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来说,实践的唯物主义毫无疑问地肯定自然界对人的优先存在及其辩证运动的客观性。在人类产生以前,优先存在的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是人类自然发生的自然史前提。在人类产生以后,它又是人类赖以生活、赖以活动的对象性基础。大家知道,人和动物一样,只有依赖于外部自然界才能生活。
但是,人和动物不同,不是消极地、片面地适应现成的自然界,而是通过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对自然界的依赖的。所谓对自然界的掌握,包括对现成自然界的改造和人化自然界的创造。而这种改造和创造,又包括观念的或理论的改造与创造和物质的或实践的改造与创造。通过这种改造与创造,把自然界的事物转变为人们可以在精神上(自然科学、艺术)和物质上(物质生活、物质生产)享用和消化的对象,成为人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成为人的自然界。
因此,从人的需要和功能特征来看,他不满足于现实自然界的自发的辩证运动。人一方面必须利用自然的辩证运动规律,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自己的感性活动、实践作为一种批判的、革命的因素,加入到自然的辩证运动过程之中,使现实的自然界朝着有利于人的方向变化发展,并在符合人的需要的形式上产生出自然界不会自然产生或不以这种形式产生的对象。
这是因为,按照自然界的自发的辩证运动,虽然在现存事物的肯定性存在中包含着自身否定的方面,在其现实性中包含着转化为新的现实的可能性,但这种自发的辩证运动不是有目的地向着人的(尽管它可以为人所利用,并且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所依据的客观尺度),自然界也不会自动地满足人,因而人决心主动地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自己的需要改造自然界,创造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这种改造与创造,既是按照自然界辩证运动的尺度进行的,又是按照人自己辩证地发展的尺度进行的;改造与创造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是两种尺度的辩证统一。因此,这种改造与创造,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一种本质的辩证关系。
很明显,从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人的活动、实践是人能够赖以生活的自然界的辩证运动的一个必要因素,甚至是这种辩证运动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因素和基础,尽管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它的自发的辩证运动仍然继续着,但不会有人的自然界。然而,在实际上,人们现在生活于其间的现实的感性的自然界,早已不是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而是一个包含着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是包含着人类活动的结果的自然界。并且这个自然界正在随着人类的改造与创造活动的展开而不断扩展,优先存在的自在的自然界正在越来越广阔的范围内转化为人的自然界。
按照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自然和历史不是两种互不相干的东西。在人们面前始终有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在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及其所创造的结果中,本来就有“人和自然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及其结果的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人与自然的统一就是人的自然界。人的感性活动、实践越发展,越具有普遍性,人的自然界也越广阔。
人为了生活,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在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人们赖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就构成所谓社会。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同自然界发生关系。按照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通过实践(其中包括物质生产实践和社会变革实践以及满足人的其他社会生活需要的实践),人们不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全部社会生活,不断建立和革新自己的生产关系以及全部社会关系。(www.xing528.com)
人的社会实践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自己的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并且是历史地互相适应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人们赖以生活的或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感性世界,不仅有同人发生关系的自然界,而且有表现人自己的关系的社会。所以,属于人的感性世界,是一个统一的自然—社会系统。
社会是一个由人的各种关系结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运动过程。社会的辩证运动是通过人们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和表现的,因为社会的各种矛盾产生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又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来解决;解决原有的矛盾之后,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的过程,是社会辩证运动的基本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实践活动的连续前进过程,就构成人类社会的历史。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4]
但是,人的实践活动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不能自由选择某一种社会形式,也不能任意创造社会历史。人们从一开始活动就总是碰到由前一代人所创立的社会形式。这种社会形式就是人们生活和活动于其间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当然,人们并不满足于现实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当这种环境妨碍着人们的发展需要甚至妨碍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时,人们就会通过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力图改变和超越现实的社会环境,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
现实的社会环境又是作为前提,制约着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向,并预先规定着未来社会环境的形式和性质。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活动的历史中的联系,形成人类社会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5]
这就是关于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也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每一代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的社会,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的结果,而现存的社会又为新一代人的实践活动所改变。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现存社会的存在和变化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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