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规划设计单位主体的技术力量配置
我国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及其市政规划的技术主体主要为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其中的绝大多数目前已经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即规划设计单位的生存必须依赖勘测设计市场。在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由于作为规划设计委托方(甲方)的政府部门在规划目标上的功利倾向,以及在设计费用、周期上的压力,规划设计单位不得不将主要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甲方重视的方面,这是导致历史街区市政工程规划内容不全,深度不够,漏项缺项较多的主要原因,其可能的改进措施前文已经论及,本节主要讨论规划设计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以及协同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历史街区保护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工作,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就要求建立历史地区保护工作的跨学科小组,这些跨学科小组“特别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保护和修复专家,包括艺术史学家;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生态学家和风景建筑师;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专家;并且更广泛地说,所有涉及历史地区保护和发展学科方面的专家”[73],其中当然包括了市政技术专业人员。再加上我国历史街区市政设施基础差、改善难度大的现状,市政专业人员的配置对于保护规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就更为重要。
我国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中,保护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背景多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高等学校承担的保护规划也多有建筑历史专业人员参与,有的还有旅游管理、历史地理、社会学等人文类专业参与保护规划[74]。近年来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陆续设立建筑遗产保护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开始进行适应历史街区保护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并已在各校的保护规划编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说,目前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配备普遍存在缺环,尤其缺乏市政技术、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员。
具体到市政规划方面,许多保护规划,特别是名镇、名城类不涉及具体实施项目的保护规划中,往往没有市政工程专业人员参与[75](表1.1)。市政规划的相关内容有的付诸阙如,有的由非市政专业的规划师、建筑师越俎代庖来凑齐市政专业的相关图纸和说明,研究的透彻性和深度不够,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强,提出的措施千篇一律,类同抄袭,内容空泛,既没有发现空间物质规划和市政规划可能出现的矛盾,更没有因地制宜地探索体现地方特点的变通之道,实际指导意义有限。
表1.1 部分保护规划编制人员构成一览表
资料来源:胡敏.历史街区的防火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79-80
历史街区市政规划要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就必须有相应的市政规划专业人员参与规划。原则上,所有市政专业都应参加规划的现场调研至编制完成的全过程。如现场调研结束汇总时,某些确实现状较好、无需特殊处理的专业可不配置专人,而只在各阶段成果完成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校对。对于大量地方城市的历史街区而言,其保护规划多由中心城市或高校等异地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且往往缺乏基本的市政基础资料,现场调研工作量大、耗时多,如果全部依靠异地规划设计单位来完成市政调研、详细规划和后期施工指导,可能存在人力物力上的不经济。因此,当由外地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历史街区规划编制时,可以将当地城市规划或市政规划设计单位列为协编单位,发挥其拥有市政基础资料和便于现场工作的优势,在确保规划编制单位的统筹下具体负责市政规划的调研、规划和实施指导。
【注释】
[1]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居住用地大类代号为“R”。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代号为“C”,其中文物古迹用地中类代号为“C7”,包括具有保护机制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2]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摘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下载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35235&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3]ICOMOS,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Washington Charter),1987.即华盛顿宪章,下载自: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home.htm,2007-10-10
[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R].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Agenda 21)[Z].1992。中文版全文下载自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agenda21.htm
[6]刘培哲.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中国21世纪议程[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1
[7]中文版参照:联合国.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J].环境保护,2002(10):1-2
[8]新华网.新华资料:科学发展观[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3/16/content_2704537.htm.2007-8-1
[9]发展的原则是指可持续发展不只是满足人类简单的生存繁衍和产品低层次的扩大再生产,而是以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求和综合生活质量为最高目标。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是人类共同的愿望和权利。可持续发展理论将发展作为第一原则,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10]代内公平指发展要使当代人有均等的机会来实现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消除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代际公平指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资源需求和发展的机会。区际公平指不同地区之间平等地享有利用资源的权利和分担保护的责任。
[11]持续性原则可以理解为公平原则的延伸,即人类的活动不能超出自然和文化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而应在保持自然和文化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健康的持续性发展。
[12]共同性原则是指世界各国、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需要协同和合作的共同体。它承认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承认可持续发展能力、目标、具体步骤和政策标准上的差异,并要求发达国家有责任对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进行帮助,特别要求优先保证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权。
[13]整体性原则是指发展和保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可以理解为对发展、公平、可持续、共同性四原则整体关系的总结。发展是主体和方向;公平是对发展方式的限制,以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发展机会;可持续是代际公平的延伸,是对发展方式的限制,是发展的终极目标所在;共同性是代内和区际公平的延伸,也是发展方式的限制目标之一。公平、可持续、共同性三原则将“保护”这一动词转化为三个明确的形容词,不仅是将保护的目标具体化,更在本质上将“保护”的概念从对发展趋势的阻碍修正到对发展方式的限制,将保护的需求融入发展之中,实现了保护和发展的统一——可持续发展。
[14]Emmanul G Mesthene.Technological Change:Its Impact on Man and Society[M],New York:New American Library,1970:60。转引自:高亮华.人文主义视野中的技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
[15]Jacques Ellul.Technological Society[M].New York:Alfred A.Knopf,Inc.,1964:14。转引自:李宏伟.技术的价值观[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05):13-17
[16]Winner.Autonomous Technology[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77:17。转引自:李宏伟.技术的价值观[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05):13-17
[17]安维复.走向社会建构主义:海德格尔、哈贝马斯和芬伯格的技术理念[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06):33-38
[18][美]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M].陆俊,严耕,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
[19]李宏伟.技术的价值观[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05):13-17
[20]以市政井盖为例,人们发明金属窨井盖是因为金属材质坚固耐久,有利于实现保护地下市政井和路面人车安全的预期价值,但金属价格较高的“潜在价值”没有被重视。近年由于社会治安下降的环境变化,各地不法之徒发现了井盖金属材料的经济价值,屡屡盗卖市政道路上的金属井盖,路面“黑洞”不但使市政管井易于损坏,更造成人车安全事故,即市政井盖的“现实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发生了逆转。市政管井的空间体积、表面特征属性也规定了一定的潜在价值,一般情况下,这种潜在价值的实现和预期价值是合一的,但在一定的应用环境下,比如在历史街区的市政工程中,也可能转变成一种消极或积极的“不期价值”。比如一般城市管井的空间体积主要是从容纳市政设施和检修方便的角度出发,表面特征为简单的几何图案以及表明管井种类的文字符号,在一般的城市市政工程中,这些都整合在有效提高市政服务的预设目标下。但在历史街区的市政工程中,管井技术对于空间体积的“预设”与历史街区狭窄的地下空间发生了矛盾,对于表面特征的“预设”使其破坏历史街巷地面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市政管井技术在特定环境下应用的“不期价值”。
[21]李宏伟.技术的价值观[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05):13-17
[22][美]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M].陆俊,严耕,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
[23]原北京市规划局局长刘小石先生曾说,“为什么有人就喜欢修大马路呢,这是因为在他们的眼中大马路、立交桥、高楼大厦是现代化的标志。……要通过‘旧城改建’把一座历史名城改造成为以高楼大厦、大马路为主的‘现代化’城市,就是观念错了。这样的‘现代化’,实际上是‘西化’。采用这种以拓宽道路来解决交通问题的措施其实并非真心致力于解决交通问题,其所着重的乃是大马路显得‘气派’、宏伟的艺术效果”。见:文爱平,刘小石.意在笔先 源流兼治——规划专家刘小石谈北京旧城交通解决方案[J].北京规划建设,2005(05):184-188
[24]汪伊举.现代化与现代性——历史·理论·关系[J].学海,2006(05):119-125
[25]何传启.什么是现代化[EB/OL].http://www.cas.ac.cn/html/Dir/2002/08/21/4717.htm,2007-10-20.引自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作者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文中与“经典现代化理论”相对的是包括“后现代化”和“第二次现代化”的“新现代化理论”
[26]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17-519
[2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M].曹卫东,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209
[28]理性原是一个哲学概念,最早由柏拉图提出,公元前2世纪的哲学家潘勒修斯将其二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18世纪末康德也按照潘勒修斯的见解,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把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阶段,理性是认识的最高阶段,是人心中具有的一种把握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超越一切经验之上。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即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是一种伦理的范畴,强调人的主体性,成为反封建、反宗教神性的启蒙运动的重要理论基础,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革命。参见:冒从虎,张庆荣,王勤田.欧洲哲学通史(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140-167
[29][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6,107
[30][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6,107
[31]马克思名言,即指人本身的生存与发展、幸福与完善,应成为每个人和人类社会的根本目的。见: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42
[32]我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技术主要以手工工具为主,直接由人来控制,价值理性对工具理性起着天然的引导和控制作用。现代机器化大生产后,基于工具理性的机器自身的固有规律常常压迫人做出某些违背价值理性的让步,比如为满足管道敷设空间而不得已拓宽历史街巷就是一例。我国当前科学发展观要求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就是通过人的自觉将价值理性的“好”回归到约束工具理性“快”的角色。
[33]方朝晖.技术哲学与技术的价值[J].哲学研究,1990(5):106(www.xing528.com)
[34][德]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M].刘武,译.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
[35]李宏伟.技术的价值观[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05):13-17
[36][日]浅见泰司.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M].高晓路,张文忠,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9
[37][日]浅见泰司.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M].高晓路,张文忠,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9
[38][日]浅见泰司.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M].高晓路,张文忠,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8,28
[39][日]浅见泰司.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M].高晓路,张文忠,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8,28
[40]仇保兴.中国城镇化——机遇与挑战[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423
[41]ICOMOS.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R].Mexico,1999
[42][美]纳赫姆·科恩.城市规划的保护与保存[M].王少华,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73
[43][日]浅见泰司.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M].高晓路,张文忠,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2
[44]王军.日本的文化财保护[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258
[45][加]Harold Kalman.Adaptive Re-use:Learning from Vancouver[A].The Conservation of Urban Heritage:Macao Vision[C].Macao:2002:179-189
[46]台湾2005年修订《文化资产保存法》,下载自:“中华民国”艺术文化环境改造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rt-district.org.tw/Data/2-2.pdf
[47]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S],1984.该标准仍是参照其他行业针对现代建筑的标准来施行,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适用性并不理想。
[48]单霁翔.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137
[49]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5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4号令颁布,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1]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根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等)、普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如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各类相关法律名录参见《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取向》(张萍,2006)第177页附录。
[52]“历史地看,建筑规范的表达方式是规定(dictate)可以获得所需结果的技术步骤(process)。规范用简单的条款(terms)规定(prescribe)设计标准(criteria)或‘处方’(‘recipes’),必须严格遵守以产生需要的结果(outcome)。这种形式的规范可以归为指令性(prescriptive)规范”。引自[英]Rick Best,Gerard De Valence.Design and Construction:Building in Value[M].Oxford:Butterworth-Heinemann,2002:132
[53][英]Rick Best,Gerard De Valence.Design and Construction:Building in Value[M].Oxford:Butterworth-Heinemann,2002:132。以及:李引擎.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6
[54]基于性能(Performance-based)的规范提供一个选择系统(alternative system),通过它能实现相关机构(relevant authorities)所需的结果。这种规范明确说明(specify)一个性能的水平(level),也就是,一个必须达到的概念上(conceptual)的结果。用更简单的条款明确说明一个所需的结果并且允许设计者在如何取得结果上的灵活性。任何解决方法(recipe)只要能证明(demonstrate)它可以满足有关的性能要求就都可以使用。见:[英]Rick Best,Gerard De Valence.Design and Construction:Building in Value[M].Oxford:Butterworth-Heinemann,2002:133
[55]性能化设计理论最早是由1970年代英国火灾科学研究人员提出,1985年英国最早开始对原条文式规范进行性能化修订,原有关条文被附录在后面作为附录,1996年澳大利亚发布“澳大利亚性能化建筑规范”(BCA,1996)。参见:李引擎.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6。结构性能化规范内容参见:[英]Rick Best,Gerard De Valence.Design and Construction:Building in Value[M].Oxford:Butterworth-Heinemann,2002:134-135
[56]李引擎.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6
[57] Feilden B.M.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M].3rd ed.Oxford:Architectural Press,2003:279,Ⅺ
[58] Feilden B.M.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M].3rd ed.Oxford:Architectural Press,2003:279,Ⅺ
[59]规划主体的分类可有以下几种:地方政府、开发企业、社会公众、城市规划师,如《城市规划中四类利益主体剖析及利益协调机制研究》(吴可人,2006);公共部门、私人部门、NGO、公众,如《主体客体与力的作用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研究》(徐建,2004)、《力的摩擦与力的平衡——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应臻,2002);政府、公众、设计师,如《城市设计中主体要素间相互关系分析与角色评价》(朱道君,2005);政府、私人、公众,如《集体选择视野下的城市遗产保护研究》(沈海虹,2006);政府和开发商、居民、设计者,如《旧城更新中传统规划机制的变革研究》(郭湘闽,2005)。
[60]公有资源指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的物品。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M].梁小民,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226
[61]自然垄断指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的物品。市政基础设施企业必须支付敷设管网的固定成本,企业越少,市政产品的平均总成本就越低。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M].梁小民,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226,263
[62]在实际操作层面,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仍然存在封顶额度较低,资金分配偏重发达地区,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等问题,详细内容及其解决措施可参见:《力的摩擦与力的平衡——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应臻,2002)第四章。此外,关于专项资金的实施情况参见《历史街区保护的实施问题研究》(桂晓峰,2003)。
[63]王涛.建筑遗产保护管理模式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南京:东南大学,2005:33-35
[64]桂晓峰.历史街区保护的实施问题研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资助街区保护实践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39
[65]应臻.力的摩擦与力的平衡——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D]:[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2:21。亦可参见《当代北京旧城更新——调查·研究·探索》第三章
[66]应臻.力的摩擦与力的平衡——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D]:[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2:20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Z].1989
[68]郭湘闽.旧城更新中传统规划机制的变革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5:345-350
[69]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等.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陈幽泓,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45,149,158
[70]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等.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陈幽泓,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45,149,158
[71]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等.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陈幽泓,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45,149,158
[72]郭湘闽.旧城更新中传统规划机制的变革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5:345-350
[73]中文版来自国家文物局文物法规库:http://www.sach.gov.cn//subject/wwfgk/gjgy/14216.aspx
[74]李新建,李岚.历史街区保护中的适应性消防对策[J].城市规划,2003(12):54-58
[75]胡敏.历史街区的防火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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