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传承创新原则
首先,应当注重继承。人类文明不断发展,遗留下了丰富的文明瑰宝。我国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社会几经传承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文明。虽然近现代在列强的枪炮之下而一度中断中华文明发展之路,但社会文明的传承性使得那些优秀的中华文明得以延续发展,并且某些优秀的传统的文化仍然在我国社会中处于精神主导地位,影响着人民的言行举止。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应抛弃中华民族经过历史洗礼而仍旧存留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应当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好的法治文化充分吸纳进来,使得这些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优秀文化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反过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现代法治文明发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的发展历程为我国现今的社会法治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借鉴了西方社会的法治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多数也在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过,因此,西方法治中优秀的、适合我国社会实际的法治文化,也应该借鉴使用,助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法哲先贤的思考往往可以穿越时空。将相近时代的中西法律思想做一对比,会发现也存有不同程度的会通。比如,人的善恶二性是古今中西哲学思想家共同关心的话题,古典自然法学派倾向于人性善的观点与儒家传统的性本善是相通的,柏拉图的早期观点类似于儒家的德主刑辅。这些法律思想虽然离我们看似遥远,却能对司法行为有所启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所讲的“法学社会的各种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以及庞德社会利益学说主张的“法是一种社会工程”,对我们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也有所启示。[38]当然,在法院文化继承中,应当保持客观、理性、慎重的心态,区分腐朽思想文化与优秀思想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思想文化。法院文化建设在吸纳融汇、贯通百家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法院自身文化的属性、品格、品质以及品味的相对独立性,更加注重继承文化的适合性、适应性。(www.xing528.com)
其次,应当坚持创新。缺少创新,社会就会故步自封,停滞不前。文化是一个社会的灵魂,文化的继承在于创新。没有创新,我们所继承的文化就是一种没有活力的文化。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必须在不断地创新中才能发展壮大。文化是创新的根本,创新是文化的灵魂。当然,创新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新离不开继承。在历史文化的土壤上进行创新,培育新的文化种子,并精心地为它“浇水施肥”,才能促进文化真正发展。法院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阶段而产生的创新的社会文化,其活力在于对社会的适应性、调整性。因此,法院文化更应当注重创新,注重优秀文化精神与现今社会适用性的融合,解放思想,大胆提取、创造,构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院文化,才能使得法院文化站在更高的高度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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