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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有机体运行规律揭示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马克思对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阐述,可以把社会有机体运行规律归纳如下:自律与他律的双向规律。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方向是自律的,这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我创造、自我认识、自我塑造。马克思认为,社会有机体内的“一切关系”成为一种“有机体”的运动符合总体与要素的规律。这就是某一社会机体向自身的总体发展的过程。在这里,必须牢牢地把握社会有机体本身的运行特点。

社会有机体运行规律揭示

3.社会有机体的运行规律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通过对社会的演化、社会各种关系的生成以及人的发展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社会有机体运行的特殊规律,这就是自律与他律、总体与要素、自我调节与自然规律、运行的方向性与选择的多样性等的规律。

这里,特别要提一下系统论与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关系。

系统论是20世纪40年代后,由于研究生物这种复杂系统的需要而兴起的一种新理论,它历经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论、哈肯的协同学以及自组织理论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以及系统与要素、系统与层次、有序与无序、结构与功能等方法,对于现代方法论确实起了一种振聋发聩的作用。无疑,系统论对于揭示社会的本质、结构和过程也起到了极其有效的作用。

但是,系统论无法取代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我们可以对社会进行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信息的、能量的、系统的分析,但仅仅进行这些分析还不能真正揭示社会本身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社会是一种最特殊、最高级的系统,其根本特点就在于:人既是社会的“剧中人”又是社会的“剧作者”;社会既是客体的又是主体的;人既把自己当成“行动者”同时又把这个“行动者”当作自己的认识对象;人自己塑造着自己,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存在,同时又把这一过程当作客体来认识。这种自相缠绕、自我变革的怪圈,只是在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有机体中才存在。对社会的研究必须运用社会有机体的方法,从社会有机体特殊运行规律中才能真正把握社会的本质特征。

依据马克思对社会有机体理论的阐述,可以把社会有机体运行规律归纳如下:

自律与他律的双向规律。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方向是自律的,这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我创造、自我认识、自我塑造。马克思指出,对于人来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04]。同时,这种自我创造、自我认识的自律活动又受到自然界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制约,又是他律的。人类社会有机体的运动正是在这种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中,一方面形成主体的客体化,另一方面又形成客体的主体化,展开着对象化与被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过程。要把握社会有机体就要从根本上把握自律与他律的运动规律。

总体与要素的“普照的光”运行规律。马克思认为,社会有机体内的“一切关系”成为一种“有机体”的运动符合总体与要素的规律。这种总体与要素的规律不同于系统论的整体与要素的规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在系统与要素的相关性中形成高于要素的系统质,而社会有机体的总体与要素的运行则遵循着这样一种规律,即社会“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105]。这就是社会一切关系如何形成“总体”的规律。(www.xing528.com)

马克思又把这种劳动过程称之为“普照的光”过程,即任何社会有机体中都有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06]。这就是某一社会机体向自身的总体发展的过程。当然,当另一种关系又占着这种“普照的光”的地位时,它同样会把其他关系置于自身的从属地位,显现出一定的“比重”,改变以往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新的社会有机体的诞生。

显然,社会有机体的总体与要素的规律与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并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社会有机体的运行是人类自觉的活动过程。在描述人既是“剧中人”又是“剧作者”,既是自律又是他律的怪圈式的社会有机体的总体形成中,系统论的方法无法取代社会有机体的方法。在这里,必须牢牢地把握社会有机体本身的运行特点。

基础层次与新层次的分化规律。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中有着类似生物学的规律。这就是社会有机体的发展总是把先前占主导地位的关系纳入到自己的基础层次中,积淀于自身的机体之间,然后在这一基础层次上展开新的层次,历史的发展又会将新的层次再积淀于基础层次,形成新的更高的层次。社会有机体便以这种内化与积淀的方式,使自己的层次越来越多样化,使自身的基础层次更为坚实。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有机体历经以自然因素为主的总体到以社会历史因素为主的总体的发展,再发展为以“人作为社会体”的更高总体。在这一总体的各阶段发展中,高级的总体总是将先前的总体纳为自己的“基础层次”。马克思曾用社会有机体的这一发展规律分析范畴的发展,形成了“范畴群”和范畴支配关系的分析方法。马克思指出:“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以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107]

社会结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的“同构性”规律。当我们把社会结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当作三个对象来研究时,它们各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社会有机体的角度看,它们又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是“一切关系”相互作用而又相互影响,向着“总体”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关系。换言之,它们之间存在着“同构性”。这种“同构性”的秘密不能到自然物质世界中去找,只能到实践中去寻找。“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08]

一定的社会结构与一定的人的发展、人的活动相一致,反过来也是一样。三者的演变中呈现的历史性、阶段性都是由一定的实践所定格的。“同构性”的更深入分析,展现出隐结构与显结构、深层结构与浅层结构、长程结构与短程结构、必然结构与选择结构等差异,以及所有这些结构中间的某种“同一性”、“转换性”、“相互包含性”,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研究的“思维空间”。应该说,社会一切关系的“同构性”原则成为我们寻找社会、人、活动相互关系的中介,并且是把握社会有机体的关节点。

(陈志良 杨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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