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的目标及设置
法官管理激励的目标设置有必要区分终极目标与现实目标。终极目标是通过对法官的有效激励,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现实目标是通过完整的制度安排充分满足法官的合理需求,诸如安全感、归属感、成就感、职业声望、自我实现等,将法官内心深处的原始心理动机转化为现实的工作热情。现实目标是实现终极目标的桥梁和纽带,要使法官产生组织和社会所期望的行为,就必须根据其需要设置目标,通过目标导向使其产生有利于组织目标的优势动机,按组织需要的方式行动,在实现法官个人价值的同时,推动审判事业的发展,实现司法职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法官激励的目标设置应参酌以下原则:(1)必须将组织目标纳入其中或将组织所希望出现的行为列为目标导向,使成员只能在完成组织目标后才能达到个人的目标。易言之,通过激励实现法官的个人价值必须纳入到完成审判任务、追求公平正义的框架中来;(2)目标的设置必须是受激励者所迫切需要的,即是说目标的设置必须考虑法官的实际需求状况,既要有精神奖励,又要有物质刺激;(3)目标的设置要适当,必须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空中楼阁般的许诺可能有短期的激励功效,但激情褪去后最终招致的是职工对激励机制的怀疑和信任危机,实不足取。例如,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如果脱离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和司法保障机制的现状,一味对照西方法官的司法理念、专业素质和物质待遇,追求过于理想化的目标,设置过高的标准,又一时难以实现,势必会影响广大干警的工作激情;(4)目标的设置要公平。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作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的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机制的设计应使法官用自身被要求具备的正义或公正之价值观去审视个人的努力与报酬后,感知或享受到了公平与正义所得,进而一心为社会提供正义的司法产品。
(二)激励的主体与对象及关系
显而易见,法官激励的主体(实施者)是法院,对象(受动者)是法官,对象(法官)在激励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而整个激励机制的运行状况又需要以主体(法院)的工作目标是否实现作为检验标准,理清两者关系对激励的最终效果至关重要。实践中应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法院管理激励的模式与制度设计应始终以法官为中心来进行,因为“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管理的主体出发来思考组织决策,是现代组织管理学的基本方法”。就具体工作方式而言,法院在设置管理激励目标和手段时,应广泛征求法官及工作人员意见,有针对性地采纳正确的建议,逐渐形成“人人都是管理者”的氛围。同时在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在涉及法官个体切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中,适度吸收法官民主参与,以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智慧。
(三)激励的具体方法及手段
1.职业尊荣的回归:致力于提高法官职业公信度
法官职业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抑浊扬清,保障权利、制约强权的重要职业,理应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这种尊重就是一种职业尊荣,是一种崇高的使命感,可以演化为推动法官勤勉敬业的精神动力。司法裁判要获得社会的认同,提高法官职业公信度是关键。要以职业化建设为契机,全面提高法官素质,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认同;以打造健康的法官文化氛围为中心,通过举办法官论坛、学术讨论会、文体活动的方式,使法官具备朝气勃发、奋发有为、健康高尚的精神状态,培养公正、中立、廉洁、高效的现代司法理念,形成一种热爱学习、尊重知识、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法官精神家园的丰富和充实,将会是激励法官推动审判事业不断前进的不竭源泉。(www.xing528.com)
2.职业保障的确立:满足法官合理的生活需求
马歇尔大法官曾言,对法官而言金钱绝不是第一位的,但生存却有可能是第一位的。法官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法官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1)在制度上应逐步建立法官高薪制度,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就现阶段而言,加大对贫困地区、西部地区法院的财政扶持力度,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2)在法院物质保障这整块“蛋糕”不够大的现状下,在“蛋糕”的分割上做文章,实现有限物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法院内部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建立有差别的物质利益分配制度,坚决以审判为法院的中心工作,适度在待遇上向从事审判工作的干警倾斜,使其在比较中获得对激励分配机制的认同,进而获得公正高效审判的动力。
3.完善法官考评机制:合理激励法官行为的制度基础
公平性是管理激励的一大原则,公平性要求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实施精神或物质激励必须要有客观的标准,完备的考评机制就能提供这样一个客观的标准。考评是激励的基础和前提,不科学、不客观的考评必然导致赏罚不明,激励制度的功能也将丧失殆尽。法官考核应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按法律要求把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按项分解、具体量化,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合理评价法官的司法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考核法官的职业道德、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审判效果、调研能力,并逐一打分,在年终汇总,得出考核结果,确定法官的年终业绩等次,该奖则奖,该罚则罚,并直接与评优、晋升挂钩。
4.激励手段的多元化:全面刺激法官潜能
通过引入形象激励、荣誉激励、兴趣激励、参与激励、感情激励、榜样激励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激发法官的工作潜能。以榜样激励为例,通过树立法正风清、业务精通、人格高尚、工作勤勉的法官典型,隆其地位、优其待遇、重点培养,在法官群体中广为宣传。其他法官既可以从典型的先进事迹中受到感召,得到教育,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投身司法事业持久不衰的精神激励,也可以清楚直观地看到优秀的业绩会得到组织的肯定,并为了自身也能获得这种肯定而沿着先进法官的成功轨迹前进,起到较好的激励导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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