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化是一种承上启下的法院文化,它既承继了来自国家的意志,同时又与乡土/基层社会的声音相伴始终,通过“法庭——乡土/基层(社会)”这一架构的不同形态,说明法庭文化传播与表达路径:
1.自生型。从法官(断讼者)→当事人(诉讼者)→普通民众(听讼者)逐层传播。(如下图)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传播形态,法庭文化以自生、自主、自然的方式逐层传播。通过对法律的把握应用、司法流程的分段运行以及相应的司法礼仪、司法器物的展示,依靠统一的法庭文化符号,法庭文化自然而然的向外扩散。自生型传播方式中,法庭/法官是法庭文化传播的主体;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者,因为自身利益的关系以及诉讼代理人、法官的影响,对于法庭文化的关注度和了解程度就整体而言往往高于普通民众,并通过自身法律行为影响身边的其他人,此种影响又因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普通民众更多是作为“以案说法”、“法律宣传”的受众,通过普法宣传活动、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较为被动地接受法庭文化。
2.交集型。法庭/法官与社会基层组织相互影响,但保持独立性。(如下图)(www.xing528.com)
交集型传播方式中,法庭/法官与社会/公众各自作为主体而保持其特有的话语权,但通过长期的固定联系,法庭/法官已然在其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村组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角色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了法官本身的职业定位,而更多地体现为乡土/基层社会的纠纷决断者、矛盾化解者,并因此承担着更多更大的社会管理义务。也正是因为这种角色的悄然转换,使得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组本身所蕴含的乡土/基层社会文化,对法庭/法官产生了相应影响。比如土家族寨老和苗族“榔款”组织,上述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和组织虽然在表象上基本隐去,但在文化上,却依然发挥着巨大影响,并深入乡土社会的骨髓。
3.相融型。法庭/法官与社会基层组织相互交融。
如上图所示,在此种表达与传播过程中,法庭/法官的个体形象更为模糊,与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一道,共同构成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就乡镇层面而言,人民法庭往往与当地政府、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一道,作为“N位一体”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的联动机制出现在公众面前。法庭文化夹杂在政法文化中,通过治理过程输入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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