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的实践本质观
对实践活动本质的哲学把握,首先是通过给“实践”范畴下定义来表现的。换句话说,实践的“定义”往往是实践本质观的集中体现,不同的实践“定义”,一般总是反映着不同的实践本质观。因此,对我国哲学界传统的实践本质观的评析,实质上也就是对传统流行的实践“定义”的评析。
通过搜集整理,我们发现散见在各种哲学书籍、论文中的实践“定义”,有50余种。其中,较为典型的实践“定义”主要有:(1)实践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活动,或者说是改造物质世界的客观活动;(2)实践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自觉地改造世界的活动,或者说是人们自由自觉地、有意识地改变现实事物的合目的的活动;(3)实践是社会的人运用一定的工具改造客观事物的现实的、能动的、感性的物质活动;(4)实践是人类驾驭、掌握和改造自然及社会的特殊活动方式;(5)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社会活动;(6)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实际的相互作用,或者说是主体和客体之间实际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过程;(7)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现实对象化的过程;(8)实践是除了认识、意识、观念、思维活动之外的一切人的活动。
诸如此类的种种实践定义,都各有某种根据和理由,也有各自的某些合理之处,有的定义甚至已经接近揭示出实践活动的真正本质。但是,流行的多数实践定义都存在着某些偏颇不当之处,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这里,我们不可能逐一细评这些莫衷一是的实践定义,而只能简要地、概括地分析一下它们的不足之处。
就其实质和要旨而言,可以把上述诸多实践定义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从人的实践活动同一般动物的活动的区别,以及实践活动同意识活动、认识活动、观念活动、理论活动等精神性活动的区别角度,揭示和规定了人的实践活动的种种基本特点。例如,绝大多数实践定义都指出了实践活动具有能动性、客观性、物质性、现实性、感性、目的性、历史性等特点。显然,这些特点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揭示出这些基本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地把握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仅仅从实践活动的特性方面给“实践”下定义,并不能完整和贴切地揭示出实践活动的真正本质。这不仅因为实践的特性和实践的本质是有区别的——特性的东西仅仅是本质的东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而且还因为,实践的特性无法全面地涵盖和包括实践活动的全部内容。然而,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既表现在它的特点上,同时也表现在自身的内容方面。因此,单从特点方面不可能真正准确地揭示出实践活动的完整本质。(www.xing528.com)
第二,多数实践定义着重从“变革和改造世界”的角度去界定和揭示实践活动的本质,这突出了实践活动最主要的功能和形态,而且定义的表述也简洁明了。但是,把实践定义为对“自然和社会”的直接变革和改造活动,也存在着两个方面的致命缺陷:一是忽视了实践活动对人自身、人的内在世界的“改造”功能,也就是说,上述实践定义往往把改造主体自身的活动以及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实践活动对主体自身的“改造”作用,排除在“实践”之外;二是忽视了非直接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例如,根据一定的理论、计划、设想、假设和目的去探索和认识世界的实践活动,就被排除在“实践”之外了。
因此,这种定义仅仅抓住了实践活动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功能和作为实践活动的基本类型——改造客观世界——的一个方面,而未能全面地揭示实践活动的所有类型和全部功能。再说,“改造世界”是不是实践活动的真正本质,也还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与其说“改造世界”是实践活动的本质,倒不如说它是实践活动的一种功能、一种内容和一种形式更为贴切。换言之,当我们说“实践活动是一种改造世界的活动”时,这除了把实践活动同认识活动区别开来外,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定义或多或少地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性错误。这是因为,改造世界的活动本身就是实践活动的另一种说法,“实践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是实践活动”这两个判断可以说是等值的。再说,“改造世界”这个概念的含义和本质,本身也还是有待于界定的。因此,说实践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似乎等于说“实践就是实践”,而并没有说明和揭示出实践的内在本质。
第三,多数实践定义的另一个重要缺陷或特点是,仅仅只从实践者,即人、主体方面去揭示实践活动的过程和功能,而忽视从客体方面来规定实践的实质。这固然可以突出和强调实践主体(人)的能动性及其在整个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但如果忽视实践客体对实践主体的规定性及其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就不可能确切和完整地揭示人的实践活动的本质。其实,在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实践客体并不纯粹只是受动的,它也并不仅仅只是单纯承受主体能动力量的被动的“受体”。在其现实性上,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通过一定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始终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
因此,实践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不可能只有改造与被改造、作用与被作用、“实践”与“被实践”的单向式的关系和过程;相反,它们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改造与反(过来)改造的相互创造的能动过程。换句话说,实践活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始终是双向的、相互的、共生的关系,即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四,也有一些实践定义是比较确切的、可取的,而且有的已接近揭示出实践活动的真正本质。例如,把实践定义为“主体和客体之间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这在基本思路上是可取的。但问题是这个定义并没有进一步揭示实践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怎么样的相互作用。因为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实际的相互作用,甚至一般动物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相互作用的活动。把实践看作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变换过程”,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观念和实在的相互作用、相互统一的过程”等定义,已基本上接近揭示出实践活动的本质了。
但是,一方面,它们作为实践的定义,在表述上过于累赘和不十分确切;另一方面,这些定义并没有在哲学界引起足够的重视、受到普遍的关注和占有主导地位。此外,即使是这些实践定义的界说者本人,似乎也未能自觉地意识到它们的真正意义及其同传统流行的实践定义的真正区别。因此,人们只是偶尔地如此界说实践的本质,而尚不见有系统论证这类实践定义的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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