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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文化甚至就是法律文化的代名词。但是,在中国法院文化建设语境及实践中,法官文化建设并不能全然代替法院文化建设。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文化自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文化有所不同。

先进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研究

一、关于法院文化法官文化

(一)法官文化的兴起

对中国文化而言,法官文化是一个舶来品。尽管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文化有着极深长的历史背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文化甚至就是法律文化的代名词。以美国为例,从霍姆斯大法官在现实主义法哲学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美国法特点的法官哲学,到德沃金、卡多佐等大法官倡导的司法哲学,法官文化始终是美国法律文化项链中最璀璨的一颗珍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与行政合一,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和独立的法官群体,法官文化被官僚文化代替,故传统中国盛行清官文化而无法官文化。近现代建立法院、设立法官以来,形式意义的司法体系渐成,但法官群体尚未形成自己的独特文化,而是公职人员的普遍要求和专政机关具体要求的结合。法官文化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启动、推进及深入相生相伴。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决定之后,开始强调法官是特殊的职业。这种差别体现在法官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方式、语言的风格等方面。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2]

(二)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的辨析(www.xing528.com)

樊崇义教授认为,法官文化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思想、司法道德、司法理念、司法规则等文化要素的综合体现。[3]法院审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法官文化自然是法院文化的核心要素。尽管法院文化不是一个可分离、测量或者控制的单一变量,但对其主要要素进行分析,可将法院文化具体化。[4]在法院文化体系构建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作为法院构成主体的法官文化的建设问题;只有解决了法官文化的构建,才可以解决法院文化的构建问题。

但是,在中国法院文化建设语境及实践中,法官文化建设并不能全然代替法院文化建设。(1)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所致。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更多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整体依法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文化自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文化有所不同。(2)法官文化难以涵盖法院管理文化。我国审判运行具有“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特征,审判活动由合议庭、庭长、院长以至审委会等位于不同层级的多个主体参与,同一案件在同一级法院内往往经历多个层级的复合评价,才能形成最终处理结果。[5]“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特征导致了审判管理行为及审判管理文化的产生,而法官文化概念的外延显然难以涵盖审判管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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