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正义与规则之治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律程序的研究和普遍重视程度不够。比较明显的是人们误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以至于对其他法律程序的存在视而不见,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程序法的权威解释是:“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19]这种观点导致了关于其他法律程序的立法的滞后现象。另一方面,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严重,仅仅将程序法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忽略程序法自身的目的和价值存在,使程序法完全成为了实体法的附庸。近年来,这种倾向有了一定的改变。从认识上看,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地位,认识到程序法有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律程序在控制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实践上看,程序性立法开始不断出现,法律运作中的程序观念也越来越强。轻视法律程序的传统精神,蔑视规则不按程序办事后果不堪设想。具体而言,例如近些年备受关注的司法领域的涉诉信访问题,对当事人来讲,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就应按照诉讼程序来解决纷争,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败诉后,会随意脱离诉讼程序而进入信访渠道,使司法裁决长期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法院审判的严肃性、终审权和既判力都受到损害。
尤其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功能。法律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为几个方面:(1)法律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权力。在法律程序中既有决定者也有被决定者,权力的赋予是不均匀的,只有权力受到彼此控制的时候,才能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平衡,防止权力滥用。整个法律的历史就是不断克服人类恣意的历史,法律程序的创制其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现象,最后达到良好的程序运行结果的出现。程序参加者的各种角色的分派,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恣意的出现就受到了限制。(2)法律程序可以有效保障作决定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信息越全面,决策可能越正确。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作决定者全面接纳信息的作用。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使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程序中由于有公众的参与,作决定者不得不排除自己主观的偏见,全面地考虑各种各样的信息、观点、意见。这会使作决定者不至于偏听偏信,这对于决定的公正和正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利于疏导矛盾冲突。正当的法律程序,排除了专断和恣意,能够公正地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中随时可能会升级的矛盾冲突有了一个公开的、和平的、秩序的解决方式,社会冲突得到舒缓。法律程序的这种功能是通过对社会中的每个人予以平等的尊重来实现的,如程序中参与人的平等发言和对话,不仅可以防止暴力解决纠纷,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还可以促使他们对通过程序解决冲突的信赖。(4)通过程序可以稳定实现确定的运行结果,利于达成社会公正目标。社会纠纷的解决忌讳循环往复,也就是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社会纠纷的解决埋下了隐患。法律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确保在确定的时间内出现确定的结果,使人们可以期待社会纠纷解决的终止之期。法律程序的正义性的实现,同时又使得确定性的结果得到彼此认可,这就消除了原有的纠纷复发的可能。可以肯定,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纠纷有决定性作用。(5)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有效促使人们对程序运行结果的服从并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实质就是它能满足人们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这种心理需求包括对程序的公正、参与、中立、公开、效率等原则的要求。凡是满足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需求的程序容易导致人们对程序结果的认同和肯定,虽然不能做到皆大欢喜,但失望者对遵循程序的结果也容易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运行,还有利于巩固人们的法律信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仅仅是由于法律文件中的正义标榜,还在于这种正义是能够被实现的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的运作不仅使实体正义有了公正的实现渠道,而且,还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期待付诸于实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念由此产生。
所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难有实体的公正,而通过诉讼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公民程序、实体并重的理念,并使之成为诉讼文化的价值本色,这是诉讼文化辐射受众的出发点。这种设想的实现,是法院以营造柔性诉讼环境文化为基础,让诉讼的全程文化体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决策参考依据。秩序良好就是要强化理性诉讼,弱化个人主观判断的不完整性。法院诉讼秩序需要更为精细的规范,甚至这种规范考察实际的诉讼要求和潜在的诉讼需求,并能有效杜绝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或有力制约妨害诉讼行为的发生。通过诉讼文化建设,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实事求是地对待诉讼双方的行为和责任,消除对抗情绪,在诉讼中保持自律、谦让、和谐、理智的文明行为,防止矛盾激化和权益受损程度的扩大,并在法院裁判确定之后依法主动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法治规则之治的具体体现。同时,程序始于公正,终于公开。换句话说:“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是让老百姓知道怎么打官司,让老百姓打官司方便快捷,少跑路、少花钱、少耽误时间。”[20]总之,诉讼文化的辐射与扩散绝非一时之技,也不是一家之言。作为交集共通汇合的诉讼文化对外辐射功能对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对内养成提升法官素养和职业技能,进而优化社会法治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而言,诉讼文化的扩展与辐射是在中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发生和逐步完成的,这个大的背景值得注意和强调。社会变迁与改革中的司法两者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双向的制约和推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方位的改革导致了社会的大变迁,由此引发的各种冲突和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法院和法官们。法院所承载的对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能在逐渐强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也对纠纷的司法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司法的运行又在参与、推动着社会的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频频出现的“执行难”、“申诉难”、“案多人少”、“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司法不公”等表述充分昭显了社会转型期司法能力的不足与司法所面临的困境。回顾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观照当下改革的实践,下面几个问题虽然陈旧但却依然很重要:(1)切实转变传统司法理念,并努力构建现代化的司法制度;(2)实行法院审判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促进法院司法化的转变;(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司法改革的民主性。只有经过如此之不断努力,我们才能最终完成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性匹配的诉讼文化,并将其有效地扩展和辐射出去,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注释】
[1]黄冬松:《法律之美》,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4期。
[2]郝铁川:《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2~93页。
[3]孙海龙、高翔:《法院文化的概念澄清与结构塑造》,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第95页。
[4]艾庆平:《法官素养不能缺乏美学养分灌溉》,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27日第7版。
[5]佟金玲:《司法仪式研究》,载吉林大学司法学博士研究生论文2011年6月。
[6]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8]高翔:《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9日理论版。(www.xing528.com)
[9]孙海龙、高翔:《法院文化的概念澄清与结构塑造》,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第95页。
[10]周公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裁判文书的说理之道》,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
[11]孙海龙、高翔:《法院文化的概念澄清与结构塑造》,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第95页。
[12]娄晓玲:《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几点认识》,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13][美]爱德华兹:《美国法官自选裁判文书译评》,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14]胡云腾:《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0日。
[15]胡云腾:《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0日。
[16]李德仁:《发挥法院诉讼文化的对外辐射功能》,载《法制日报》2012年6月13日第12版。
[17]钱锋:《利益冲突考验法官人品》,载中国法院网2012年10月25日访问。
[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9]《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
[20]钱锋:《要使司法公正“看得见”》,载《重庆日报》2012年3月23日第5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