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诉讼文化的实践路径
诉讼活动是在法院、法庭这个特殊公共场所进行,由法官、当事人等主体一并从事法律特定事项的社交行为。诉讼环境促使诉讼心理情境的最终形成,诉讼程序及规范动作保障诉讼成果,诉讼主体沟通交流的能力影响诉讼流程。作为一种制度性内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中要求法官加强修养,涵盖从立案审查、庭审宣判、法院执行、信访答复的各个环节。关于法官的仪表仪容,《法官行为规范》的一般规定中第八条要求:“法官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关于法官的庭审行为,《法官行为规范》的庭审一节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要求:“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提到要“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诉讼制度设计的一个预先假设是: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理性无法感知。法庭等场所极力营造庄严神圣感为了提醒诉讼主体应当采取符合这个场所的行为模式,而法院所营造的诉讼环境中的其他文化元素仅仅是善意的柔性劝解和引导。包含在审判活动中的文化寓意,即合法的法律审判和司法调解,这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所在。如同理性与法的关系,成就了西方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分野;审判、调解与文化的纠葛,摆脱不了情、理、法的关系。就审判的文化要义而言,莫过于判决书的“依法说理”。[9]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就是从讼争中提炼一种“道理”并关照于当事人和社会,最终实现以理服人。[10]判决书说理的“事理、情理、法理”都印有依法说理的脉络。裁判说理的事理,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说理,而实体法的构成要件指引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在程序法规范下得以认定。裁判说理中的情理,也强调情理的法律性。裁判说理的法理,更是法律透过案件事实的具体阐释。就调解的文化要义而言,莫过于调解的“依理说法”。调解文化的视角中,同样存在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但却是以近乎“自然法”的视角,以“道法自然”的心态,去找寻“自然理性中的法律”和“法律中的自然理性”。调解应当依法,但在实践路径上应当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确定一种社会情理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向当事人说法,阐释与情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理,阐明情理标准与法理标准是否一致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当事人的调解。这就是调解依理说法的文化轨迹。[11]
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司法调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这样一个半熟人社会还会持续很多年。诉讼文化的基石是“天理、国法、人情”,诉讼模式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的交缠互动格局。天理是人与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律,也指习惯、传统和一些公认的共同规则,人情是在诉讼中晓之以常情、讲人性、重民情、看情节。天理人情以内心感受为尺度,体现实质正义。国法则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以文字形式出现,体现形式正义。当双方发生矛盾,法律与情理一致则选择“任法”,反之则“舍法而任情”,避免了机械照搬律条,而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是无讼。实现的途径是通过道德教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民息诉止讼,以此来建立一个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谐、乡邻相亲的美好和谐社会。[12](www.xing528.com)
司法实践已经无暇于争论诉讼制度的选择优劣。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司法“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从儒家礼法合一传统的诉讼文化影响至今的延伸,还是从基于对现实诉讼统计数据的分析,我们很难判断出中国的诉讼文化发展进入到了“健诉”阶段。因此,采取司法救济伸张正义维护权利,对司法的职业法律家——“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但应当具备高于社会平均水准的道德品质,还要善于通过学习来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而进入法院和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律既无明文硬性规定,也无强制性禁止。除非当事人严重干扰和冲击法庭庭审的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要求法官是秉公司法的智慧者,而无法要求每个当事人都是天使。相关的制度均围绕这个假设展开。《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对于法庭旁听人员相应的审判纪律,《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庭审活动的行为。”新闻媒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庭规则,《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人还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处罚,《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本领”是诸多司法技术层面考虑的重点。尽管诉讼活动的两大分类区分了诉讼的总体特征,而具体细致研究诉讼行为,可以抽离出更为现实“读、听、说、思、断、写”六个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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