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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文化的“异军突起”,源于对法院文化异化论的批驳。(二)法院文化与司法文化的辨析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专业化的程序和方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专门活动。《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国家机构一节中明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未明确提出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在纯粹和狭义语境中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司法即为审判,司法机关即为审判机关,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唯一的司法机关。

研究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三、法院文化与司法文化

(一)司法文化的“异军突起”

根据徐显明教授对司法文化的定义,泛指人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一系列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司法技术及司法仪式等,汇载着一个民族的司法价值诉求并将之传导给民众。[9]如果对司法作广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司法意指审判,广义的司法代指诉讼,司法文化可分别由法院文化和诉讼文化代替,并不单独存在必要。或者说法院、检察院在中国语境同属司法机关,司法文化还包括检察文化,司法文化与法院文化只是概念上的种属关系,其存在价值仅此而已。或者说司法文化存在传统和近现代之分,而法院文化相对而言是新生事物。但事实却恰好相反,基于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误区的忧虑,以司法文化代替法院文化反有成为潮流之势。司法文化的“异军突起”,源于对法院文化异化论的批驳。法院文化异化论体现为:有了法院和文化两个标签,法院开展的文化活动均可纳入其中,只要沾点边都可以放进去,而且多多益善。这样的文化生态实际仍是一种普通的机关文化,顶多是具有法元素的机关文化。有法官撰文指出,根据英国法哲学家迪亚斯关于法哲学研究对象中“法律的”(of law)与“关于法律的”(about law)的区别(后者更需要哲学思考),法院文化不应是“法院的文化”,而是“关于法院的文化”。[10]可进一步认为,法院文化是与“法院最重要使命和最主要角色高度关联的”体现司法审判本质属性的文化,此种文化即为司法文化。

(二)法院文化与司法文化的辨析(www.xing528.com)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专业化的程序和方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专门活动。[11]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终局性等重要特征。司法文化兴起的本意是对法院文化“非司法化”的遏制,但司法文化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正本清源”,而不是为了“另立门户”。强调法院文化的司法性,不一定要以司法文化代替法院文化,尤其是在法院文化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再提出一个模棱两可的司法文化,只会使法院文化谜团越积越大而令人费解。也有人认为,司法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高级生态或者说是法院文化的核心竞争力。[12]这同样是为了突显法院文化的司法性,但认可司法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高级生态,无异于承认法院还存在非司法化的法院文化的低级生态,这显然是与法院文化的司法本质背道而驰的。法院文化是以司法公正、文明等本质属性为依托,以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过程为载体,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文化形态。[13]法院开展的其他非司法性的普通机关文体活动,不应列入法院文化范畴

关于司法文化是否包括检察文化的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和政法习惯思维,检察机关通常被视为司法机关。尽管《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采取了大而全的概念,但并不能得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均是司法机关的结论,同时确定司法机关范围不属刑事实体法的职责。对司法机关性质及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宪法组织法确定。《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国家机构一节中明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未明确提出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在纯粹和狭义语境中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司法即为审判,司法机关即为审判机关,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唯一的司法机关。将检察机关列为司法机关违反司法终局性和中立性原理,也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14]因此,可以认为司法即审判,法院文化约等于司法文化,或者说法院文化是司法文化的主要内容和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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