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法官的文化内涵是建设先进法官文化的前提。法官,在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有这样的定义:法官(Judge),对其职责是裁判纠纷和其他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1]汉语里“法官”一词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的《定分》篇:“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广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新时期我国法官的定位,不能简单套用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社会一元核心模式,而应该立足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履行好纠纷裁判者、社会管理者、法学知识生产者和消费者、司法文化传播者的使命,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中流砥柱。
——纠纷裁判者。在法治昌明的时代,法官是纠纷最终的裁判者,坚守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审判解决纠纷是其最为基本的职能,更是法官履行其他职能的基础。
——社会正义守护者。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突显,法官如果“就案办案”很可能陷入“案结事难了”,“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窘境。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有鉴于此,法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延伸其职能边界,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应有之意。(www.xing528.com)
——法学知识生产者和消费者。法官作为法学知识的消费者已是共识。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新形势下,法学研究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法律适用为中心逐步转变。法官作为处在法治最前沿的法律实践者,在法学研究中理应具有更大的话语权。随着法官群体学术能力的逐步养成,其法学研究已经由单纯的策略性的思考,转向具有学术意味的理论探索。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后,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判决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将有可能“创设”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从而激励法官探寻法律精髓,成为法律知识的生产者。
——司法文化传播者。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良好的司法文化氛围。法官能否在司法过程中准确传达法律规则中的文化因素,关系到公众对裁决结果是否认同与信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熟知传统,具备地方性知识的同时又能够准确掌握现代司法理念的职业群体,他们善体法意、顺遂人情,准确扮演着法律文化传播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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