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前的“读”
文本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某一情景中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选择的某种语言方式。司法中,更多的是各式各样的诉状和答辩以及各类诉讼档案。法官通过观察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文本来记录、记忆和诉讼案件相关的一切信息,同时又要求法官极力排除先入为主的假设。因为格式化的文书和诉讼档案已经过滤了诸多与案件无关的信息,这种阅读相对是泛读加精读。
但是阅读过程要求法官能够对句子和词汇的寓意以及可能隐含的复杂信息做合乎逻辑的推理。法官粗读阅读文本时,会从以往的办案经验和相似案例中进行比较,从而求同存异,鉴别考虑。这个过程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当事人或证人口语化的自我陈述,只有读懂文本才能真正完成对诉讼材料前期的整理。(www.xing528.com)
由于诉讼材料文本依旧潜在包含着许多“不确定性”和“空白处”。强调细嚼慢咽的精读,是提醒法官不要完全受材料的束缚,注意不要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很多时候一些重要的信息就藏在文本不起眼的地方。也不能将卷宗资料中的陈述看为定论,更不能盲从以往的司法经验,应结合诉讼材料相关信息来独立思考和判断。法官能够识别表述并不准确的概念、当事人具体诉求的逻辑以及案件的因果,这更加体现法官需要对阅读文本相关背景知识熟练掌握,具有深厚的法律学识,较为丰富的社会体验和人生感悟。
这种文本阅读也可以是分散性阅读,并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来交流读后感。常见的模式是合议庭的集体讨论和审委会的综合评判。在筛选和整合文本阅读获得的信息后,必须充分尊重文本所陈述的事实并将其限定在法言法语范畴内。排除主观因素干扰,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是非为是非。因为诉状和相关诉讼档案并非总是条理清晰、脉络完整的。因此,如何归纳整理文本信息就显得很重要。法官要将获得的信息能够概括的概括,语句表达不完整的适当在内心论证时添加,对文本陈述的主要诉求观点和诉讼倾向要作出周全判断,且不可以偏概全、主次颠倒,甚至主观臆断。在脱离庭审抗辩对话形式的诉讼行为……调解中,除了实现上述的文本阅读效果外。在当事人要求进行谈判的场所,法官应当认真了解诉讼环境,搜集更为全面的背景信息和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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