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官精神文化与法治之维-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法官精神文化与法治之维-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思想建设以“正心”:解读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思维1.“忠诚”的法治意蕴《说文·心部》解释:“忠,敬也,尽心曰忠。”“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点系统”和“保障系统”。

法官精神文化与法治之维-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一、法官精神文化层面:政法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法治之维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其建设程度直接决定着法院文化建设的走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品质

(一)思想建设以“正心”:解读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思维

1.“忠诚”的法治意蕴

《说文·心部》解释:“忠,敬也,尽心曰忠。”就“诚”来说,为真心诚意、真实、恭敬之意。《说文·心部》解释说:“诚,信也。”朱熹也曾分别解释过“忠”与“诚”,他说:“尽己之谓忠”,“诚者,真实无妄之谓”。笔者认为,“忠诚”的法治意蕴就是(忠)正心:不偏识,心要放在权利义务的中间;(诚)正言:不偏判,话要说到权利义务的中间;(诚)正为:言明的权利义务要实现。

申言之,核心价值观之“忠诚”,体现在司法工作者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司法要忠诚党、忠诚国家、忠诚人民和忠诚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忠诚法律”是“忠诚”的应然之义,“忠诚”本义强调“正心、正言、正行”,即突出“思”与“行”之“不偏不倚、言行一致”的含义,与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显然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在本质意义上,“忠诚”就意味着“忠诚法律”。同时,“忠诚法律”就是“忠诚党”,因为法律是党成熟的政策和行动纲领;“忠诚法律”就是“忠诚国家”,因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准则;“忠诚法律”就是“忠诚人民”,因为法律反映了最大化的民意。

2.“为民”的法治意蕴

“为民”的语义不难解释,一般理解为“为人民”,如此理解是对司法核心价值观之“为民”的政治解读。司法机关包括所有政法机关,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组成部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服务的对象是“人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当然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作为其存在的根据。司法主体只有为人民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才不至于“被失业”。从法治视角,核心价值观之“为民”更宜解读为“为民权”,因为法律意义上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是以“民权”为存在依据和服务对象。唯有如此,司法工作者才会准确把握“为民”的内涵即“为民权”本质,时刻不偏离法治取向,不致滑向“为民”的政治学和其他学科的概念迷雾之中。唯有如此,司法工作者才会在司法过程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平标准,平等保护包括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已经沦为“人民”之敌人的当事人权利,不会因为受到“权力”制裁而丧失“民”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唯有如此,司法工作者才不会在“为民”的政治口号引导下,干出偏离司法为民宗旨的种种行为。

3.“公正”的法治意蕴

“公正”的语义似乎非常简单,“公正”完全可以被解读为“公平正义”的简称,进一步追问“公平正义”是什么就显得异常复杂莫衷一是。就功能定位,笔者比较赞同卓泽渊教授的看法:公正是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崇高理想,更是司法工作者的价值目标,但卓教授并未对“公正”内涵进行语义界定。笔者认为,“公正”是指“享有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法治公正”是“法治之器”过滤出的公正,自然不是也不能覆盖其他形式形成的“公正”,但是“法治之器”只要是民主经过正当程序选择之物,由其过滤而生的“法治公正”就比其他形式的公正更具有人性的正当性和物性的科学性,因此司法工作者理应视“法治公正”为其当然之价值选择与追求。

实体公正备受关注,但程序公正却常常被忽略甚至是轻视。司法工作者必须明白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超过实体公正,因为实体公正必须在程序公正的保障下才能公正实现。所以,司法工作者在认识核心价值观之“公正”价值时首先必须把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价值置于其他“公正”价值之上,除非作为“程序”的过程已经丧失了“法治公正性”。

4.“廉洁”的法治意蕴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辞海》解释为“清廉,清白。”《辞源》解释为“公正,不贪污”。站在法治立场,“廉”意指“兼顾广大面,不贪,不占有法外利益”,“洁”意指“吉祥之水,干净之水,没有受污染,不污染。”综合起来,“廉洁”意味着“守住法益边界,没有越界占有法外利益形成‘贪(不廉)’或‘污(不洁)’。”廉洁是司法工作者的道德底线,否则对不住职业良心;是司法职业者的法治底线,否则司法质量出现短板,司法公正则会丧失殆尽。

(二)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结构

1.四元自成,各显功效

“忠诚”是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的“原点系统”和“动力系统”。只有将“忠诚”作为“原点”和“动力”,司法工作者才会“坚定对司法的信仰、坚持对司法的敬畏、坚守对司法的职责”。“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的“方向系统”和“指挥系统”。只有将“为民”作为“方向”和“指挥”,司法工作者才会“永葆为民情怀、永修为民便道、永持为民法剑”。“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的“目标系统”和“标准系统”。只有将“公正”视为“目标”和“标准”,司法工作者才会有质量标尺,才会有的放矢。“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点系统”和“保障系统”。只有将“廉洁”作为“基点”和“保障”,司法工作者才会守住司法的法治底线和职业边界。

2.四元互动,相互作用

“忠诚”,是司法的政治前提和法治原点,它决定着其他三者的根据。没有“忠诚”,司法就会丧失民主政治职能,就会“害民权”而不是“为民权”,就不会有“公正”,就不会有“廉洁”,就是对法治的背叛。“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和归宿,是其他三者的方向。“公正”,是司法的价值目标,体现着其他三者的价值诉求,也是司法生命的神圣标尺。“廉洁”,是司法生命的“肾脏”,是前三者的保证,廉洁丧失司法价值则丧失无遗。

3.四元协同,整体给力

“忠诚”从原点给司法核心价值系统注入法治动力,“为民”为司法核心价值系统装上法治方向导航器,“公正”为核心价值系统植入法治质量标尺,“廉洁”为核心价值系统嵌入法治肾脏底座。四者协同运行,浑然一体,整体发力,为社会主义司法提供价值指引,同时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建构力量,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施法治价值导航。

(三)实践建设以正行: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路径(www.xing528.com)

1.强化理念引导,内化于心,坚持司法核心价值观思想建设路径的法治取向

理念是制度和行动的先导,理念不仅可以“正心”形成“正见”,可以“正制”形成“正戒”,还可以“正行”形成“正为”。核心价值理念体现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精髓和灵魂,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核心内容,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第一要务是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引导,让法治取向贯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位一体的司法核心价值理念真正入脑入心。“法治性”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完整体系中价值元素的最大公约数,要增强司法核心价值理念的魂聚效应,突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魂本色,一方面,要对司法核心价值的忠诚、为民、公正和廉洁予以法治性解读;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性作为基线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同其他价值元素串联整合起来形成法治取向的价值链条。

(1)坚持司法核心价值观价值元素训导路径的法治取向

司法的“忠诚”价值理应保持其政治品性,在当今中国体现为司法对“党、国、民”之忠诚的政治取向。因为司法是执政党实现其政治理想的方略,司法是国家政权的建构要素,司法是民权实现的最后防线。但是,司法的“忠诚”价值更应该保持其法治品性,也就是保持司法对“法治”的忠诚,具体体现为对法治的信仰、敬畏和坚守。因为法治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政党策略、最佳的治国之道和最优的民权手段。

司法的“为民”价值理应保持其民本品性,坚持司法权源的民赋性,因为司法权来源于民;坚持司法运行的民主性,因为司法权主体是民,司法者不过是授权行使主体而已;坚持司法权益的民享性,因为司法权运行成果归属于民。但是司法的“为民”价值更应保持其法治品性,也就是保持司法“为民权”而非“为其他”,司法“为民”价值才会真正体现为以司法方式救济民权。

司法的“公正”价值来源于社会最基本最朴素的价值诉求,但其天然就是一个法治范畴,因此司法的“公正”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朴素的认识领域,更应该将其升华至法治境界,将司法对“公正”的追求提升并保持到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浑然一体的正义标准,让司法“公正”展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翼,承载着社会公正的理想在法治天空中翱翔。

司法的“廉洁”价值是对司法和其他权力运行的一般性职业伦理要求,权力不廉洁意味着权力这棵大树遭受污染变成了“毒树”,自然不能长出“环保型”正果来。司法的“廉洁”理应保持权力运行的伦理品性,更应保持其法治品性,司法的“廉洁”价值理应体现为“司法对法治标尺内的权益坚守而对法治标尺外的利益的拒斥”。“廉洁”是司法坚守法治的底线和边线,一旦超越“廉洁”底线和边线,司法就因获取法外利益形成污染而丧失其应有的正当性,司法不再是司法而是“违法”了。

(2)坚持司法核心价值观整体理念训导路径的法治取向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整体理念的“精髓在法治”:法治精髓让司法核心价值体系“忠诚”原点动力更足,把对“党、国、民”之忠诚化为对法治之忠诚,升华为司法情怀。法治精髓让司法核心价值体系“为民”方向目标更正,让法治性“为民”真正彰显司法维护民权的司法宗旨。法治精髓让司法核心价值体系“公正”标尺靶心更准,让法治性“公正”价值标准成为永恒的司法追求。法治精髓让司法核心价值体系“廉洁”底线基点更实,让法治性“廉洁”代替伦理性“廉洁”成为司法固守的法治底线。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理念的“气场在法治”: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气场将“忠诚气场”化为对法治忠诚的气场,使其更有法治“中气”并让法治“心场”更足更稳,扬弃了人治“中气”和“心场”的偏狭和摇摆,更为法治世界所认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气场将“为民气场”化为法治为民权的气场,使“民气”上扬和“权利”伸张具有稳定的法治场域,避免人治为民气场的工具性和随意性,防止司法为民法治气场变为司法政绩制造气场的闹剧发生。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气场将“公正气场”的“正气”理性上扬,避免人治公正气场的感性乖张。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气场将“廉洁气场”的“底气”升腾和“清气”弘扬,让司法风清气正更有法治场域保障。

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理念的“神功在法治”: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引导使“忠诚”更加可靠,因为只有法治化的“忠诚”才具有刚性法律原则。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引导使“为民”更加普惠,因为法治化的“为民”让司法成为共同体人人享有的法律服务。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引导使“公正”更加理性,因为法治让公正有了规范的法律标准。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引导使“廉洁”更加智慧。

2.强化制度创新,固化于制,完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建设路径的法治模式

制度是理念的载体和行为的规矩,制度化理念为规范,为行为立标杆,制度在理念发挥引导和行为产生实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承载功能。因此,司法核心价值观只有寓于司法制度之中才能发挥其对司法的固化引导作用,所以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建设的法治路径创新归根到底依赖于承载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创新,让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品性与司法制度有机融合,司法核心价值观得到制度性张扬,而司法制度得到价值性指引。

(1)创建对接型模式,拓展司法核心价值观体制规范的协同功能。如果司法制度不与其他制度相对接,寓于司法制度中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仅仅能够对司法空间发挥引导作用,司法制度承载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空间相对有限。但是创建对接型司法模式,意味着纠纷的司法化解力量与其他力量发生了整合,同时也意味着司法化解纠纷的相应制度规范与其他纠纷化解法律规范进行了整合,那么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则随其承载体规范得到延伸,势必拓展司法核心价值观体制规范的协同功能,整合各种“忠诚”力量,形成维护民权、追求公正价值、坚守廉洁底线的协作力量,在协同中更加彰显“忠诚”的法治坚定性,“为民”的法治全面性,“公正”的法治二重性和“廉洁”的法治坚实性。

(2)创建对话式模式,深化司法核心价值观机制规范的沟通功能。司法机制模式经历了“纠问式”模式到“对抗式”模式的发展,但两种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司法人本化和科学化的要求,都不能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发挥规范机制功能的良好模式。“纠问式”模式是司法者压迫当事者的典型,“对抗式”模式是司法者被动接受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诉讼攻击结果的典型。因此,非常必要创建“对话式”模式,超越“纠问式”模式和“对抗式”模式,遵循司法主体在保持中立前提下能动引导诉讼参与主体平等沟通,既坚持司法的为民性,又坚持司法的法治性,更好承载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建设的法治品性,更好地发挥司法核心价值观机制规范的沟通功能。

3.强化实践养成,外化于行,提升司法核心价值观行为建设路径的法治水准

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理念形态,只有外化在具体的司法行为中才能发挥其真正的实践功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养成至少要在司法行为的两个主要阶段得到锤炼。

(1)提升司法核心价值观行为建设在事实认定阶段的法治水准。案件的事实认定行为要体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尤其是要充分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品性。在事实认定阶段,司法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司法行为更要彰显“忠诚”法律程序和法律要件,诉讼当事人各方举示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都要纳入“为民”范围来同等对待,法治“公正”标准同等适用于案件事实认定各方主体和所有程序,司法“廉洁”至少应该体现为守住法治底线不侵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2)提升司法核心价值观行为建设在法律适用阶段的法治水准。案件的法律适用行为,不管是程序法的适用还是实体法的适用都要体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品性,都要在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程序法的适用要遵循其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要件,实体法的适用同样必须遵循其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标准。“忠诚”法律适用的事实前提、程序要件和实体标准,“为民”救济的实体权利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司法“公正”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廉洁”司法不仅不能从当事人获取法外利益,还体现为不能给当事人法益造成不法减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