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仰法律与坚守法律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样的至理名言。而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司法者应首当其冲。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过:“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司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如果说法律是正义之神,那么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使者。作为法官,要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去崇敬法律,去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作为法官,要怀着一颗正直和善良的心,去破解法律,去实现法律的意旨和精神。宽大的法袍,鲜艳的法徽,庄重的法庭,严肃的审理,不仅是向人们展示法律的尊严,还是法官激励自我,净化心灵,表露信念的形式和礼仪,是法官景仰法律威严,张扬法律精神的外在表现。端坐法庭的法官,要远离名利的搅扰,摒弃世俗的杂念。在手握法槌的时候,法官要胸怀对法律的崇敬之情,践行法律的作用,传扬法律的精神,因为只有法律才是法官行为的唯一准则,只有正义才是法官追求的唯一精神。法官,最不能缺少的是对法律信仰。
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被集中概括为司法者观念与思维中的崇法性。它具体体现为司法者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唯法是从的“法律权威意识”。具体又包括如下几层内涵:首先,法律对于司法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它不仅是他们判断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与否的准则,也是他们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的价值标准;其次,在司法者看来,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在司法者看来,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宗教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最后,司法者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尽管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缺陷,但法律本身代表着正义与公平。(www.xing528.com)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因为敬仰国家法律、一定程度地预设信任法官会秉公司法。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如果对法律持不信任态度,法院的公平公正也就无从实现。法律至上是宪法精神和法定原则,崇尚法律不仅仅针对法院和法官而言,所有公民都必须敬畏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了这种意识,才能形成深厚的法治氛围,保证国家和社会运行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奉法者强则国强”,让公民崇尚法律应是诉讼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也是诉讼文化传播与扩散的指向。而这种观念的传播并非是法院一家之言,更应该是公权力的集体共识。法言法语的口语化转换视角必不可缺。“法官人品包括公正、独立、节制、诚信、谨慎等,其中廉洁是底线。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只有秉持公正之心才能有廉洁的境界,也只有廉洁境界的法官才会公正司法。司法廉洁莫过于‘不贪赃不枉法’六个字。”[17]这种精炼的总结是对现实需求的最好描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