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法庭作为整个法院系统的最末端,因此要大力发挥末端优势,通过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法治精神,提升群众法律素质。驻庭法官站在司法审判的最前沿,通过与基层民众的零距离接触,法庭法官可以更直观、更真切地听取民众心声、收集来自最底层最原始最真实的一手资料,作为检验审判工作效果以及调整司法为民政策的重要参考。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情理化,强化情理感通,维护家庭和邻里关系安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注重权衡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民间习惯风俗,对当地重要公序良俗做到充分尊重和适用,最大限度地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感情上接受裁判。同时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不够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尤其对于文化素质不高又没有委托律师诉讼的,要向当事人提示各方面的法律风险,使其明白各自过错和应担责任,增强对法院裁判的理解与认同,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要强化便捷高效的诉讼程序。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充分照顾农时需要,研究探索人民法庭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审判规律。审理案件应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切实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农民诉讼成本。建立多元纠纷调处机制。调解工作是法庭工作的重心。人民法庭要增强收集社情民意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推广调解结案方式,提高调解结案率,进一步展现出调解的优越性。同时要充分借助乡村便民诉讼网络以及城区扇形工作面等民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载体,做好法律风险预测评估,经常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进行交流协作,共同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要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充分利用“庭站点员”四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将巡回立案、巡回审理作为人民法庭主要的办案方式,发挥便民诉讼联络员具有民间性和私交近的优势,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贴心的诉讼服务。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当地传媒,将站、点、员的配置情况和相关便民措施予以公告、公示,让辖区群众广泛知晓。
【注释】
[1]郑凯铨:《参与社会管理的法院调解——从新时期社会管理视角看法院调解政策之变》,第10页。
[2]郑凯铨:《参与社会管理的法院调解——从新时期社会管理视角看法院调解政策之变》,第10页。
[3]郑凯铨:《参与社会管理的法院调解——从新时期社会管理视角看法院调解政策之变》,第10页。
[4]郑凯铨:《参与社会管理的法院调解——从新时期社会管理视角看法院调解政策之变》,第12页。
[5]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www.xing528.com)
[6]董磊明:《乡村社会巨变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河南宋村实践的解读》,第150页。
[7]贺雪峰:《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载http://www.snzg.com.cn/ReadNews.asp?NewsID=808,于2012年7月15日访问。李亚凝、李娜、罗冬梅:《陌生人社会的破碎——民间法适用的当代城市基础》,载http://149.0.0.99/KNS50/clkd/clkt/detail.aspx?filename=MJNF201100006&dbname=CLKJ2011&filetitle=,于2012年7月15日访问。
[8]张维:《乡村法官的本事在于和百姓打交道》,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8日第2版。
[9]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0]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9期。
[11]刘新星:《社会整合与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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