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本性取向原则
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早在千百年前,《尚书》有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孟子·尽心下》言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体现了朴素的重民价值取向。西方的人本主义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反对专制、崇尚自由,反对神权、张扬人性,以个人为本位、以实现自我价值为基本追求,在处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利益至上。今天强调的以人为本,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作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不仅要实现人的个性发展,而且要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解放和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既有着中华文明的深厚根基,又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进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在法院文化建设中首先就是以法官为本。法官是法院工作的推动者、实施者,自然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创造者和承载者,法官工作水平、能力及效果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法院职能的实现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成败。在我国社会法治状况还不很理想的现实环境下,法官自身知识、能力、水平、素养等多方面均存在不足。法官群体性职业归属感、荣誉感的缺失,决定了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艰巨性,同时也提示着法院文化建设的出路。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从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入手,制定、实施相应的法官培养措施,围绕服务法官的目标构建完善的法院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法官自身素质及法官的归属感,形成法官职业信仰,养成职业自觉性,才能真正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文化为谁”决定了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成效,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化人”。最能表达存在的直接方式是人的体验性,体验为文化建设确立了一种内在基础。法院文化建设最重要最起作用的,不是外在的强大压力和严谨规范,不是系列的制度和严厉的管理,而是法官发自内心的切实体验。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不管是制定制度、改造环境、开展活动还是其他方面,都要充分考虑到法官的心灵需求,考虑到怎样让法官在亲身体验中受到熏陶,唤起对人生、职业及价值的思考,从而自觉融入法院文化体系。[37]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不仅仅是对公正裁判结果的期待,还包括对司法方法、司法形式、司法过程中的人本性期待。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司法过程中,能够从物质设施、行为举止、制度设计等方面体现出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与爱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促使人民群众增强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在关注法官的同时,还应当对人民大众充满人文关怀,要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法治氛围,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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