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在中国语境尤其是政法语境存在一些共通性,比如官方均习惯将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分别划分为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法院精神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的共同内核,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均是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亚文化形态,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均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等。
但基于审判权与检察权性质的关键性差异等因素,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异大于同。
1.法院文化与传统司法文化渊源深厚,检察文化则与之联系较少。无论是根据儒家经义裁判案件的“春秋决狱”,还是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使其无讼乎”所体现的无讼观,传统司法文化有很多审判文化的影子,并对当代法院文化影响深远。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没有检察制度,早期的检察制度肇始于晚清时期王朝的修订律法与民国初年的司法改革。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现代检察制度才真正开始的。[19]因而中华法系没有独立的检察文化,在传统司法文化很难找到检察文化的踪迹,即使有一定联系的御史制度及古代廉政文化也与当代检察文化相去甚远。(www.xing528.com)
2.审判权与检察权性质的差异决定了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的差异。审判权作为居中裁判的国家权力,是世界公认的司法权,而检察权的性质却在各国存在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活动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属于行政范畴,在诉讼活动中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20]大陆法系的检察权是介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准司法权”。[21]我国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角色定位。检察权仍然起着追求刑罚权行使的国家目的的行政作用,具有行政权色彩。由于公诉权与审判直接关联,又要求检察权具有与审判权同样的司法性质。[22]这是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角色定位。我国检察机关还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是检察机关类似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色定位。因此,检察机关可定位为国家公诉人、职务犯罪侦查员以及法律监督者三种角色。三种角色性质的差异决定了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复合位,也使得检察文化呈现复合性,这与法院文化的单一性和纯粹性有明显区别。
3.审判权与检察权特征的差异决定了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的差异。审判权具有中立性、被动性、消极性、场域性等特征,检察权具有主动性、非中立的倾向性、积极性等特征。与法官的中立性相比,检察官具有彻底的倾向性——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持否定的态度;与法官的相对消极性相反,应当积极主动地追诉犯罪。[23]同时,与审判活动必须在法庭这一显著场域进行相比,法院文化的场域性强于检察文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