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行政权变迁的过程中,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模式由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向法院自治管理型转变,我们并将之评价为实现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现代化。但是,这并不表明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的司法政务管理一无是处,更不是说法院自治型管理对于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有天然的优势。之所以把两种方式的转变看成是进步,是因为站在古老的中国历史传统之上来看待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司法、行政合一,是为“刑、赏”二柄。从皇帝到帝国官僚,刑、赏具掌于手,因此古代权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给司法带来了不确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不过是压迫工具。但是,现代的司法却是为限制和排除权力专断而分割出来的,根据职能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最终目的也在于此。因此,站在国情的立场上,由法院自理司法行政事务比政府部门代理司法行政事务更有进步性。但是,法院自理司法行政事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我们不妨比较下两种模式各自的利弊,以期提出改良司法政务管理的路径和方法。
(一)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模式
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模式就是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模式的特点是:(1)司法审判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严格区分。司法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为了保证司法权行使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司法权不致旁落于他人之手,必须将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严格区分开来。(2)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权保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由于司法行政事务需要和不同的部门协调,不利于保证司法审判事务的独立行使。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地位,则需实现审判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物理隔离。故此,一是在法院内部设立若干审判庭,只掌管司法审判权;二是将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的设立组织、经费的预算、各种设备财务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培训等司法行政事务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各方。(3)司法行政部门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掌管司法行政事务的目的就是:一方面,要实现司法机关与政府的隔离;另一方面,要实现与政府的对接,以便取得行政资源的支持。司法行政部门隶属于行政机关,人为通过行政部门实现不和政府打交道的目的。
司法行政机构主导型模式的利在于:(1)地位高,协调强。司法行政部门属于国家基本法规定的法定权限机关,法律地位比审判机关自己设立的内部机构地位高,有利于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2)减少干预,保证中立。通过外部机关组织协调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阻止了司法机关积极向资源的配置者靠拢,减少了外部力量干预司法裁判的机会,保证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弊在于:(1)降低司法权威。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部门,这种外在于法院的管理机构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行政审判上特别明显。司法权威的丧失,将使司法机关的地位如同虚设。(2)审判权独立难以实现。法院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实现司法行政目的,其他机关一样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干预司法,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实现审判独立不过是一厢情愿的事。
(二)法院自治型模式
法院自治型模式就是由法院主导下的机构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1.法院自治型模式的特点是:(1)法院获得了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法院的内部管理事务由法院主导下的机构负责执行,从决策到贯彻落实都由法院自主决定和支配。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工作,法院自己的意志得到较好的贯彻。(2)司法行政机构作为法院的职能部门。司法行政机构的权限、职能、分工均由法院赋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法院自治型模式的利在于:(1)法院相较于行政机关来说独立性更强。由于法院在自身管理上拥有了更多的意志自由,法院受制于政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也获得了自身建设上更多的领导权,对于法院的组织建设将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2)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增强。法院自主管理,使得法官不再受制于政府部门。在官本位的中国,法官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更多机会增加了法官的影响力,在司法过程中也就强化了独立自主倾向,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更有力,从而司法更容易得到社会的信任,司法的权威将得到强化。(www.xing528.com)
弊在于:司法行政化加强。法院对财务、人事等权力的控制,增加了法院的领导在法官中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带来的权威将使法官向领导靠拢,各种请示、审批、汇报滋生,背离审判权运行规律,法院管理科层制越来越重,司法权的运作行政化了。
(三)对两种模式的再反思
1.逻辑的困境
当我们论述两种模式的优势和弊端时,我们明显看到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两种模式最终在逻辑上都无路可走。当我们论述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模式通过物理隔离有利于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保障审判权中立地位的时候,我们同时不得不承认这种物理隔离实际上只是一厢情愿,不但不能实现审判权的中立,反而有害于司法权威。在论述法院自治型模式的时候,我们看到加强了法院的独立自主倾向,但是又遇到了司法行政化的危险,如果说这种独立自主的倾向是一种权威的话,那也不会是司法的权威,不过是权力的权威而已。
2.困境的核心——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平衡
这种自相矛盾难道就无路可走?显然不是的,要解决问题,我们还得理清司法行政权配置中的困境。实际上,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困境来源于以审判权为核心的法院,如何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之间的平衡,以保证司法行政权辅助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转,克服司法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权。
如果我们回到历史上去,我们很容易得出两种模式都难以实现司法审判权独立和建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是:司法审判权的不独立导致了司法行政权的干预,而非司法行政权的干预导致了审判的不独立。很显然,这一结论与我们上文对司法行政权历史变迁的反思是一致的。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政务管理模式的一大前提就是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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