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的法院文化建设浪潮中,重庆法院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促进了法院科学发展。同时,重庆部分法院文化建设也或多或少陷入一些全国性的共有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重表面效果、轻功能发挥
法院文化建设的应然状态是发挥其对法院、法官和社会公众的各项功能。个别法院将法院文化建设更多地作为一项形象工程、花瓶工程或政绩工程。有的法院借着法院文化建设的东风,简单向物质文化层次倾斜,大搞易被外界感知的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多层次文化建设的平衡推进;有的法院将文化建设看做是政绩的“放大器”,将所进行的各项文化建设措施,主要是物质建设等短期性、易显性措施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达,导致各项文化设施实际利用率低,各项文化建设举措不够深入人心。这种表面效果大于功能发挥的错误倾向,最终致使个别法院文化建设收效甚微。
2.重共性建设、轻个性塑造
作为国家机关中唯一对法律直接负责的机关,法院的文化建设应当不同于其他组织文化建设。不同区域的法院由于自然地理环境、民俗风情习惯的不同,其文化建设应当具备各自特色。法院文化建设只有既具共性又有鲜明个性,才有生命力。个别法院文化建设存在重共性、轻个性趋势。一是表现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与其他文化建设,如检察文化、行政文化建设趋同,无法体现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性;二是表现为重庆法院文化建设与我国其他地域的法院文化建设内容趋同,应将“巴渝文化”精髓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去,体现重庆特色;三是部分法院文化建设内容千篇一律,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法院文化建设未充分展示民族特色。
3.重职能部门建设、轻全员参与(www.xing528.com)
文化建设虽有主导者和参与者之分,但二者均属文化建设的主体。法院文化建设不能仅仅是领导或某一部门的职责,而应是全体法官共同的使命,应当调动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参与。部分法官存在两种片面化观点:一是将法院文化建设仅仅作为法院领导、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的事,而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二是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是务虚,在审判任务繁重、没有精力从事文化建设的现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搞文化建设甚至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冲击。个别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上热下冷”,主体参与性不足的趋势。
4.重机关建设、轻法庭建设
作为“为民司法”的第一线,人民法庭与最基层的老百姓息息相关,承载着“送法下乡”的法治使命。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组成部分,应体现群众性、法治性和接受性。由于人民法庭的乡土/基层司法性,文化建设责任重大,难度也更大。正是由于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难度相较于法院机关文化建设难度更大,文化建设成果也更难被感知。实践中往往存在重机关、轻法庭的文化建设趋势。
5.重内部建设、轻外部宣传
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是否得到提升的验证主体是社会公众。法院文化建设不应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不能“闭门造车”,而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让所有社会成员感知到法院的文化氛围,共享到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近年来重庆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突出成果,但与北京二中院、上海二中院等法院文化建设示范法院相比,还应进一步重视文化建设品牌打造,向外展示重庆法院文化建设成就,如确立忠于法律的法院文化建设品牌。尤其应当将审判活动和法院文化形象展示结合起来,解决法院文化建设“外冷内热”的倾向,提升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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