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素——法官
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官,随着法官职业化的加快,法官群体正逐步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精神追求、发展目标、知识系统、司法经验、人文修养、职业伦理和外在形象,构成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文化特征。[24]
1.法官的精神文化:忠于法律
法官精神文化,体现为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理念;政法核心价值观,概括了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容。对法官而言,政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价值都可归结为对法律的忠诚。忠诚价值,要求法官忠于党、国家、人民和法律,最终落脚于对法律忠诚。法律本身就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官忠于法律,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和最大限度实现群众利益。为民价值的实现程度,亦决定于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律充盈着对人的终极关怀,对法律信仰而忠诚的法官能够读懂法律中的人文和人性,体认和认同现代司法的人本主义。公正价值,更可视为法官对法律忠诚的同义词。法官只有抱定公正司法之心,才能在审判中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廉洁价值,体现为法官对法律忠诚的底线。对法律忠诚,就不会玩法弄法,背离法律公义。
2.法官的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的映射
无论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或是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行为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均不言而喻,以裁判为主体的法官行为是法院文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和最活跃的因素。无论哪个层次、任何内容的法院文化,均需通过法官行为表现和实现。形式意义的法官行为规范已渐成体系,但法官行为文化是“行走着的文化”。只有法官形成遵守行为规范的文化自觉,做到法官之名与法官之行相符,法官之神与法官之形兼修,司法的尊严才能得以维持。法官行为文化包括裁判者的语言、行为、裁判方法以及同诉讼活动参与人的沟通等。诉讼活动用语具有准确、简明、朴实、庄重等文化特征,折射出司法的专业和严谨;法官主持庭审的有序有度,居中裁判的客观公正,体现着法官的理性和中立;价值判断、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裁判方法展露出法官司法智慧中的文化;法官与当事人关于法律观点的沟通、裁判理由的释明,体现着“司法的生命在于交流”的行为文化。
(二)对象要素——案件的审判活动
1.案件审判活动的规则形态:诉讼程序制度中的文化
根据关于法律文化结构范围的理解,广义法律文化是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现象的总和,中观的法律文化包括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向观念法律文化。[25]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得到多数人的认同。[26]在法院文化领域,法院文化是诉讼活动中的文化,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诉讼程序制度。一起案件从诉至法院开始,就受到诉讼程序制度的调整,受到诉讼程序制度背后的诉讼观念的影响。现代司法程序中的起诉答辩、两造辩论、法庭质证等,也是为了承载公正无私的司法文化。[27]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起案件,每一案件都需要进行个别化处理而不能批量生产,但每一案件所依据的诉讼程序制度是相同的,这种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构成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文化图景。(www.xing528.com)
裁判文书是案件裁判的物化结果,记录诉讼过程,展示逻辑论证,裁判文书似乎留有影响法院文化的记忆。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28]裁判文书从结构布局、内容要素、表达方式、语言风格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文体特点,这种近乎公文式的刻板为人诟病,但裁判文书不擅变通的格式化风格,也表达着严肃的司法文化。毕竟裁判文书是其制作主体代表国家意志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载体,应当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裁判文书语言表述的概念性、规范性、专业性、客观性,保持了判决高度的理性。值得关注的动向是,修辞这个与判决的严谨看似冲突的现象,正逐渐成为裁判文书文化风格的另类补充。根据佩雷尔曼的观点,“修辞产生的是说服,它的全部工作是说服人。”[29]司法过程就是对当事人及社会受众说理的活动,从作为一种合理性说服手段来看,裁判文书的修辞未尝不是增进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另一选择。[30]
(三)环境要素——物态设施保障和表意系统的双重功能
庄严的法庭和规范有序的审判环境是法院文化生成的基本空间。法官行使权力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法、语言风格等都是在特定的审判环境中形成的。[31]法庭、法袍、法槌等物态设施、服饰仪仗,既是审判活动以及审判文化得以运行的物态保障,也是有特定蕴含的法院文化表意符号,构成法院物质文化的核心。
1.诉讼仪式
伯尔曼曾言,诉讼中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和公平——都被戏剧化了。[32]诉讼仪式活动中的器物既是仪式活动的对象,也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所指。通过符号的布设和特定人物(法官)的使用,诉讼过程、参与人行动、隐喻性的法律暗示都在诉讼中表露无遗。[33]比如,法袍一旦与法官结合,即象征着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庄严。法槌不仅是指挥庭审的道具,更是权力和责任的符号表达,是法庭秩序、法律尊严、法官身份的象征。
2.法院法庭设施及内饰
法院兴者,不在大楼显也,而在精神达也。法院建筑的内核不在冰冷的钢筋水泥,而在其承载的法治理念、蕴含的法院文化、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庭作为进行司法审判的特定场所,法庭布局是诉讼结构的外在表现,除了实现开展审判活动的基础功能,还应体现诉讼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结构法庭布局,体现平等对抗的司法精神。[34]法院与法庭设施的内饰,如标志性图标及饰物、上墙的法言法语等,也是法院文化充分的表意空间。富有法院文化内涵的内饰并非符号系统的冗杂堆砌与无中心意义的表达。[35]如果无视法文化的求同、存异、会通,只求包揽古今中外的法文化元素,只会摆出一个法文化杂货铺,虽琳琅满目但让法官难以选择甚至无所适从;如果忽视法院文化的对外辐射功能,不分场所、无论对象把法院内饰变为名家法律思想展示,虽高雅脱俗,或许也能成为法官的心灵鸡汤,但法院文化却会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渐行渐远,失去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力,也不会对法治文化作出应有贡献。尤其在立案大厅、调解室、接访室等法院内的公共场所,法院文化内饰更应大道至简,雅俗共赏,注重从当事人立场来阐述和表达法院文化,而不能自说自话,一味以法官为中心。如所见一法院立案大厅对联“来诉讼设身处地一想,依法律通情达理三思”,就较好地从当事人和法院的双重角度阐释了法文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