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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保护中的交通和市政工程技术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的法定名词,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和颁布程序。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属于国内外通用的学术概念,但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概念和国际通用的学术概念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学术界通常也将小型历史城镇纳入历史街区的范畴。

历史街区保护中的交通和市政工程技术研究成果

0.1.1 历史街区的概念

“历史街区”是国内外历史城市保护中最常用的表示保护范围的概念之一。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场合使用的与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概念相关的名词还有很多,如国外常用的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保护区(Conservation Area/英)、国家史迹名录(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美)、地方历史地段(Local Historic District/美)、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区(日)等概念;我国历史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中也存在着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各种名词。“历史街区”和上述这些概念既有彼此内容上的重叠,又有使用场合和涵义侧重上的差别,在英文表述上更是莫衷一是(表0.1),有必要加以比较和界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的法定名词,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和颁布程序。历史文化街区(Famous Neighborhood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alue)[4]的提法自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采用后,成为法定名词。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6]依据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2005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7]沿用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并将其英文名称确定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2008年正式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8]也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名词,至此文物和建设两个部门都统一使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一法定名词。历史文化保护区是2002年文物法修订以前普遍使用的法定名词,至今仍在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的地方法规中继续使用,其内涵虽和历史文化街区基本相同,但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差别,一是历史文化街区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而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二是文物保护法中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列,而部分省市地方法规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则包括了名村、名镇[9]

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属于国内外通用的学术概念,但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下简称《名城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概念和国际通用的学术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在国际通用的学术概念中,历史地段的学术概念最为宽泛,历史城区和历史街区可以理解为历史地段的部分类型。《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0]中的“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s)”涵盖了城市和乡村环境,包括史前遗址(prehistoric sites)、历史城镇(historic towns)、街区(urban quarters)、老乡村(old villages)、老聚落(old hamlet)以及类似的古迹群(homogeneous monumental groups)[11]。我国《名城规范》定义的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s)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概念也很宽泛,但不包括史前遗址等无人居住的古迹遗址地区。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2]的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s)概念侧重于强调有城市属性(而非乡村和古遗址区)的历史地段,地域范围可大可小,既可指完整的城市(cities)、城镇(towns),也可指其中的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res)或历史街区(historic quarters)。但在我国《名城规范》中,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s)主要强调历史上城市的完整地域范围,区别于历史中心、街区等城市的局部地段。

表0.1 历史街区主要相关名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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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多种文献汇编(www.xing528.com)

历史街区(historic districts)既是国内外常用的学术概念,也经常用作法定名词[13],它强调的是城市和城镇中具有生活内容的局部地段,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国际文献中,相当于《内罗毕建议》中的historic urban quarters,《华盛顿宪章》中的historic center和historic quarter。我国学术界通常也将小型历史城镇纳入历史街区的范畴。我国目前城市化发展迅速,绝大多数历史城镇的现代行政区划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历史上的地域范围,其作为遗产保护研究对象的往往只是其古城(镇)区,即只是其现代市(镇)域的一部分,相当于其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er)或历史镇区,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历史街区的研究范围。

本书之所以选择“历史街区”为研究范围来探讨建筑遗产保护中的适应性市政工程技术,其主要原因如下:

(1)当前我国现存完整的历史城区数量极少,但历史街区数量多、分布广,已经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

(2)历史街区具有一定的面积和人口规模,其市政工程设施可作为区别于城市其他地区、相对独立的系统进行研究。

(3)历史街区的概念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城市中的局部地段,也包括小型历史城镇,既可指已经各级政府公布的法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也可指尚未列入或已进行规划、准备列入法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遗存集中、风貌较为完整的城市区域。

(4)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历史街区概念侧重表达生活的延续性,而街区居民生活和发展所需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和区内建筑遗产保护的矛盾是本书研究的起点和重点。无生活内容的古遗址和一般文物保护单位,虽然也需要一定的市政设施,但必要的设施种类和容量较小,一般不会与遗产保护发生激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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