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的本质在于优化审判职权的配置。实践证明,优化审判职权配置不仅是重大的中央司法改革课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6]审判职权优化配置可以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情况。从宏观审判组织架构上讲,无论是从四级法院纵向审判职权配置,还是从一个法院的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的组织人员配备,审判职权的配置更多是按照组织法规定进行的静态优化,强调稳定性、规范性。从微观的一个法院或个案审判来看,特别是从及时回应审判需要来看,一个法院要根据案件数量变化和审判质效变化适时进行人员及其注意力的调整,更需要关注的是动态审判职权优化配置过程。审判职权的静态配置和动态配置,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从目的或结果来看,加强审判管理就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审判质效,更好地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这与静态的优化审判职权配置的目标完全一致。从过程或手段来看,加强审判管理不仅需要静态的审判职权配置作为基础,而且是对静态的审判职权配置的补充和调整。静态的审判职权配置主要解决各级法院及其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而审判管理则主要解决各个法院及其部门之间的人员、任务问题。更进一步的是,审判管理能够直接服务到各有关审判主体,进而通过这些审判主体内化作用到个案审判中去。(www.xing528.com)
加强审判管理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促进动态的审判职权优化配置的过程。审判管理不能直接作用于案件审判本身,但是可以促进并优化审判主体与案件的审判关系,间接地服务于审判权的有效运行。其一,审判管理的过程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例如,审判管理过程要求进行审判的整体运行态势分析,特别是对于类型化案件的统计分析,典型案件的指导,以及案件质量的评估,通过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来加强审判质效工作。其二,审判管理的过程有利于优化法院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例如,对收结案情况的条线分析结果可能导致调度调整审判力量。法院中经常发生的人员调度,根据审判运行情况,对业务部门之间或业务与综合部分之间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避免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现象,促进各有关业务或综合部门人员与任务更加匹配。其三,审判管理过程有利于工作重心的及时调整。现有体制机制下,院长、庭长对工作重心的引导,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些表现,这样一些过程,就是通过审判管理动态优化审判职权配置的过程,从而实现质效指标数值的变化及其结果优化的目标。[5]前者是审判事务管理对审判人员的最低要求,后者是审判事务管理的更高追求。审判权的顺利运行客观需要科学的审判事务管理,两者协调统一到公正与高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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