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与客体的内涵和外延
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在哲学史和其他领域中,曾有过各种不同的含义。特别是“主体”这个词,它曾在“实体”、“本体”或“某种运动形式的承担者”这类意义上被使用,并与“现象”等概念相对应;也曾在“主要组成部分”这类意义上被使用,而与“次要组成部分”、“副体”等概念相对应。这些都不是在这里所要说的“主体”的含义。
我们所要考察的,是作为认识论范畴的“主体”与“客体”。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就这对范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也取得了不少一致的意见。但是,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它似乎是以这种方式提出来的:主体与客体是否是不可分割的?例如,在有人类主体之前,自然界作为客体是否存在?这里就涉及在主体和客体这对矛盾中,矛盾双方互相依赖的原理是否成立的问题。有人解释说,用矛盾双方相互依赖的原理解释主体和客体问题不能简单化。主体和客体当然可以成为矛盾的双方,但这里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只能理解为失去任何一方也就不能成为认识中的矛盾,不能理解为如果没有人存在,人们认识的世界上的一切也就不存在。在主客体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就必须承认客体对于主体的优先地位或决定性作用,承认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
我们认为,在这段话中,概念和逻辑的混乱是明显的。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该论者看来,似乎主体与“人”、客体与“世界上的一切”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而且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像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样,是“第二性”与“第一性”的关系。其实,把“主体与客体”简单地归结或等同于“人和世界”、“人和自然界”、“主观和客观”,恰恰是造成混乱的根源。
于是,问题又回到这里:什么是“主体”和“客体”?
把握一个概念,包括把握它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而内涵又是根本的。如果内涵不明确,外延就会混乱不定。“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根据概念的语义性质可以理解为:作为实践—认识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实践—认识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或主体行为的对象本身。简言之,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
根据内涵决定外延的逻辑原则,我们在划分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外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保持外延划分的层次与内涵定义的域值相对应,即注意主客体关系存在的范围和层次,不能把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问题混为一谈;二是外延所指事物的特性必须与内涵的规定相一致,外延划分不能违背内涵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考察,主客体概念的外延构成,就是非常具体的、复杂的和变化着的,而决不是如“人—事物”那样简单、抽象和凝固的模式。
首先,应当明确主体在任何意义上都只能是人,而不是“神”、“客观精神”、物或其他生命形式。但是,“主体=人”这个说法正是也仅仅是在上述意义上是确切的。离开了与非人的一切相区别这个意义,任何情况下在“人”和“主体”之间画等号,就会导致两方面的错误:
一是脱离了人的社会具体性和历史性,而把“人”这个科学的抽象变成了没有内在差别的、绝对抽象化的存在物,变成了一个独立存在着的“人”的一般。用列宁的话来说,这是野蛮的、幼稚的、荒谬的。
二是忽视了具体的历史的人也能够并且必定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实践—认识中的对象,即客体。这是因为,在个人、群体、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一定行为对象(客体)这种事实。这是不能否认也不应忽视的。
同时,应该看到,“客体=事物”这个说法,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普遍适用的,即这个“事物”也包括作为对象时的人在内。否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人对人的实践—认识关系中,只有主体,没有客体。事实上,由于人们常常在与“人”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事物”这一概念,例如上面的“主体—客体=人—事物”,这里的“事物”显然不包括人在内,那么“客体=事物”这个说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准确的。(www.xing528.com)
忽视或否认人也是具体的客体这一实际情况,在理论上必然造成缺陷和漏洞甚至混乱,在实践上则是十分有害的。它会使作为主体的人看不清自己与作为对象的他人之间的差别,看不清作为对象的人和作为对象的物之间的差别,因而忽视对对方特殊情况的了解,降低或转移对自己主体性的要求。例如,教师不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医生以为病人像自己一样理解治疗过程;领导者不用被领导者所能接受的方式去教育和组织他们;企业或者只承认工人是主人而放弃管理,或者只对他们进行物质的、经济和技术的管理。这些,都是要碰钉子的。
在今天,我们已经深切地意识到,对人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是一种很深刻的科学,我们非常需要它。这说明,在社会中,每个小的群体和单个个人,都决不只是一个巨大主体身上的器官和细胞,他们都只是自然地分担着那个唯一主体的功能;他们同时又是一个个具体环境中的具体的主体,本身有着完整的结构和功能;这些主体相互之间或在另外的更大的环境范围内,还同时成为客体,即成为他人作用的对象,成为更高层次主体了解、关注、教育和管理的对象。
其次,主体与客体概念的外延构成是多层次的、复杂的。按照实践—认识活动的范围层次来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层:
一是在总体的、最高的层次上,人、人类是主体,世界、一切外部事物、自然界是客体。
二是在次一级的层次上,即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类世界中,这个阶段的人类是主体;它在实践和认识中所面对的世界、一切外部事物和自然界仍然是客体,同时,人类以往的历史或历史上以往的人类,也成为它的客体。
三是在再次一级的层次上,即更小一些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内,某个特定的人的群体(如国家、民族、地区行政单位、阶级、阶层、各种社会组织等群体)可以是主体;而它所面对的一切,包括前面所说的客体,加上与它同时代的其他群体和个人,都成为它的客体。
四是最低一级的层次,就是个人活动的范围。在这里,个人是主体;个人活动的一切对象,可能包括上面的全部客体和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都是他的客体。
不难看出,上述这种划分是极其相对的、不够精确的。事实上,真正比较精确的划分,只能是以内涵为主的划分,即在任何实践—认识活动中,作为实践和认识活动者、行为者的人是主体,而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的世界、事物和人是客体。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关于“主体”与“客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统一的规定。它能够把上述繁杂的外延罗列一以贯之、概而括之,并且能够容纳上述四个层次之间的交叉、并立和转换等复杂情况。例如,医生给一位历史学家看病。在历史学研究活动中,历史学家是主体,历史和历史资料是他的客体;在治病过程中,医生是主体,历史学家则是他的客体。而这些也并不排除历史学家在感到不舒服时想到医生,从而把医生变成他求助的对象(客体);或者医生的某些成就使他成为历史人物,因而成为历史学家描述的客体;等等。
这里,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显示出如此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也许会使人感到毫无意义。其实不然。划分的这种灵活和变动不居,仅仅是概念的外延表现,而不是内涵和问题的实质。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抛弃那种主体就是“人”、“人类”或“个人”,客体就是“世界”或“事物”的简单化、凝固化的思维方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作为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主体和客体是指构成一定关系——实践和认识关系的两个基本的实体因素,它们的划分和确定,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成立。因此,一方面不能离开一定的实践—认识活动范围和层次来谈论具体的主体和客体,不能把某一特定层次上的主客体抽象化、凝固化,变成绝对普遍的模式,如“人和自然”、“人和事物”等;另一方面,不能设想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正像没有对手的竞赛不是竞赛,这里既没有胜者也没有负者,有的只是运动员和场地一样,没有人和人对世界的实践和认识,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有的只是世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