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沈家本曾说:“夫法之善者也,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司法的主体是法官,我们建设先进法官文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培育优秀的法官群体。优秀法官犹如法院的名片。“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同理,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审判办公大楼的巍峨雄伟,办理案件的多寡,职业待遇的优劣,而在于有高素质的优秀法官,能办出精品案例,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何谓优秀法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们认为,优秀法官没有具体的标准,而应该是一个抽象的描述性概念。优秀法官应该具备古今中外伟大法官的共性,应该是可以超越时代界限、超越地域界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优秀法官不仅应该是“法律人”,更是“文化人”、“道德人”。
作为“法律人”的法官。法官是以法律为手段“定分止争”的特殊职业,其品性在于对法律的忠诚,这也是法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和出发点。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构成了法官忠于法律的逻辑体系。其中,信仰法律是精神灵魂,敬畏法律是内心准则,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要求。法院、法官不信法、不依法,难以立足于天地之间。法官应当敬畏法治精神、司法程序和法律后果,严格履行审判职责,恪守程序正义。法院、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前提必须依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审理案件。
作为“文化人”、“道德人”的法官。法官的能力不仅体现在法言法语、法槌法袍、司法礼仪之中,也展露在法官以“听、说、读、写、思、断”为内容的司法能力中。支撑“演说、谈判、撰写、讲话、评价”等语言修辞水平的,还是法官自身的文化修养。“法理明晰、情理通透、文理信达”再次成为法官素养的命题。优秀的法官不能犯与常识相悖,远离常理,亵渎常情的低级错误。法官在提高精深的法理修养的同时,有必要培养一种跨领域的人文社科宽阔视野。作为“文化人”的法官,除了能够提升自我的文化修养外,还可以帮助法官释解精神焦虑,缓解工作压力,培养观察力,关注案件细节,修炼缜密的法律思维,强化严谨的逻辑推理。(www.xing528.com)
总之,法官是崇高的职业。优秀法官应该是好学求是、严谨正气、崇法秉正的善良法官。优秀法官的共性应该是对法律应然价值的认同和向往,对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以及从骨子里透出来的对司法事业的热爱。正如学者陈兴良所说:“一个好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实践中,而且也应当是一个法律的理想家,应当有法治的理想,在裁判具体案件的时候,不是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就法论法,而是把对案件的裁决放到一个大的法治环境,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有对法治的理想,有对法治的追求。”
同时,优秀法官又独具个性,而并非千人一面,充分体现了时代和地域的烙印。如当代中国优秀法官典型中,宋鱼水作为北京的优秀法官形象,代表的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职业化专业化法官;金桂兰作为黑龙江宁安县的优秀法官形象,代表的是一个扎根乡土基层社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陈燕萍作为江苏泰州的优秀法官形象,代表的是由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时期,既体现正式的法律知识技能,又体现乡土工作方法的法官。这些优秀法官之所以优秀,在于他们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不同的方式和知识发现和回应了各自所处社会环境的当事人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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