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 与历史街区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国内外规范性文献回顾
无论是与历史街区保护相关的宪章、宣言、建议等国际文献,还是我国的有关法规、规范,都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既要防止不适当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历史街区的破坏,也要改善历史街区市政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以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街区的复兴。
1)国际文献中有关历史街区保护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内容
尽管1931年第一届国际历史纪念物建筑师与技师大会制定的《雅典宪章》[18]以考古遗址的保护修复为主要内容,尚未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问题[19]。但1933年,同样在雅典召开的国际现代建筑学会(CIAM)制定的《雅典宪章》就已经提出了城市交通和古建筑保护的关系原则[20]。1960年代后开始提出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1962年法国(Loi Malraux)“马尔罗法”最早通过立法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保护区”[21]。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22]中明确要求在修建道路、高低压电线、沟渠等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时,应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景观和遗址免受危险。虽然没有针对历史街区,但已经注意到了市政工程和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
1975年以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街区保护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欧洲议会将1975年设立为欧洲建筑遗产年,并通过了《欧洲建筑遗产宪章》[23]和《阿姆斯特丹宣言》[24]。宪章要求将具有特色的老城镇和村庄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并强调建筑遗产保护与人民生活、区域与城镇规划的整合。宣言进一步要求规划者应采取特殊的规划目标与规划原则以保护建筑遗产美学与文化价值。同年,日本修订了《文化财产保存法》[25],将“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增列为主要的保护类型之一,要求制定包括道路、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改善内容的保护措施。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26]建议各成员国从整体上保护包括历史街区在内的各类历史地段及其周边环境,并使其与当代生活相协调。建议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系统、通讯网络等进行研究,建立城市或农村生活所需的市政服务和供应系统的一般条件,避免因架设电杆、高塔、电线或电话线、安置电视天线及大型广告牌而带来的外观损坏,精心规划和控制与整体相协调的广告、霓虹灯、其他各种商业招牌以及人行道与各种街道设备,并特别强调应探讨解决汽车交通与城市结构和建筑艺术质量之间的矛盾。1982年,美洲建筑遗产保护研讨会发表《特拉斯卡拉宣言》[27],强调与通信、卫生、教育、电气等有关的公共市政服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并欣赏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在维持社区整体性方面的益处,否则其行为即使有最好的动机,也会对小型城镇等的保护造成损害。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正式确立了包括历史街区在内的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的概念、方法和原则。宪章对保护所需的交通和基础设施的规划提出了要求:“当代生活所需要的新的功能和基础设施应该适应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交通必须管制,停车场必须妥善规划以不伤害区内的历史肌理和环境”,“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交通可达性应该改善,但城市和区域规划中的高速公路不得穿越其中”[28]。2005年,UNESCO《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案例》提出应建立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之前进行文化影响评估的体系,并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就应当开展相关交通研究,将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镇规划相整合”,最后针对历史城区和遗产群落的保护提出了优先制定交通变更路线、划定步行区域、制定执行空气净化政策等具体的方案[29]。(www.xing528.com)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中对历史街区基础设施改善的要求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基础设施的改善已经成为历史街区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早在历史街区保护制度建立以前,我国文物古迹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30]中已经注意到道路、桥梁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影响,但直到1994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31]中仍没有针对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
1996年,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32]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33]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制度的建立。通知正式将“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历史街区保护的三大原则之一[34],暂行办法也相应地包括了对道路、交通、供电、电信、燃气、消防、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历史街区中市政基础设施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6年我国开始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35]。《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规定》中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历史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修缮两方面工作,其中首要的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为历史环境所需的供水(含消防)、排水、供热、燃气、电线入地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或维修、改善[36]。
2000年,ICOMOS中国国家委员会颁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37],建议密集建筑群和历史街区(村镇)应编制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2001年,国家计委、建设部、文物局发布《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38],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设立该项资金,并再次明确“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历史街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9]正式以“历史文化街区”的名义确定了历史街区的法律地位。2003年,建设部颁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40],将历史文化保护更好地纳入了城市规划的统筹范围,并强调改善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的保护优先原则。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2005年,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1]发布,办法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编制保护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内容必须包括交通规划、市政工程和管线综合规划。同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42]颁布,该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确立了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保护规划原则,对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方法作出了规定,并对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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