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上,历史街区是一种公有资源(common resource)[60],严格意义上的历史街区保护(指不大量搬迁原住民、不以房地产和旅游开发为主的历史街区保护)具有很高的外部性(即投资的利益不能全部回报给投资人),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会承担,所以一般必须由政府或者政府出资的公共企业来主导。市政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的特性,也属于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主导的行业[61]。所以,一般认为,历史街区的市政规划和管理应该由政府及其出资的公共企业为主来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论上,政府应当是现在和未来人们利益的代言人,替未来的人们支付保护经费。但在现实中,政府是由一大群与现实经济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人组成的具体的机构,不是抽象的主体,所以必然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不能扮演理想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
1)政府主导作用的资金和审批制度设计
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虽然是由政府或公共企业出资和主导,但政府的主体利益倾向表现得过于强烈,往往带有振兴地方经济、开展旅游项目等具体的功利性目标,编制周期也多受到开工献礼和领导任期的影响而过于紧张,表现为只关注物质空间规划、旅游规划、立面整治、近期项目方案等与经济利益、城市形象和政绩有关的内容,而较不重视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消防等具体的市政规划内容,甚至以不做市政规划为由要求设计单位缩减规划周期和收费。由于我国一般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审批权也由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掌握,只要符合政府意愿的规划,哪怕市政规划方面存在明显的疏漏欠缺也可以审批通过。政府在保护规划资金、编制目标和审批过程中的上述偏差,是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市政工程问题的根源。
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首先要求政府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但本书仅介绍资金和审批制度上的对策。我国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在公共经济学概念中称之为“有条件的封顶配套补助拨款”(conditional closedended matching grant),在发放时附带一定的条件,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并要求受补助者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获得。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规定了申请补助的历史街区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并要求专款专用于历史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修缮,并有一定的监督机制,这将促使地方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该资金同时需要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保护资金与专项资金共同使用,这对于引导地方政府在历史街区市政设施改善上的资金投入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在制度设计上对历史街区市政设施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62]。此外,建立省级的独立于建设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遗产保护技术咨询机构,统一负责全省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技术性工作的立项、指导和技术审批,也是提高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及其市政规划编制、审批水平的一种制度选择[63]。(www.xing528.com)
2)政府管理机构的“一区一管”调整
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着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权不分的积弊。具体到历史街区,在行政区划上可能分属几个街道办事处,在行业管理上主要由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还有建设、土地、财政、旅游、公安、市政、环卫、电力等许多部门的协助管理。目前我国各地历史街区的保护名义上由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一类的机构统一负责,但这类机构往往因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效管理机制而流于虚设,而在保护规划或保护工程中成立的由地方政府牵头,规划或文物部门具体负责的历史街区保护指挥部之类的机构虽然立竿见影,但多是随着保护规划或工程的完成而撤销的临时机构。有些地区虽然有类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但多数职能不全,而以街区日常的市容管理为主。因此,总体来说历史街区的保护缺少统一的、具有明确行政责权的专职常设管理机构,这使得历史街区保护及其市政工程往往重建设、轻管理,难以全部实现规划目标。
对此,许多学者建议对历史街区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将历史街区单独划为一个行政主体,如可作为独立的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专设管委会,但都必须具有人口、土地、规划、城市管理等综合的政府职能,而非单一的保护职能,即“一区一管”,每个历史街区内只有一个专设的、统一的综合管理机构。该机构有专门的行政编制,专门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资金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审批、古建保护及基础建设等一系列从政府、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文物局等部门独立出来的职能,对城市中这一特殊的地区制定特殊政策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64],而上级规划、文物以及市政等主管部门只做业务上的指导。如此,可以在行政管理权限相对集中的同时明确其责任,以确保历史街区及其市政设施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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