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文书的“说”与“写”
加强裁判文书和裁判活动的说理,使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公开透明,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望。裁判文书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形象的平台,它展现司法公正,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约束法官行为,提高裁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法官要把参与的配置实体权利和社会福利的过程展示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将渗入司法过程的伦理因素昭然于阳光之下,使司法结果更容易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13]裁判说理包括判前说理、判决说理和判后说理。判前说理要求法官在法律正义、良知驱动下,在熟谙法律的基础上,正当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阐述主张权利的理由,为法官公正的利益评判提供一个全面的信息平台。判决说理主要是指裁判文书的说理,这是最重要的说理。裁判文书,是法律精神和法官思维的载体,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全面细致充分地评判各方利益的性质成因、大小轻重,对最终保护的利益要从法律原理、法律规定、个案情事的角度阐明予以保护的理由,对最终舍弃的利益也要说清原由。简言之,就是要将法官利益衡量的心路历程再现于判决书中。判后说理,主要是指法官应对诉讼中的利益受损者作好说服息诉工作,增强其对判决的认同。以上裁判说理,均需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庭审公开、心证公开、论证公开等方式公开进行。(www.xing528.com)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裁判文书所说的理是多元的、丰富的:一是事理即案件的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二是法理即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三是学理即裁判所应用的科学理论与专门知识等;四是情理即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五是文理即裁判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数据、逻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理’之间并非半斤八两,也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依次细说一遍,而是轻重有别,有所侧重的。其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14]诉讼活动需要裁判者在整个流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因此裁判活动的“说理”也显得十分重要。“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少裁判文书盲目追求篇幅,裁判文书越写越长,越写越没有个性,长而不当、文书长道理不长的情况还较为普遍;二是说理千篇一律、不敢说理、不会说理、不愿说理的情况还比较常见,说理的质量总体不高,甚至还存在明显的失误;三是许多法官把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裁判文书说理,而忽视在裁判活动的过程中说理,形成比较突出的当面不说、背后才说,庭上不说、庭下才说,口头不说、笔头才说的片面现象,从而把裁判文书说理等同于裁判活动说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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