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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司法政务管理模式的借鉴: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何选择美、日两国,原因是,二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的改造,然因为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关系的微小差异,两国的司法政务管理正在朝着不同的方向前进。其中法官会议由全体法官组成,负责决议司法行政事务。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是法官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处理与司法行政有关的事务,等同于法官会议的执行机构。联邦司法会议解决有关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题,向国会提出有关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检查联邦司法系统的工作情况。

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看到了司法现代化的过程是司法行政权从法院外走到法院内的发展过程,但这种论述仅仅解决了司法行政权内置于法院比外置于法院的有利一面。司法行政权内置于司法机关,是否就意味着这样的配置就是完美无缺的呢?我们选择两个内置于法院的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的实践版本进行相应的比较并不显得多余。综观世界各国,笔者选取了美、日作为比较对象。为何选择美、日两国,原因是,二战后的日本接受了美国的改造,然因为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关系的微小差异,两国的司法政务管理正在朝着不同的方向前进。

(一)日本的司法行政权配置

战后日本建立起了法官会议执行司法行政事务制度,但实行的是较为特殊的中央集权式的统一司法体制。无论是法院组织还是法官组织,都形成了以最高法院为顶端的金字塔式的司法结构。司法权呈现出外部独立、内部统治的特点。在这种结构中,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行政事务均由最高法院掌握,最高法院具有最广泛的司法行政权[7]

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了法官会议、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其中法官会议由全体法官组成,负责决议司法行政事务。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是法官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处理与司法行政有关的事务,等同于法官会议的执行机构。

此外,法官会议还享有审判监督权,具体包括对法官的监视权、许可权、指挥权、变更权、惩戒权等。由于司法行政权所包含的法官任免权、晋升权、监督权等权力与法官个体的命运紧密相连,日本法院法设计了法官会议集体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制度。但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通过事务总局提出由法官会议决议的方式实现的。由此导致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为核心的司法行政当局对法官的统制和对审判的干预,使法院、法官官僚化倾向日益严重。

(二)美国的司法行政权配置(www.xing528.com)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司法行政事务由联邦司法会议(司法委员会)、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联邦司法中心负责管理。

联邦司法会议解决有关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题,向国会提出有关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检查联邦司法系统的工作情况。同时负责对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管理联邦法院预算、人事采购以及其他总务和发挥辅助职能进行督导。

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职责包括: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的预算,审核并分配法院的经费,法院设施与运作的管理、编辑出版联邦法院工作量及业务分配情况的季年度统计报告等。此外,联邦行政管理局还是联邦司法会议的“秘书机构”,向司法会议提供专业的统计数据和法律资料方面的服务。作为联邦司法系统在国会的代表,它还负责向国会提交预算案、倡议增加法官席位、建议改变法院规则等事务。

联邦司法中心作为负责法官进修教育与法院管理研究的联邦法院机构,其职责主要为:教育和训练联邦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和促进法院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工作;根据司法会议的要求酝酿并提出法院改革的建议;为司法会议配备人员,并协助司法会议的工作;引进并采纳数据处理和其他技术有效改进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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