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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客体关系及唯物主义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表述归纳起来正是两种类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之间是多重的交叉联系,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

主体客体关系及唯物主义研究

2.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之间的关系

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这两对范畴之间的关系混乱不清,常常也是引起理论上的误解和分歧的一个原因。因此,弄清它们的区别和联系特别重要。

哲学基本问题看“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两对范畴的实质,是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1]这是一个具有最高抽象水平的概括。对于这样一个高度抽象的问题,我们要解决它,就势必采用两种相辅相成的思考方法和途径。一种是思辨的,即在问题本身的抽象水平上进行概念的辩证思维;另一种是更重要的,就是具体化的方法和途径,即把问题还原成相对具体一些的层次,在实践和经验所能达到的层次上加以考察。具体化的重点,不是“存在”,而是“思维”,因为正如黑格尔所说,“从来造成困难的总是思维”。要把“思维”作为具体的、现实的对象加以考察,那么方法和途径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或方向:

一种是把精神、思维同它的物质承担者联系在一起,看作一个整体,然后通过这个整体来考察思维同存在的关系。这个承担者首先是人脑,然后是整个人。离开了人和人脑的精神、思维,犹如精灵一般,是不可能被科学地加以说明的。这样,人同他以外的世界的关系,就成为思维和存在关系的第一种现实化、具体化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由于思维、精神被外推到整个人,成了一个受思维控制的物质实体,所以可以叫做“向外的”或“实体化”的具体化方向。沿着这个方向,看到的是现实的人同现实的世界的对象关系。于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就具体化、深化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另一种,可以叫做“向内的”或“特性化”的具体化方向。这是从思维的深处把握思维与存在的区别。根据存在和物质外在于思维和精神,并且前者不依赖于后者这一根本特性,从特性化的水平上来考察它们的关系,把思维所特有的东西,如它的形式、特性、活动方式等,叫做“主观”;把对于思维来说属于外在的、不依赖于它的、成为它反映对象的东西,叫做“客观”。“主观”和“客观”作为思维和存在的另一种现实化、具体化的形式,更深入、更精确地体现了哲学基本问题的精神。

上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化过程的看法,不纯粹是我们的逻辑推论,它也是我们现实的哲学探讨中的思维内在过程。例如,正是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自然而然地用“人”、“我们”对“存在”、“自然界”和“现实世界”的关系,用我们的“思想”、“表象”和“概念”同“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的关系等不同的具体形式来加以表述的。事实上,这些具体化的表述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表述归纳起来正是两种类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看法是:主体和客体问题、主观和客观问题,这两者是思维和存在这个哲学基本问题在两个不同方向上的深化和具体化;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它们共同的实质和核心。

这里既包括了两对范畴之间的共同点和联系,也包括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主体、客体”与“主观、客观”之间是多重的交叉联系,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如前所述,“主体、客体”是一种实体性的表述,“主观、客观”是一种特性化的表述。什么样的特性同什么样的实体相联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需要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主观”是指人的精神方面的特性,因此只有人才有所谓的主观;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人,因此主体总是有主观性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人不仅仅有精神的方面,他还有物质存在的方面,因此,人作为主体不仅有主观性,还有其客观性,把主体归结为主观是片面的;同时,人不仅仅是主体,在一定情况下人还是具体的客体,因此当人是客体的时候,这种客体就不仅仅是客观的,他还有自己的主观性,即精神方面的特性。这些就已经能够说明,在“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之间,是不能简单地画等号的。(www.xing528.com)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两对范畴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还应该注意到下面的复杂情况。这就是人的精神活动中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的区别。列宁说:“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来源来说却是客观的。”[12]这里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人的精神、思维活动也不纯粹是主观的过程,它还有客观性的一面。只有那些仅仅属于精神、思维所独有的特性,如抽象性、隔离性、表象或概念之间的自由联系等,才是主观的;而精神、思维活动所遵循的反映规律、逻辑规律、身—心联系规律以及文化传播规律等体现了物质和实践对思维制约作用的因素和结果,则是客观的。这就是说,人的精神世界本身,从整体上看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因为如此,某些精神现象、观念现象、思维现象才能够成为认识的对象、实验的对象,成为特殊意义的客体。

从概念的特点来看,主体、客体和主观、客观这两对范畴之间,都有彼此不能包含和替代的内容。它们虽然都是思维和存在这个基本问题的具体化形式,但是有不同的角度、方向和层次水平。把它们简单地一一归并或等同起来,用主体=人=主观,客体=(非人的)事物=客观这种模式凝固起来,是片面的、肤浅的。相反,我们应该注意到它们之间联系的复杂情况,相应地提出和研究诸如“主体的主观和客观”、“客体的客观性和主体的客观性”等概念和问题。

这里不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必要。

一个例子是,我们过去常常把主体等同于主观,把主体性等同于主观性,进而甚至提出了“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和“客体决定主体”这种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观点,并且在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谁要是谈主体或主体性,谁就有搞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嫌疑。因此,主体问题在很长时间里成为一个哲学上的“禁区”或“险区”。然而,人毕竟不是“第二性”的,只有人的思想才是第二性的;许多物(客体)只是经过复杂的转换过程才间接地决定人(主体),而人倒是直截了当地决定着它们;马克思教导我们不仅不要回避主体问题,而且还要求“从主观的方面”去了解客体……上述观念同这些事实之间的尖锐冲突,正是由于对基本观念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另一个例子是,如何理解真理的客观性。过去我们仅仅从被认识的客体的客观性方面来解释。然而科学和思维的发展却提出了新的看法,指出真理中不可避免地要有认识主体本身的介入。那么体现在真理中的主体性成分是不是客观的?在这个问题面前,把主体性与主观性等同起来的观点,就分化成两个极端:一个试图否认真理的主体性背景,另一个否认真理的客观性,二者在“主体性=主观性”上是没有分歧的。然而,毛病恰恰出在这里:真理是主体认识按照思维的客观特性所达到的对客体的反映,它不仅有客体的客观性为依据,而且有主体认识活动和思维结构中的客观性为依据,是二者的结合。真理有来自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客观性,所以,它才是“客观真理”。在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性的精神成分,至多同真理的形式有关,而不代表真理的实质。在这里,明确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区别、主观性与客观性在精神世界中的区别,看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总之,“主体、客体”同“主观、客观”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范畴。对于表述实体的主客体概念,不能单单用某种特性(主观和客观)的尺度来划分;同样,对于表述特性的主客观概念,也不能单单用某个实体(主体和客体)来固定。至于这两对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则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进行,切忌简单化和僵化。

以上对于“主体、客体”概念的考察,归结起来就是:“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中对于构成实践—认识关系的两个基本的实体性要素的概括,它们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相关范畴;区分主体与客体的根本标志,是构成一定实践—认识关系的实体因素在该关系中的具体地位,即行为者和对象的地位;由于人类实践—认识活动是普遍的、多层次的和历史地变动着的,所以对主体和客体的具体理解和区分,不能用它的某一特殊形态来固定,而应该通过具体地考察具体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来说明;同时,作为实体性的范畴,主体和客体也不能与作为特性范畴的主观和客观相混淆,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中包含有主观和客观的问题,但不归结于主观和客观;主体永远是指人,但人并不永远只是主体,现实的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李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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