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文化环境营造的过程当中,在文化环境的建构规划阶段,不同的接受主体对文化环境的建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可以互补融合,但也很可能会产生冲突,从而使得法院文化环境的建设在实践阶段难以操作。在文化环境的形成阶段,不同的接受主体对同一种文化环境接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当然也是可以互补融合的,但同样也有极大可能会产生意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会给法院文化建设整体效果带来不利的影响。
正如以上所述,法院文化建设环境的构建需要考虑多方面主体的接受结果,在这其中,不同的主体间对这个问题的预设立场及审美思维的差异及由此所带来的冲突,是法院文化环境建设的难题之一。
比如,一个太过于严肃的法院文化环境,可能会使法官感受到职业的威严与价值,但当事人可能并不习惯这种环境,因为太过于严肃的气氛会让他们产生紧张的心理,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一个太过于宽松的法院文化环境固然可以使得当事人放松心情,但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释放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一个不够庄严的法院气氛削弱了他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与信任,从而使得审判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当中变得举步维艰。如何对这两种法院文化环境予以平衡,在一个合适的尺度上将法院文化环境的积极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从而服务于审判,服务于法院文化整体的建设,这就是我们在法院文化环境营造过程当中应该重点注意的地方。(www.xing528.com)
又比如,我们应该如何掌握法院一般文化环境与特色环境之间的尺度和比例,这也必须要考虑到不同的接受主体对法院文化环境的接受方式及接受结果。当地居民可能更多的希望法院文化环境的营造更多地体现出地方特色性东西,这可以使得他们在走进法院的时候有心理上的主场和优势,但可能外地居民对这种环境营造的方式表示排斥,因为他们可能会认为特色化的文化环境可能影响到法院中立位置,从而对判决结果从潜意识里产生不信任。同样,一个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一个有着政府背景的官员或者法院内部的法官或者工作人员对特色文化环境与普遍性文化环境的营造都有着不一样的要求和想法。而我们的问题是:必须要找到一种合适的文化环境构建方式,使得他们都能够接受,并且产生认同,这也是一个技术难度非常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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