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元性
所谓文化的多元性,既是对当代中国法官文化的呈现形态的一种定性,也是指当代中国法官文化发展多种可能的一种过程。法官文化的多元性呈现于若干个层面,由外到里,由浅入深。
1.法官文化多元性的表层展现在于多样的形式。文化形式的多样性自始就是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域甚至同一民族、人群、地域的人们的不同需求会产生不同的文化形式。而且,不同文化形式的碰撞、交流、融合,还会产生新的文化形式。这就是文化形式多样化的历史的必然结果。[7](www.xing528.com)
2.法官文化多元性的中层展现在于内容的多样。法官文化多元化从本质上说是由中国法制文化多样性决定的。纵观我国法制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属于“外发型”,[8]以法治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西方法律文化大量涌入。作为其内容之一的法官职业的内涵,在强调“中立”、“独立”等理念的基础上,被定位于“规则的统治”,即“法官运作的应是法律”[9]如何正确处理“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关系,其实是如何在以追求实质正义为主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强调程序正义的西方法律文化的交锋中实现中国现行法律文化的整合。[10]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必须充分吸收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养分,才能有所作为,才能落地生根。上述种种,决定了法官文化的内容必然是糅杂了传统的、民族的、地域的、西方的成分,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性。
3.法官文化多元性的深层表现是价值意识(观念)的多元。一是理论层面,法院文化价值模式不稳定,多样性有余而稳定性、显著性不足,阻碍了法官基本价值意识和文化品格的形成。二是操作层面,价值信息洪水与受众感觉主义引起法院价值信息传播的“信息沟”,这种信息沟不仅表现在不同人在信息世界中的位置及视野的差距,更显示在价值意识上的差距,从而极大削弱了法院文化主体建设中建构法官价值意识的作用。[11]这也引发了价值意识传播的二律背反现象,即一方面能建构或强化法院群体的价值意识,另一方面又能淡化或削弱法院群体的价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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