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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法院文化建设十大偏失揭秘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文化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可或缺的主体元素,不仅应当成为司法人员的精神家园,也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养分。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设定,但必须以司法价值为支撑和引领。科学的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实现上述构成的均衡整体发展。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组成部分,应体现群众性、法治性和接受性。但目前全国的法院文化建设却存在偏共性模仿失个性塑造的趋势。

先进法院文化建设十大偏失揭秘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法院文化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可或缺的主体元素,不仅应当成为司法人员的精神家园,也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养分。当前,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也取得了可值得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推广的诸多阶段性成果,推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但同时由于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总体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推进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普遍性偏失,偏离了法院文化建设的人本化旨趣、司法化价值和科学化取向。

一、偏跟风建设,失系统规划

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确定的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2012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确定的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为总体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确立一个个阶段性目标,逐步向总体目标靠拢。同时,鉴于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循序渐进性、复杂性,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应当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制定系统的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然而,现实是各地的法院文化建设总体呈现出盲目效仿、照抄照搬的跟风倾向,多数法院对文化建设缺乏科学、深刻的认识,缺乏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自我定位,缺乏具体且符合实际的系统规划和实施方案,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千篇一律”的模糊性和“想到哪建到哪”的随意无序性,造成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水土不服”和“疲软无力”。

二、偏闭门造车,失开放借力

法院文化的本质是司法文化,作为司法生产者之一的法院和作为司法消费者的社会公众都应当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法院和社会公众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两条腿”,仅仅依靠法院系统内部力量建设起来的法院文化无异于“长短腿”的“瘸子”,没有傲然挺立的资本。然而,由于对法院文化建设主体认识上的偏失,实践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大多表现为由内部力量主导的闭门造车,而缺乏集思广益的开放性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从而导致目前的法院文化建设由于司法消费者的参与缺位而地基不牢、认可度不高,稍有不慎就轰然倒塌。

三、偏目标设定,失价值引领

法院文化的司法本性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基点。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设定,但必须以司法价值为支撑和引领。可以说,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设定是对法院文化的“形”的追求,而以公正、廉洁、为民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则是对法院文化的“魂”的追求。实践中,部分法院虽设定了“主流法院”、“一流法院”、“红色法院”、“学习型法院”等法院文化建设目标,但在推进的过程中却渐行渐远、逐渐偏离法院文化的司法本性,脱失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这样的法院文化建设仅有“形”而无“魂”,而“形”附于“魂”,长此以往,“形”也将不复存在。其中,最为明显的错误是将法官称干警。

四、偏表象功夫,失实质淬炼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通过外化的建设方式,达到淬炼法院精神实质的内在目的。2012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就曾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由于缺乏具体实际的实施方案,多数法院将法院文化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喊几句口号,组织几次文体活动,举办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学习活动,悬挂几幅法律格言,塑几座雕塑,做几个灯箱等表象建设,甚至用“抄抄写写、说说唱唱、蹦蹦跳跳”来加以概括,而忽视了法院文化建设淬炼法院精神的应有之义,缺乏对上述形式掩盖下的文化内涵特别是法院精神实质的深入探索。

五、偏物质建设,失整体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将法院文化划分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四个层次。其中,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载体,而精神文化尤其是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涵;物质建设的目的是为其他层次的文化建设提供基础。科学的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实现上述构成的均衡整体发展。但当前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普遍存在偏物质建设,失整体推进的倾向。往往将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等物质文化方面,侧重于修建气势恢宏的现代化审判大楼,设置精致美观的法院文化长廊,安放富有寓意的各类雕塑等。将作为手段和载体的物质文化与其他文化尤其是作为目的和内涵的精神文化本末倒置,忽视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www.xing528.com)

六、偏机关“重头”,失法庭“奠基”

作为“为民司法”的第一线,人民法庭与最基层的老百姓息息相关,承载着“送法下乡”的法治使命。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组成部分,应体现群众性、法治性和接受性。由于人民法庭的乡土司法性,其文化建设责任重大,难度也更大。正是由于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难度相较于法院机关文化建设的难度更大,其文化建设成果也更难被感知,实践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往往重机关本位,大量投入办公区文化建设,而对包括法庭在内的审判区文化建设投入缺位。作为基本审判场所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要么严重缺失,要么一味照搬机关文化建设的各项内容,而未充分考虑法庭文化与机关文化的差异,致使人民法庭丧失了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第一线的基础。

七、偏共性模仿,失个性塑造

作为国家机关中唯一对法律直接负责的机关,法院的文化建设应当不同于其他文化建设。此外,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由于处于同一大环境下,当然具备共性,但不同区域由于自然地理环境、民俗风情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情况的不同,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其法院文化建设又应当具备各自的特色即个性。法院文化建设只有既具备共性又有鲜明的个性,才有生命力。但目前全国的法院文化建设却存在偏共性模仿失个性塑造的趋势。一是表现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与其他文化建设,如检察文化建设、行政文化建设趋同,无法体现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性;二是表现为各地的法院文化建设内容千篇一律,毫无创新,缺乏地域特色,呈现出共性多于个性的趋势,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亦未充分展示民族特色。

八、偏部门“独唱”,失群众“和声

文化建设虽有主导者和参与者之分,但二者均属文化建设的主体。一般来说,法院文化建设不是法官自动自发进行的,而是由法院领导自上而下推进的,领导和个别职能部门是主导者,一般法官是参与者。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不应当仅是上层领导或某一部门的“独唱”,更应当有全体法院工作者的“和声”,即要调动全体法院工作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部分法官存在两种片面化观点:一是将法院文化建设仅仅作为法院领导、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的事,而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二是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是务虚,在审判任务繁重、没有精力从事文化建设的现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搞文化建设甚至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冲击。因此,部分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上热下冷”,只闻“独唱”不闻“和声”的趋势。

九、偏宣传作用,失综合功效

法院文化建设的应然状态是发挥其对法院、法官和社会公众的各项功能。但部分法院的文化建设却存在偏宣传作用的倾向,即忽视法院文化建设的综合功效,而将法院文化建设更多地作为一项形象工程、花瓶工程或政绩工程。有的法院借着法院文化建设的东风,大搞审判大楼、法庭设施等具有明显短期效应、易被外界感知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宣扬法院形象;有的法院领导将文化建设看做是其政绩的“放大器”,将自己在任内所进行的各项文化建设措施,主要是物质建设等短期性、易显性措施以各种文件或信息稿件的形式向上级法院或公众传达,作为自己的政绩谋求职级上的进一步提升。这种宣传作用大于综合功效的错误倾向,导致各文化设施实际利用率低,各举措不够深入人心,并最终致使法院文化建设成效甚微。

十、偏内向聚合,失外向引领

法院文化建设的展效既应当有对法院内部全体工作者的精神凝聚,更应当有对法院外部社会公众的教化与引领,这种教化引领的程度又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而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要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感知到法院的文化氛围,享受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与引领,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是,当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大多存在“自娱自乐”的现象,内部的各项文化建设活动例如文化长廊、院史展示、廉政教育等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外部公众却波澜不起、知之甚少,甚至毫无感知。尤其是在向公众展示法院文化形象的主要渠道即审判活动中,文化氛围营造、法官素质外化以及外部教化引领不到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外冷内热”的倾向,影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外向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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