,也不能归结于客体属性,它不是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属性。“营养”并不是食物或肠胃的属性,而是食物的物理和化学等属性与食用它的人的生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并不是花朵或眼睛的属性,而是花的各种属性与人的审美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某一食物不是被食用而是被用来作为重物时,当花不是被观赏而是被食用时,不能说它们的属性因此而改变了,但这些属性同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价值,却大大地不同。食物作重物不足以与石头相比,花的食用价值不足以取代食物。这是因为,客体本身的结构和规定性是有质和量的限度的,它在任何相互作用的关系中,都只能在这个限度内表现自己,超出这个限度,它就未必能够达到与主体目的的统一。看不到这一点,以为在任何价值关系中都可以使客体产生或获得人所需要的属性,必定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而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关系),或者说,是以客体属性为一方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这一观点似乎与下列说法相矛盾:人们在作出价值判断时,通常是把价值与客体相联系,如说“某物的价值”,“某食物有营养”,“这朵花很美”等。对于这类习惯说法背后的真实含义,需要加以科学的分析和说明。

马克思对此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有些人指出,“价值”这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32],但是,这不过是物“被‘赋予价值’”[33],换言之,是人把本来不属于物的东西看成了是物本身所固有的东西。“人们实际上首先是占有外界物作为满足自己本身需要的资料,如此等等;然后人们也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它们在实际经验中对人们来说已经是这样的东西,即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使人们得到‘满足’的物。”[34](www.xing528.com)

把物看作是使人得到满足的物,实际上就是把人自己的活动及其意义转加给了客体。于是这种语言上的表述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他们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35]最后一句十分机智地嘲弄了“羊具有可食性”之类的说法,形象地揭示了将价值与客体属性等同起来的这种思维和表达习惯的荒谬。

那么,什么是“有用”、“价值”与物、客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呢?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财富、价值等“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36]。“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37]这表明,价值不是对物、客体及其属性的描述,而恰恰是对它们与人和主体活动关系的概括。物为人的需要“服务”,“物为人而存在”,都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只能在人实践地占有或利用物及其属性的意义上来理解。物的价值就是物被人所同化,就是物的非自在而“为人”这种关系。

可见,就客体方面说来,客体与价值的关系不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而是实体及其属性同主体活动的关系。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

在区分客体属性与它对主体的作用时,还要区分这种作用与产生这种作用的原因、基础和根据。客体之所以能够形成某种价值,是因为它有某种客观的属性。“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38]。“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39]。客体的一定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当我们强调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本身时,丝毫也不意味着否认客体的存在或否认属性在形成价值过程中的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客体作为主体“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始终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前提毕竟不等于结果,资料毕竟不等于产物,形成价值的原因和条件毕竟不等于形成的价值本身。在没有人也没有人使用葡萄时,使之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依然存在,但葡萄的使用价值却并不存在。而当人占有和利用葡萄时,它的价值也是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不能把价值看作是客体的属性本身,而应该把客体的属性看作是产生价值的基础、条件和原因之一。

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存在,只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和承担者之一,仅用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还不足以说明价值为什么必定是客观的。对人的益和害、好和坏,并不是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主体对客体及其属性改造或利用的结果。因此,要充分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就必须在承认客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提示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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