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标志着以人为本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理念,以尊重人的权利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还指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公民权利保障机构,人权越得到尊重和保障,人民法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地位就更加重要,人民法院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将发挥更重要作用。当司法者认识到以人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后,就会更深切地理解人权、热爱人权,崇尚人权并努力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努力追求人权。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对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10月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写道:中国的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接下来从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十个具体方面指出了我们的努力成果和继续努力的目标。“白皮书”进一步指出,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又从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简化办案程序、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开展法律援助、畅通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渠道等六个方面对今后的司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www.xing528.com)
伟大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8]可见,通过司法实现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目标与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密不可分。这也是几十年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是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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