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思维建构性的实质
对认识三维结构的解释,其核心是说明思维的建构性。思维的建构性无非是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即人对世界的反映过程,并不是单纯由世界自发地给予人的,它同时也是人以主体的方式对世界的社会历史的、概念的把握过程。除了种族、社会、文化、历史知识背景等因素外,它主要是指:(1)经验、直观、日常意识与理论、知识体系、科学意识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它们之间有着一系列抽象、幻想、蒸发、稀薄化和观念化的过程。(2)人总是以自己内化了的概念结构、思维模式来把握世界的,总是把世界纳入到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之中。(3)因而主体成为一种特殊的转化机构,一切感性、知性、理性的东西都在其中“变形”,仿佛被建构起来。
思维的建构性是主体能动性的高度体现,当主体依附于环境,经验、直观作为最主要的形式的时候,人们可以把反映归结为被动的直观形式,把思维归结为经验的归纳,这一矛盾并不突出。但是,20世纪使人的经验直观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思维建构性的突出也就成为十分自然的事情。思维的建构性首先由哲学提出来,后来,它又为现代的科学、心理学、实践的发展所证实和丰富。思维建构性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马克思对“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一光辉思想的最有特色的、最直接的体现。
人对世界的反映通过它的对立的形式——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建构成为反映的一个环节,只是表明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世界的,反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中介过程。列宁早就指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65]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表明人从主客体混沌不分,到主体与客体的分化,而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则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也就是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
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也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就是说,人是通过范畴的纽结作用来把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由此看来,思维的建构性是指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思维的建构性指思维通过概念、范畴关系把自在客体转化为特定的观念客体的过程。
列宁指出,“‘自在’=潜在,尚未发展,尚未展开”[66]。自在客体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它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它们表现为这样的关系:
正因为观念客体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中间的转化器。逻辑结构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就不同,它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构成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
如果把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的转化看作一个精神生产的过程,那么,逻辑、概念结构类似工具操作系统。不同时代的不同概念结构就像不同的精神生产的工具一样,把自在客体转化为不同的观念客体,从而观念客体仿佛是被概念结构建构出来的一样。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石头都同样地从高空落下,但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则是石头与天体一样作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在这里,概念结构确实起到某种建构作用,但只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并不是自在客体本身的转化。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思维的建构作用也就是特定的概念结构对信息的加工、转换作用。信息是双向的,按照维纳的观点,“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67]。概念结构类似某种信息转换器,它把外界输入的信息转化为自身能理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着外界的结构、属性、规律性的双向过程。这种转换过程固定下来,就形成了某种思维模式、方式。一定的概念结构仅仅是对客体的一定程度的把握和转换,它不可能穷尽客体的一切信息、结构、属性。所以,主体和思维的选择性既是能动性的体现,又是受动性的体现。
选择,一方面表明一定的分化、自主性,另一方面又表明,主体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在它可理解、可选择的限度内活动,它已经被外在的客体与内在的概念结构所双重地制约。因此,思维的建构性表明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从而反映过程也就表现为建构过程,表现为“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过程。(www.xing528.com)
第二,思维的建构性指思维通过抽象到具体的道路、通过形成“先验的结构”的方式去把握世界。
爱因斯坦一再强调概念是“思维的自由创造”,实际上只是指理论、知识体系有着自身特殊的产生道路,这里需要幻想和创造。这一观点本身是正确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即使在最简单的概括中,在最基本的一般观念(一般‘桌子’)中,都有一定成分的幻想。”[68]这种“幻想性”不会在经验中自发产生,它要靠思维的创造和建构。
马克思指出了思维建构的特殊道路。在马克思看来,人们所把握的具体是一种理论的具体,它通过思维的综合而实现。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69]在这一过程中,规定的抽象、多样化的形成,以及规定的综合,都要靠思维的建构作用。这一过程通过两条道路来实现:“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思维的行程又反过来,即“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70]。这就是思维的建构性,把混沌的具体稀薄为抽象、各种规定,然后再把各种规定综合起来,这些工作一旦做完,“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71]。
因此,思维建构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仿佛是“先验的结构”。思维一开始就不同于经验,它要对自在客体形成某种“规定”,它需要幻想,把表象蒸发、稀薄化。所谓规定,也就是把某一方面纯化,这种抽象过程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最简单的规定,比如欧几里得几何中的没有面积的点,没有宽度的线,没有厚度的面以及由点的运动构成线,由线的运动构成面,由面的运动构成立体,都是思维建构的产物,是一种极度纯化了的思维抽象物。再进一步,在这些极度抽象基础上形成的整体,也只是一种纯化了的整体,一种仿佛“先验的结构”。
这里,确实产生了“思维的自由创造”,因为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隔离性来说是主观的,但这种主观性是必要的,因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72]。这一过程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它对思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思维只能通过这一从抽象到具体的方式来主观地再现客体,这是人所特有的“反映”、“再现”方式。当然,实践会“扬弃”这一主观性,但是在“扬弃”之前,要发展这一主观性。
第三,思维的建构性又是一定时代定型化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
如果思维的建构性仅仅是主观的,在思维中进行的,它也就不会有那么大的魅力。实际上思维的建构性总是以某种“客观的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某一思维的建构形式,即特定的概念结构被社会承认之后,它也就仿佛具有某种客观的效力,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范畴相对于他们的生产关系来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范畴及其关系会转化为“客观的思维形式”,这也就是思维的建构定型化、模式化、客观化的过程。
本来,范畴结构只是特定“生产关系”、“实践关系”的产物。问题在于,范畴结构一旦“客观化”出来,也就形成了某种“惯性运动”,仿佛是“思维结构”、“范畴结构”在决定着思维,产生了“神秘性”和“魔法妖术”。但是,只要用历史主义和发生学的观点来考察它,“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灭了”。
因此,从整个发展历史来看,思维的建构性在各个不同时代尽管都有它的客观性,但是它本身还具有:其一,历史性;其二,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不可逆性;其三,高级又把低级包含进去。所以思维的建构性又是被更大的系统,被社会历史发展,被整个认识发展所建构的。
恩格斯认为:“熟知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过程,熟知各个不同的时代所出现的关于外在世界的普遍联系的见解,这对理论自然科学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为理论自然科学本身所建立起来的理论提供了一个准则。”[73]提供了一个什么准则呢?这就是历史性的准则,即任何思维的建构——理论,都是历史的,它们必将为新的理论所更替。因此,思维的建构性是十分重要的,它揭示出人对世界认识的特点。要揭示世界的内在本质,就必须发挥思维的建构作用,但思维的建构性又不是唯一的,它本身是被建构的,同时也要被新的理论所更替。我们应该自觉地把握这一点,做思维的主人,而不是被思维表面的建构性所迷惑,陷入到建构的某一特定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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